碾压坠楼者车主却担主要责任,你觉得合理吗?

刺猬七七


原告放弃尸检,其实这导致本案其实本身很难断定死亡原因。因此这应该是本案最容易引发争议的地方。

毕竟也许死者是当时已经吸毒过量加上自身也有疾病原因,然后坠楼,最终撞上了车主的车。

也有可能是即使没有车主的车,直接坠楼也会死亡。

虽然案例中说明了,几个细节,一个就是当时坠楼后还有微弱的呼吸,但是这也不见得就代表还能活着。

没有尸检具体死亡原因一切仅仅只是依靠推测。

之所以车主面临承担责任,其实主要是因为启动车辆时没有观察周围的环境,外加没有在开车第一次碾压时下车检查情况,反而继续启动车进行了二次碾压。

在没有办法确定死者具体起因情况下,车主这样的错误,当然会被判定一定的责任。

我想也是因为这样,原告才更不愿意尸检,因为如果尸检原因是吸毒过多或者坠楼也会死亡,结果不是对自己不利。

因此本案而言,要说司机倒霉那是肯定的,突然就掉下来了一个人。

但是如果掉下来了,司机没有启动车,那么自然不用承担任何责任。

一旦启动车,根据交通法规定,自然就会涉及到没有观察周围等违规的地方,加上不尸检,结果不利于司机很正常。

这也提醒我们,以后开车的时候多观察下周围。


廖彩琳律师


不合理。

准确来说,法院把吸毒者坠楼和遭遇交通事故所占死亡原因划分成了55%和45%,车主承担的责任是45%的70%,并不是全部责任的70%。

即便如此,还是有一些地方有待商榷:

1,死者家属放弃尸检却要求索赔。放弃尸检也就意味着死者的具体死因并不确定,死者到底是从4楼坠落摔死的,还是被车碾压致死的并没有定论。可是在此基础上,最终把死亡原因划分成了55%和45%,没有经过尸检“先定死因后分过错”是否合适呢?

2,死者是一位吸毒者,他的行为不可预见,从4楼坠落的行为也不是司机能够预见的。从这点上讲,司机的责任不应该占多数。当然,司机存在“二次碾压”的行为,所以应该承担部分责任。

3,最终判定由车辆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三责险范围内累计赔付原告39万余元,这样死者家属得到了赔偿,司机本人也无需出钱,顺利结案,不愧是“一举三得”。

站在个人角度看,吸毒者从4楼坠下生还的可能性已经很低了,只能说他当时没有死透,汽车的碾压加速了他的死亡,这个责任划分最起码要8:2,甚至9:1。如果死者家属不同意,完全可以通过尸检来认定死者的死亡原因。

综上所述,个人认为司机需要担责,可是担责所占比例应该更小一点。


夜雨如书


说实话,这个司机真有些怨,用我们这里的话来说,人如果背了,连喝凉水都渗牙缝。这位司机可以不撞别人,但就不会说可以撞不到别人,人从天降,做梦也想不到好端端的车底下能有一个人。

今天我来讲故事,是非大家来评价。

死者陈铭,去年与朋友相约吸食bingdu。如果这样的人戒不了dupin,我觉得这样的人死了也许是一种解脱!

当他们听到有敲门声时,在爬窗离开的过程中从小区四楼摔下。

又刚好掉到下面的一辆小汽车车头之下。

而汽车里坐着两个人,开着音响,根本无法听到外面动静,因为是在深夜,也没有引起路人的注意。或许是路人太少了吧。

之后车内人有所察觉,男方下车查看,确认车胎坏了。或许是天太黑了吧。还是没能发现下面是一个人。司机李某继续开车,但李某发现有异样,再次观察。

发现车下面垫了个人,出人命了。当李某倒车后,他的女同事看见有个人,立马吓得哭起来。

随后,报警,送医院抢救,但还是没有抢救过来。

故事结束了,

那么死者陈铭到底是什么原因死了的。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死者到底是摔死的还是被车碾死的。

不过我觉的,陈铭从楼上摔下来,没有发出求救声,可见伤情之重,如果是头部先着地,生还的希望很小。


退一步来讲,当时是晚上12点,而陈铭做这样见不得人的事也会找相对偏僻的地方,即使没有摔死,也会因为没有人发现,而错过抢救时间而丧命!

要说车主没有一点责任也说不过去,毕竟是一条人命。但是在那个人烟稀少的深夜,谁能想到空中会掉下个人啊!

值得欣慰的是,这个车子是买了保险的。

你认为责任该怎样来划分?


