對2018新《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中時限和工作內容整理

公安部第146號令《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中規定的1日、2日、3日、5日、7日、10日、30日、60日指是工作日還是自然日是?民警在這些期間都要完成哪些工作?這就是這篇文章想解決的問題。

公安部新《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146號令)第112條、114條規定:

  • (三)“檢驗報告、鑑定意見確定”,是指檢驗報告、鑑定意見覆印件送達當事人之日起三日內,當事人未申請重新檢驗、鑑定的,以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重新檢驗、鑑定,鑑定機構出具檢驗報告、鑑定意見的。
  • (五)本規定所稱的“一日”、“二日”、“三日”、“五日”、“十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節假日。
  • 三十日、六十日應該是指自然日,含節假日。
  • 本規定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 木林將時限和相對應的有關內容進行了整理彙總,現拿出來和大家分享,希望對朋友們有幫助。
對2018新《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中時限和工作內容整理


(新《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的1日、2日、3日,指的都是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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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的5日、10日,指的也都是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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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的30日、60日,指的都是自然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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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木林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學習系列筆記文章,敬請批評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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