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有关部门查处五起编造和传播政治类谣言信息典型案例

10月11日,新疆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自治区公安厅根据举报线索,依法查处并曝光第十八批五起编造和传播政治类谣言信息典型案例。经查,相关涉案人员利用互联网等平台编造和传播政治类谣言信息的文字、图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防范和惩治网络传播虚假信息条例》等法律法规,公安机关对有关涉案人员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一、陕西省网民鱼某编造和传播政治类谣言信息案

2018年10月11日,网民举报鱼某(男,汉族,25岁,户籍地:陕西省韩城市龙亭镇人)在其微信“朋友圈”中编造和传播政治类谣言信息。经核实,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安机关依法对鱼某予以行政拘留10日。

案例二、陕西省网民郭某编造和传播政治类谣言信息案

2018年10月11日,网民举报郭某(男,汉族,50岁,户籍地:陕西省咸阳市人)在其“新浪微博”中编造和传播政治类谣言信息。经核实,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安机关依法对郭某予以行政拘留10日。

案例三、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网民马某编造和传播政治类谣言信息案

2018年10月11日,网民举报马某(女,东乡族,37岁,户籍地:巴州博湖县塔温觉肯乡人)在其手机短信中编造和传播政治类谣言信息。经核实,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安机关依法对马某予以行政拘留10日。

案例四、石河子市网民朱某传播政治类谣言信息案

2018年10月11日,网民举报朱某(男,汉族,25岁,户籍地:新疆石河子市人)在其微信群中传播政治类谣言信息。经核实,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安机关依法对朱某予以行政拘留10日。

案例五、石河子市网民赵某传播政治类谣言信息案

2018年10月11日,网民举报赵某(男,汉族,59岁,户籍地:新疆石河子市人)在多个微信群中传播政治类谣言信息。经核实,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安机关依法对赵某予以行政拘留15日。

另外,公安机关依法对其余77名在微信群中编造和多次传播该谣言信息的相关人员,予以5至15日行政拘留处罚。

公安机关提示,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对通过互联网宣扬、存储、传播涉暴力恐怖、民族分裂、宗教极端以及破坏民族团结、国家统一的文字、图片、音视频的;教授制造使用爆炸装置、枪支、管制器具方法、技能以及传播谣言、虚假信息,侮辱、恐吓、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等内容的文字、图片、音视频的,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凡持有上述文字、图片、音视频的,须立即自行删除、销毁,个人无法删除、销毁的,可交当地公安机关协助处理。望广大网民恪守有关法律法规,文明上网、依法上网,共同维护健康有序的互联网环境。

欢迎广大网民积极举报网上违法违规信息,对举报有功人员将及时予以奖励。

新疆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举报电话:0991-2384777

举报网址:www.xjwljb.com

举报邮箱:[email protected]

官方微博:@新疆网络举报

官方微信:新疆网络举报(微信号:xjwljb)

中国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举报电话:12377

举报网址:www.12377.cn

举报邮箱:[email protected]

官方微博: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官方微信: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微信号:jbzx12377)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