乡村小二哥


我个人倒没办法说合理还是不合理,毕竟死亡原因真伪不明的情况下,法官只能根据现有的证据材料的对案件事实去做推定。同时为还原案件当中法院的裁判观点,必须引用部分法院的分析供各位参考。

该案当中法院的观点是:

法院认为:从高约11米处坠落至大理石地面且头部先着地,在通常情形下,会造成严重的颅脑损伤,甚至死亡。根据死者存在重型颅脑外伤、多发颅骨骨折等伤情,应认定坠楼受伤是导致陈铭死亡的重要原因。

法院酌定,陈铭坠楼在导致其死亡的原因力中占比例为55%,被告驾车碾压行为占比例为45%。

被告在驾驶过程中临时停车(发动机未关闭,车辆处于怠速状态)约3分钟并再次启动车辆时,疏于观察车辆前方情况,未尽到谨慎驾驶义务,以至于未能发现陈铭从楼上坠落,之后驾车碾压陈铭,违反安全驾驶义务。另外,冯亮启动车辆行驶过程中第一次行车受阻,停车下车察看时,不够规范、仔细,未能及时发现陈铭,再次驾车向前碾压,导致对陈铭的二次伤害。

但陈铭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意识到爬至窗外具有高度危险性,可能产生坠楼受伤甚至死亡的后果,最终坠落于小区主要通行道路上,陈铭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并导致其死亡也存在过错。

根据双方过错程度,法院认为被告冯亮应负交通事故70%的主要责任,死者陈铭负事故30%次要责任。

总结:本案当中死者坠楼对于自身的死亡结果过错占比55%,另外的司机的碾压行为对死亡过错占45%。其次对于碾压当中的过错责任分摊为司机占比为70%,死者占比为30%。综合而言司机对本次事故承担的总体责任为45%当中的70%,也就是31.5%。

个人看法:

本案当中需要注意如下几个细节:

  • 1.死者生前吸毒听到动静后被惊动坠楼;
  • 2.死者坠楼后通过救护车当中微弱呼吸证实坠楼当时并未立即死亡;
  • 3、司机当时确实存在二次碾压的事实;
  • 4、死亡之后家属拒绝解剖;
  • 5.交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意见认为,现有证据无法查清陈铭的死因究竟是坠楼还是轿车碾压造成。

据此可以看得出来目前为止对于导致死亡的真正死因是否为碾压行为目前无法查明,但是从死者送医时仍有微弱呼吸可以证实至少碾压行为加速了死者的死亡后果的发生,所以法院认为该案以交通事故范畴并无不当。

其次法院结合病历资料、法医学鉴定书等证据,法院认定坠楼事实及被告驾车碾压行为均为死者的死亡原因。也就代表法院认为该案当中死者的死亡后果当中坠楼和碾压行为对死亡后果都有促进的因素存在,应当按照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责任。

本案当中司机承担死亡后果45%当中的70%也就是31.5%属于法官心证部分,对于该比例是否合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我个人认为无法去做判断,因为死亡的根本原因没有查明的情况下,法官按照现有的证据材料来进行推定的确符合法律规定。如果司机或者家属任何一方存疑,可以提起上诉交由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再行审判。


麋鹿说法


新闻媒体如今一个个成为了标题党,标题不悚动好像群众就不会点开,然后再是大V的推波助澜,一个假新闻就这样产生了!


法院的解释有理有据,根本不是片面的70%。坠楼和被车子推挤都最终导致了坠楼者的死亡,车主的确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而针对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行人之间责任承担的规定,机动车在交通事故这一部分担主责70%,但是根据实际情况整体赔偿只有45%,两者相乘最后需要承担的是31.5%。


南京鼓楼法院是不是也可以考虑维护下自己的名誉权?转发量早过了法定标准了。


大众律师网站


肯定不合理。因为原告方放弃尸检,并没有直接的证据证明车主的碾压造成坠楼者死亡。法院这么判有一些和稀泥的感觉。

不过题目中说车主承担主要责任的说法也是不对的。法院最后判决车主承担45%责任的70%,大概31%的责任。这是法院根据现场情况推定出来的。

在民事诉讼中,一直是谁主张谁举证。死者家属知道死者是因为吸毒坠楼,可是却拒绝尸检,并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司机碾压导致死者死亡或者司机碾压前死者是否活着。

从这个意义说,法院的判决是缺乏依据的。本来应该是怎么样就是怎么判,不应该如此推测。


律师独角兽


最大的责任是国家,地面太硬;其次是开发商,楼层太高;其三是家人,监护缺失;其四是物业,巡查不力;最后,才是车主,无意中碾压了?


zh168881


如车辆行驶途中 有人坠落导致碾压 车主应无责 本起事件 吸毒者坠落着地时 车辆处于停车状态 然后起步行驶后未能发现路面躺着的人员 从其身上碾过后 停车报警 这一过程虽然有点冤 但的确是付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的


伊登100104231


可以说无责,并且还要追究死者责任,但死者砸的是汽车可以免责,汽损在交强险中认损,如果是行人,受重伤,死者要赔偿行人。


50041983932


现在的法院啊,越来越。。。。

最多承担40%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