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南法院宣判一起大數額電信詐騙案

柳南法院宣判一起大數額電信詐騙案

柳南法院宣判一起大數額電信詐騙案

2018年7月16日,柳南區人民法院宣判一起大數額電信詐騙案。被告人吳某、廖某等四人利用QQ通訊方式冒充被害單位負責人,虛構轉款事實等欺騙手段,騙取被害單位柳州某機械製造有限機械公司(以下簡稱“柳州某機械公司”)49萬多元,四人因犯詐騙罪被依法判處九年九個月至四年六個月不等刑期並處罰金,同時責令退賠損失,沒收作案工具。

法院審理查明,2017年11月,吳某與廖某經預謀後,出資購買了電腦、手機、銀行卡等物品,並糾集馬某、蒙某二人,由蒙某尋找作案的地點,吳某、馬某負責撥打電話,廖某負責在網上操作QQ,四人在廣西貴港市某村一民房內共同實施詐騙活動。期間,吳某等人冒充是“美特機械製造有限公司”(簡稱“美特公司”)財務人員,撥打了柳州某機械公司電話,以有款需要匯入柳州某機械公司賬戶為由,並用QQ冒充該機械公司的領導,在取得該機械公司財務人員的信任後,讓該機械公司財務人員以支付給“美特公司”預付款的名義,將498500元轉入指定的銀行賬戶。詐騙成功後,吳某等人將詐騙所得款項轉移、取出並進行了分贓。法院查實,廖某、吳某從詐騙所得中各分到贓款89000元,馬某分到贓款88000元,蒙某分到贓款26000元,剩餘贓款作為四人的公共開支。

柳南法院認為,被告人吳某、廖某、馬某、蒙某等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結夥採用撥打電話、QQ聊天的方式,通過虛構轉款事實、冒充被害單位負責人等欺騙手段,騙取被害單位498500元,數額巨大,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構成詐騙罪。同時,法院根據四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及歸案後如實供述情況,依法作出一審判決:判決吳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九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廖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馬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蒙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同時凍結剩餘贓款,沒收車輛、電腦、手機、銀行卡等作案工具,並責令被告人吳某等四人共同退賠被害單位損失。

近年來,利用盜取、冒充他人QQ號偽造身份、虛構信息,藉此取得被害人信任實施詐騙的行為屢見不鮮,針對此類詐騙案的多發,2016年12月,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及公安部三部門聯合出臺了《關於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簡稱《意見》)。《意見》第二條規定了對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從重處罰的情形,同時對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被告人在確定量刑起點、基準刑時作出一般應就高選擇的意見,從形式和實體上嚴厲打擊電信網絡詐騙犯罪行為。對此,柳南法院在綜合全案事實情節的基礎上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同時提醒:詐騙者往往是利用親戚、朋友、職務關係取得被害者信任,進而套取錢款。對待此類行為,務必要保持清醒頭腦,在收到涉及轉賬的要求後,相關人要採取多渠道核實對方身份信息,不能僅憑網絡通訊平臺輕信,從而避免財產的損失。

(柳南法院 鍾國存 冼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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