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珠寶商詐騙1600餘萬,用作抵押的黃金都是假貨

本案女主人公作為號稱在全國有幾十家分店、身家五六億的黃金珠寶商,以自稱999.9‰的假金條作抵押,或承諾以高額利息作為回報,向數名受害人借款1600餘萬,最終卻背信棄義、人去樓空……

2018年5月3日,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外公佈周菲菲合同詐騙一審刑事判決。周菲菲因犯合同詐騙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3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

女珠寶商詐騙1600餘萬,用作抵押的黃金都是假貨

假金條抵押貸款600萬

1980年出生的周菲菲是廣州市皇庭珠寶有限公司的女老闆。“皇庭珠寶”這麼大氣的名字首先讓人想到的就是富足和信譽,周菲菲也因此得到了身邊人的羨慕和信任。

周菲菲自稱在經營珠寶店期間,為了加大投入,想進貨珠寶、黃金等,但由於資金不足,周菲菲就想從身邊有錢人那裡借點。後來周菲菲通過自己的初中同學結識了在深圳開廠的周大鵬。

周菲菲向周大鵬說明需要資金週轉,提出向其借款400萬元。周大鵬到周菲菲的店鋪考察後,覺得她有點實力,所以就相信了她。但周大鵬提出要求提供相當價值的財產作抵押,周菲菲遂拿出20塊黃金作抵押。這些金條表面印有999.9字樣和鷹的圖案。後雙方簽訂了借款合同,約定周菲菲向周大鵬借款400萬元,借款3個月,同時口頭約定月息3分半。

三個月借款期滿後,周菲菲提出再追加20塊黃金條作抵押,再次向周大鵬借了200萬元,周大鵬同意了,並在扣除了當月利息後,通過銀行轉賬,將179萬元轉到周菲菲名下的工商銀行賬號上。

一開始,周菲菲還能按約定定期支付利息。但從2015年開始,周菲菲就開始拖欠利息。周大鵬找她要求還錢時,周菲菲就一直用各種理由拖延。當年底,周大鵬來到周菲菲的珠寶店,發現已經關門,這時候才察覺自己上當受騙了。於是,周大鵬便用手機聯繫周菲菲,但其一直以各種理由推託,避而不見。

那麼,周菲菲用於抵押貸款的20塊金條到底是什麼貨色呢?事後證明,那些金條也是假貨。經檢測鑑定,每塊金條總質量為499.96克,為表面包金,其他金屬為銀、銠、釕、銥、鐵和銅等,2014年5月20日的市價為人民幣94996.14元/塊。

高息鉅額貸款背後藏謊言

1998年,袁金煥曾跟周菲菲同時在一個公司工作,周菲菲離職,但兩人還有聯繫。2012年,周菲菲向袁金煥借錢,但當時袁金煥沒有同意。2013年下半年,周菲菲主動約袁金煥到自己的珠寶店見面,那時袁金煥才知道周菲菲在做珠寶生意。同年8月,周菲菲再次提出向袁金煥借錢進行資金週轉,承諾按月息4.5分支付利息,袁金煥同意,兩年間陸續借給周菲菲660萬元。

剛開始,周菲菲很守信用,按期支付了利息。但後來周菲菲自稱因自己放貸出去的錢收不回來,加之自己的珠寶店經營不好,沒錢還債,於是便開始爽約……

楊樹萍是做服裝生意的。2008年9月,與周菲菲結識。2014年8月,周菲菲提出向楊樹萍借錢擴大業務,提出月息為2分,借3到4個月,楊樹萍同意,兩次借給其900萬元。2015年1月,楊樹萍找周菲菲想要回自己的本金,周菲菲說銀行還沒將貸款批下來,叫楊樹萍暫時等等,並開始編造藉口拖延還款,再後來見楊樹萍要得緊遂開始玩人間蒸發。

為了能借到鉅款,周菲菲使出渾身解數編造各種謊言。周菲菲在跟袁金煥借款時,為取得他的信任,聲稱自己的珠寶生意做得非常大,在全國有幾十家分店,身家有五六個億。

據袁金煥調查,周菲菲所說的在瀋陽、天津增開分店,實際就花費了五六十萬進行裝修和購貨,但他們對外宣稱耗費了幾千萬。他們在花都租了一個加工廠作為掩飾,也僱用了一批工人,但工廠沒有實際運營,工人工資也拖著沒發。

不光是借款用途,甚至連合同也摻假。後來周菲菲還與受害人簽訂了多份借款合同,有些合同還用李俊生作保證人,但保證人“李俊生”其實都是周菲菲本人代簽的,李俊生根本不知道這些事。

關於資金的用途,一開始借款的時候,周菲菲說是用於買入珠寶。但據袁金煥事後調查發現,周菲菲從袁金煥、楊樹萍等人處借來的錢,大多被用於李俊生等人的生活消費。

詐騙1600餘萬元領刑13年

2016年4月28日,廣州市公安局白雲區分局對本案立案偵查,並對被告人周菲菲進行網上追逃。2017年的3月7日,偵查人員在廣東省湛江市第二中醫院門診停車場內,將周菲菲抓獲。2017年11月1日,廣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周菲菲犯合同詐騙罪,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於2018年1月5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周菲菲先後於2013年1月23日和2014年5月20日,註冊成立廣州市皇庭珠寶有限公司和廣州市以成五金有限公司,經營場所分別位於廣州市白雲區機場路1177號303房和廣州市花都區花山鎮新和村三東大道北。此外,被告人周菲菲還在廣州市白雲區萬達廣場內經營皇庭珠寶店。隨後,被告人周菲菲虛構其經營的珠寶生意做得很大,需要資金週轉的事實,利用高額利息為誘餌,通過簽訂借款合同和部分履行合同的方式,先後騙得被害人袁金煥等錢財後逃匿,違法所得用於購買房產、汽車等。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周菲菲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採取虛構事實和提供虛假抵押物的手段,騙取多名被害人財物,在收受被害人的款項後逃匿,拒不歸還,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2018年4月19日,法院做出一審判決:被告人周菲菲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13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追繳被告人周菲菲的違法所得1632.25萬元,按照比例發還給本案四被害人;不足以清償的,責令被告人周菲菲退賠,但僅以1632.25萬元為限。

(本案除周菲菲外,其餘人物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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