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执不付钱被判了半年,你怎么看——兴庆区法院又一拒执罪案件宣判

9月25日,兴庆区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该案中被告人宋某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兴庆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满释放后,宋某某虽签收了兴庆区法院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却隐瞒虚报名下财产。宋某某因虚假申报财产、拒不履行赔偿义务被法院决定罚款5万元,宋某某未履行。该案以涉嫌拒执罪被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后检察院以宋某某拒不执行判决罪提起公诉,2018年9月13日兴庆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法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告人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且在一审宣告判决前履行部分执行义务,法院根据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作出以上判决。

据悉此案系继该院宣判拒不腾房类拒执罪案件以来,首次对财产给付类案件拒不执行判决罪的打击,实现了打击拒执罪案件类型全覆盖。截止发稿时,宋某某已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