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在法律、財務、稅務上的區別

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在法律、財務、稅務上的區別

個人所得稅: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在法、財、稅上的區別

個稅法實施條例修訂案徵求意見稿指出,個人通過在中國境內註冊登記的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是經營所得。那麼如何理解這裡的三個主體: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

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在法律、財務、稅務上的區別

一、法律上

(一)關於個體工商戶

1、《個體工商戶條例》規定,有經營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條例規定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從事工商業經營的,為個體工商戶。個體工商戶可以個人經營,也可以家庭經營。

2、《民法總則》第五十四條規定,自然人從事工商業經營,經依法登記,為個體工商戶。個體工商戶可以起字號。

3、綜合來看:個體工商戶是經依法登記,自然人從事工商業經營的一個商事主體。但其不是法人,無法獨立對外承擔法律責任。

(二)關於個人獨資企業

1、《個人獨資企業法》規定,個人獨資企業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

2、《民法總則》規定,個人獨資企業是不具有法人資格,但是能夠依法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的組織。

3、綜合來看:個人獨資企業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非法人經營實體。

(三)關於合夥企業

1、《合夥企業法》規定,合夥企業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由各合夥人訂立合夥協議,共同出資、合夥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並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營利性組織。合夥企業包括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其中普通合夥企業還包括一般的普通合夥企業和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

2、《民法總則》規定,合夥企業是不具有法人資格,但是能夠依法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的組織。

3、

綜合來看:合夥企業是多個合夥人通過協議,共同出資、合夥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並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營利性非法人組織。

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在法律、財務、稅務上的區別

二、財務上

上述三類主體,如何處理財務問題,主要由兩個問題:1、是否建賬;2、賬務處理標準。以下分兩類主體就建賬及賬務處理分別進行說明:

(一)關於建賬

1、個體工商戶

並不是所有的個體工商戶都必須需要建立賬冊,根據《個體工商戶建賬管理暫行辦法》達到規定標準的個體工商戶必須建賬。

1)下列情形之一的個體工商戶,應當設置複式賬:

(一)註冊資金在20萬元以上的。

(二)銷售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納稅人或營業稅納稅人月銷售(營業)額在40000元以上;從事貨物生產的增值稅納稅人月銷售額在60000元以上;從事貨物批發或零售的增值稅納稅人月銷售額在80000元以上的。

(三)省稅務機關確定應設置複式賬的其他情形。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個體工商戶,應當設置簡易賬,並積極創造條件設置複式賬:

(一)註冊資金在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

(二)銷售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納稅人或營業稅納稅人月銷售(營業)額在15000元至40000元;從事貨物生產的增值稅納稅人月銷售額在30000元至60000元;從事貨物批發或零售的增值稅納稅人月銷售額在40000元至80000元的。

(三)省稅務機關確定應當設置簡易賬的其他情形。

(二)賬務處理

1、個體工商戶

實務中,一般依據《小企業會計制度》已廢止在用理。即:將個體工商戶視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不對外籌集資金、經營規模較小的企業”看待,根據《小企業會計制度》總說明,這些企業可以按照《小企業會計制度》進行財務處理。

2、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

根據《小企業會計制度》總說明,以個人獨資及合夥形式設立的小企業不適用《小企業會計制度》;而《企業會計準則》針對具有股權或股份性質的公司的,其整個邏輯體系及其假設和前提都不適用於合夥企業。所以實務中,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主要適用《小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進行財務處理。

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在法律、財務、稅務上的區別

三、稅務上

(一)增值稅

1、《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繳納增值稅。

2、《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增值稅上的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和自然人。單位包括: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

3、綜合來看: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都需要繳納增值稅。

(二)所得稅

1、《企業所得稅法》第二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不繳納企業所得稅。

2、《國家稅務總局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5號)第四條 個體工商戶以業主為個人所得稅納稅義務人。

3、《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徵收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發[2000]16號)規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對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停止徵收企業所得稅,其投資者的生產經營所得,比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

4、綜合來看: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不繳納企業所得稅。但其業主(投資者)需要就經營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三)土地增值稅

1、《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築物及其附著物(以下簡稱轉讓房地產)並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依照本條例繳納土地增值稅。

2、《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六條規定,條例第二條所稱的單位,是指各類企業單位、事業單位、國家機關和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條例第二條所稱個人,包括個體經營者。

3、綜合來看:

1)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轉讓房地產並取得收入時有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

2)個體工商戶雖難取得房地產,但實務中也遇到過個體工商戶名下有房地產的情況,所以也存在轉讓的可能,彼時就有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

(四)印花稅

1、《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本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繳納印花稅。

2、《印花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暫行條例規定的單位和個人是指國內各類企業、事業、機關、團體、部隊以及中外合資企業、合作企業、外資企業、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及其在華機構等單位和個人。

3、綜合來看: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條例所列舉憑證時,也有印花稅納稅義務。

(五)小結

除所得稅由業主(或投資者)繳納個人所得稅(投資者為法人的繳納企業所得稅)外,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對其他稅種,若發生應稅行為,都有納稅義務,需要計算繳納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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