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主委託車損鑑定 保險索賠遭拒引爭執

車主委託車損鑑定 保險索賠遭拒引爭執


鹿寨縣某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運輸公司”)的一輛貨車在卸貨過程中側翻損壞,司機當即向保險公司報險。保險公司安排工作人員到現場查勘,但未定損。為了儘快修復車輛,及時止損,運輸公司將貨車拖運至荔浦縣一家修理廠維修。保險公司以運輸公司異地修車為由,拒絕理賠。此後,運輸公司自行委託評值公司對車輛損失進行鑑定,並據此向法院起訴保險公司索賠。經柳州市兩級法院審理,這起保險合同糾紛有了最終結果。

運輸公司訴保險公司索賠

2016年9月30日、11月15日,運輸公司為其名下一輛貨車向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險,商業險險種包括機動車損失保險(責任限額為22.5萬餘元)、第三者責任保險、不計免賠率附加險等。交強險保險期間自2016年9月30日起至2017年9月30日止,商業險保險期間自2016年11月15日起至2017年11月15日止。

2017年2月18日22時許,勞心功(化名)駕駛這輛貨車從荔浦縣運輸石渣至藤縣。次日6時許,該車到達藤縣濛江鎮古原村工地。在卸貨過程中,車輛突然傾斜,導致車子右翻、車身損壞。勞心功當即向保險公司報險。保險公司當日安排工作人員到現場查勘。

2017年2月19日下午,運輸公司將貨車拖運至荔浦縣一家修理廠檢修。2月20日,保險公司安排工作人員到修理廠查勘拍照,但未進行定損。

運輸公司認為,保險公司工作人員到現場查勘後,一直未對貨車進行定損,而貨車長期停止運營會造成損失進一步擴大。2017年3月初,運輸公司自行委託一家評值公司對貨車的損失進行鑑定。同年5月19日,評值公司作出價格評估結論書,評估貨車損失為14.4萬餘元,並附有各項損失項目。

因向保險公司索賠遭拒,運輸公司將保險公司訴至柳州市城中區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令保險公司在機動車損失保險範圍內賠償運輸公司車輛損失14.4萬餘元。

保險公司向城中區法院提交鑑定申請書,要求對貨車的損失進行司法鑑定。

一審判決支持運輸公司訴求

經審理,城中區法院認為,運輸公司提供的證據能證實其與保險公司之間存在財產保險合同法律關係。運輸公司在保險公司未及時定損的情況下,為及時修復貨車,避免損失擴大,自行委託鑑定機構進行鑑定的行為並無不妥。運輸公司委託的鑑定機構具有相應資質,鑑定程序符合相關要求。運輸公司提交的價格評估結論書可以作為認定貨車損失的依據。運輸公司據此要求保險公司支付保險金14.4萬餘元,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未超過保險責任限額。保險公司沒有證據證實運輸公司提交的價格評估結論書存在違反法律規定的情形或鑑定內容存在不合理處,保險公司申請對貨車的損失進行司法鑑定沒有依據。

城中區法院一審判決保險公司向運輸公司支付保險金14.4萬餘元。

保險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按操作慣例,對於異地投保,保險公司必須經呈報商討才能做出下一步定損動作。貨車在梧州出險時,我們就建議運輸公司在當地維修,但運輸公司堅持到荔浦縣維修,導致維修定損變複雜了。”保險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請求中院改判駁回運輸公司的訴訟請求。

保險公司認為,一審法院沒有查明涉案貨車維修時是否有修理廠交付的維修費用發票或相關正規票據材料,單憑評估結論就要求保險公司支付維修保險金,不合邏輯。根據我國保險法的規定,被保險人在定損時有配合的義務。運輸公司如需保險公司賠償,必須履行配合義務,自行委託第三方定損不能獲得理賠支持。

二審期間,運輸公司向柳州市中院提交了32張車輛拆解照片,用以證明評值公司是依據現場拆解照片作出價格評估結論,同時還提交修理廠出具的車輛維修明細,欲證明修理廠的維修費用高於評估結論的評估價格,運輸公司以評估價格主張車輛損失。

中院查明,運輸公司因沒有資金,尚未向修理廠支付維修費;修理廠出具與價格評估結論書中的鑑定表修理更換項目一致的維修明細顯示維修及更換零件費用為15.3萬餘元。

運輸公司表示,公司雖需向修理廠支付15.3萬餘元,但其依據鑑定表向保險公司主張14.4萬餘元的車輛損失費,其餘部分自行承擔。

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柳州市中院審理後認為,運輸公司向保險公司投保,雙方建立的保險合同是平等協商達成的,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根據運輸公司向保險公司投保的保險險種,運輸公司因事故發生的車輛損失在保險公司承保的範圍內,保險公司應承擔支付保險金的責任。根據我國保險法的有關規定,保險事故發生後,投保人和被保險人應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應及時核損。運輸公司已將事故的發生及時通知保險公司,保險公司在對車輛查勘拍照後,未能及時核損,超過合理核定時間。運輸公司為防止損失過大,委託評值公司評估車損的行為並無不當。

中院指出,通過對運輸公司提交的拆解車輛照片與評值公司所作的鑑定表進行比對,拆解照片與該表所列維修更換的項目吻合,這充分反映事故發生後,涉案貨車被鑑定所需更換維修的項目內容。運輸公司提交的修理廠維修明細,亦證明車輛實際修理及更換零件與鑑定表項目一致。保險公司對評值公司所作的鑑定表不予認可,但其對評值公司具有車損評估資質並未提出異議。保險公司沒有證據證實鑑定表的作出存在鑑定機構或鑑定人員不具備鑑定資格、鑑定程序嚴重違法、依據明顯不足的情形,對保險公司要求重新鑑定的主張不予准許。

柳州市中院認定保險公司拒賠理由不成立,一審法院採納價格評估結論書作為車輛損失的認定依據,判令保險公司賠償運輸公司14.4萬餘元,並無不當。不久前,中院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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