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婚男子沒地方住,再婚後,帶著現任妻子與前妻共處一屋

張先生和妻子已經離婚5年了,當初離婚的時候,協議書上籤的:夫妻雙方各有五分之一的房屋使用權。倆人也沒有異議。離婚後張先生到了外地打工,一年後認識了一個女子陳女士。通過互相瞭解,發現陳女士就符合自己的擇偶標準。倆人不久後就在一起了,發展成為戀人關係,同在異鄉的倆人,馬上就面臨了新的問題,如果他們結婚後,房子的問題怎麼辦,總不能一邊一直租房子住。領完證之後他們就趕回了老家。

一離婚男子沒地方住,再婚後,帶著現任妻子與前妻共處一屋

張先生突然想到了老家的房子,但是現在前妻在住著,於是她就打電話給前妻,讓她把房子賣掉,然後一分為二,組建新的家庭。但是前妻卻死活不同意賣房子。為了推脫還找出各種各樣的理由。沒辦法張先生決定帶著現任的妻子回家,住進了曾經的房子。

張先生:“我也是沒辦法,我也徵求了我現任妻子的意見,她也願意跟著我搬到這個房子裡住,那既然這樣我也不覺得尷尬了。因為這個房子本身就是有我一半的使用權,憑什麼她在這裡住著,我就不能住呢。這有兩層的,她一層我一層不是剛好嗎。互不打擾就行了”

一離婚男子沒地方住,再婚後,帶著現任妻子與前妻共處一屋

可是前妻卻不同意了,她覺得這樣的做法荒唐至極,前夫就是故意找了這樣的藉口。前妻:“因為這套房子是我們曾經商量好的要留給我們兒子的,但是兒子還小,我們沒有辦法過戶的。現在如果賣掉,我兒子怎麼辦,他和別人組建新的家庭,他哪裡還會管我兒子啊”

經過調解員的多時開導,張先生依舊不願意採取別的途徑,堅持住進了。但是這樣的做法也是完全合理的,只是不合情理了。大家對這件事怎麼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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