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补助及残疾保险金,计发标准及方法!

安置补助及残疾保险金,计发标准及方法!

1、伤病残退役士兵移交时,是否有一次性安置补助费?

答: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领取一次性安置补助费。其文件依据为《关于发放伤病残退役军人安置补助费的通知》( 财薪〔2009〕586号)规定,自2009年7月3日之后,由部队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伤病残士兵,可享受一次性安置补助费。

一次性安置补助费,由部队财务部门发放,具体标准为:被评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每人一次性补助15000元;被评为5级至6级残疾和因病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每人一次性补助7500元。

2、军人残疾保险金计算,对月工资额的几点疑问?

答:军人残疾保险金的计发,以军人本人发生伤残的当月工资收入数额乘以相应伤残等级补助月数,所得金额为计发标准。这里简单阐述一下部分战友的疑问:

一是以月工资收入计算是发生伤病时,还是评残当月的工资,根据规定明确的是“以军人本人发生伤残的当月工资收入数额计算”;

二是义务兵、供给制学员只有津贴的计发标准,针对这方面是有最低标准的,义务兵、供给制学员及士官,月工资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1档、少尉1档的军官工资标准计算。

三是月工资数额具体包括哪些项目,主要包括基本工资、军人职业津贴、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和奖励工资,奖励工资的基数的计算是非全额奖励工资收入,而是只取1/12奖励工资作基数。

3、军人残疾保险金计算,知道了工资额、计发月数,能否举例说明?

答:首先再说明一下计发月:

区分因战、因公和因病残疾等级性质,按照1-10级顺序分别给付,因战致残:一级计发29月、二级计发27月、三级计发25月、四级计发23月、五级计发20月、六级计发18月、七级计发15月、八级计发13月、九级计发11月、十级计发9月;因公致残:一级计发27月、二级计发25月、三级计发23月、四级计发21月、五级计发18月、六级计发16月、七级计发13月、八级计发11月、九级计发9月、十级计发7月;
因病致残发放对象为1-6级,故给付月为:一级计发25月、二级计发23月、三级计发21月、四级计发19月、五级计发16月、六级计发14月。

举例说明。义务兵张三在训练中受伤,经治疗后被评定为因公6级。其津贴低于少尉军官工资,故其以排职1当、少尉1档军官工资计算。假如月工资收入为4000元,其因公6级计发月为16个月,故4000*16=64000元。(举例需要,月工资非实际数据,仅供参考)。

4、军人残疾附加保险金,如何计发的?

答:军人残疾附加保险金,按照特殊岗位执行任务期间发生伤残和一般性岗位发生伤残两种情形,分别按相应的死亡附加保险金标准乘以计发比例确定残疾附加保险金。

一般岗位的,死亡附加保险金为30万。因战:以死亡附加保险金标准的45%计发;因公:计发40%的比例发放。如上述例中义务兵张三因公6级伤残,其属于一般岗位发生伤残的,残疾附加保险金为:30万*40%=12万元。

特殊岗位执行任务期间的死亡附加保险金为50万,其计发比例与上相同,因战计发比例为45%,因公计发比例为40%。主要差别在于死亡附加保险金总额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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