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村委會的公章由鄉鎮「代管」,對此你怎麼看?

扼腕嘆息529


小焦認為鄉鎮代管公章不太合適!

在個別地方,為了進一步規範村委會公章的使用,會有鄉鎮對村委會的公章實行“代管”,藉此規範村委會對公章的使用。 小焦認為這個不太合適。

因為村委會的公章代表的是村委會,公章的具體管理者應該是村委會成員,不應該是其他組織。 對於村委會公章的使用,民政部、公安部早就出臺了《關於規範村民委員會印章制發使用和管理工作意見的通知》,明確規定村委會公章要由經村黨支部、村民委員會提名,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的人員進行保管,公章保管者和審批者不能為同一個人,而且黨支部書記和村主任不宜直接保管公章。所以,鄉鎮無權管理村委會的公章是不合適的。

而且,村委會是一級自治組織,它的管理要靠村兩委和全體村民,鄉鎮政府與村委會的關係是指導關係而非直接領導和管理。某些鄉鎮將公章“代管”其實是把經給念歪了,這樣做將村兩委的手腳捆住了,有可能村裡想搞的項目因為沒有公章而沒辦法搞,這根本不利於農村的自我管理和發展。

同時,“代管”公章也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老百姓的負擔。有的鄉鎮人口多、面積廣,有的鄉鎮距離村委會幾十公里,公章收到鎮上去,有的村民蓋個章就得幾十公里,再遇上人多排隊更是耗時耗精力,這對農民來說是負擔。

再說了,村委會公章使用不規範可以代管,那鄉鎮公章使用不規範是不是要讓縣上代管?這不合理。

那有人說了,要是發現村幹部違規使用公章該怎麼辦?這個時候鄉鎮可以指導村委會進行整改,指導村民對公章加強監督!

好了,今天就回答到這裡,歡迎關注【村官小焦】!!!


村官小焦


問題:農村村委會的公章由鄉鎮“代管”,對此你怎麼看?

農村村委會是自治組織,在村黨支部的領導下開展村民自治工作,農村村委會的公章本應由村委會的文書具體負責保管及行章,而將村委會的公章由鄉鎮“代管”這種現象,我認為是懶政的表現,也是不可取的表現,甚至有點和尚念歪經的意思,為什麼這麼說呢?


之所以會出現這種“代管”的情況,是因為農村村委會在行公章的過程中出現了很多問題,很多事情沒有經過民主程序,而是直接轉由了村幹部的個人行為,有的不符合條件的證明、申請等諸多東西,村幹部一句話這公章就蓋上去了,估計鄉鎮也是為了杜絕這樣的亂象發生,才想出了公章“代管”的辦法,可豈不知,這種做法卻是一種懶政的體現。

村委會存在行公章亂象,作為上級管理領導單位,應該積極採取有效措施,建立長效的制度,而不是完全的“代管”,應該加強行公章相關培訓,具體程序的規範,做好記錄,有據可查,誰行公章誰負責等相關制度,同時日常加強監督檢查,督查按照制度來蓋章辦事。


“代管”公章會給群眾日常辦事及辦公都會帶來諸多不便,而且鄉鎮對每個村每戶的基本情況也說不清,具體業務還是村委會辦理,會顯得不順暢,而且本身也不合理。村委會換屆選舉期間,村委會的公章應該交鄉鎮或者選舉委員會代為管理一段時間。

我是【洞察三農萬象】頭條號作者、扶貧達人團成員,我將以專業的精神專注的態度與大家一起交流三農問題,歡迎大家的關注!


洞察三農萬象


農村村委會的公章由鄉鎮“代管”,對此你怎麼看?

村委會公章應該有由村委會來管理,但是,也有特殊情況!

在鄉鎮工作多年,在有些時候確實有鄉鎮代管的事!不過,村章鄉管只發生在幾個特殊時期!鄉政府會指派專人負責管理收回來的章,這個管章的人誰也不願意當!因為要蓋章的農民群眾太多了!稍不留神就會有好多抱怨,而且還有一些緊急的情況下,不在上班時間也有人要求蓋章!因此鄉鎮代管村委會的章,其實是一作迫不得已的事,也是一件出力不討好的事情!

在兩種情況下鄉鎮政府會代管村委會的公章

一是在村委會換屆以前。總結多少年來的經驗教訓,很多情況下,新當選的村委會主任與離任的村委會主任之間矛盾重重,如果不把公章收回來,原任村委會主任會拿著公章不交接,所以不少鄉鎮為了防範於未然,實現新舊村委會的順利交接,在換屆以前,統一將各村委會的公章收回,等到換屆選舉結束,再將各村委會的公章交付新的村委會人員。

二是在村黨支部書記與村委會主任發生嚴重矛盾時,蓋章問題就成了全村的矛盾焦點,村委會主任無原則地給自己人蓋章,而與自己平時有矛盾的人就蓋不了章了!鄉政府在這個時候,只能將公暫且收回,等到矛盾協調完畢,再將公章交由黨支部,村委會共同確定的管章人員。

村委會公章管理日常狀態。

一般在矛盾問題比較少的村,在黨支部,村委會比較協調一致的村,村委會公章是由村會計代為保管。

也有一些村,村主任會親自掌管。有的村因為村主任常常忙於在外事務,由家屬比如說老婆代為保管。這種方式人們非議較多,但在不少農村已經見怪不怪了。只要人們需要的時候能蓋上這個章,老百姓也就不說啥了。

您認為呢?您在生活中也遇到過有關公章的難題嗎?有什麼更好的建議呢?歡迎留言分享。


村姑說村事


我非常支持農村公章由上一級鄉,鎮管理這一作法,應向全國普及這一作法,因為農村的大部分村幹部,吃人飯不拉人屎,說四方理,辦三角事,壞事幹絕,所以農村公章不讓這種敗類拿著就合情合理了,同時我呼籲農村幹萬不要海選舉了,這樣更綜族勢力的可乘之機,應該通過政冶考試,數學,經濟,地理歷史等全方位的考試合格後竟聘上崗這才有助於農村發展。


雄安新區


村章鎮級代管應該不是個別現象,村民辦事確實極不方便,而且作為法人的村主任掌握不了自己的印章與法與理也難說得過去。要說集中管理有什麼優點,還真說不上來。但不集中管理有多少弊端卻值得說道說道。

1.村主任三年一屆,印章交接每屆都會出麻煩,丟了的,不交的,亂蓋印章的... ...,這些都很難把控,更難以追責,會給新一屆村委會的工作帶來更大的麻煩。

2.村主任在內的村幹部都是兼職,工作地點也不是村辦公室。很難有人在辦公室坐等蓋章,村民蓋章照樣找不到人,還不如在鎮裡工作日就能找到人蓋章。另外印章在村裡肯定不能多人管理,這更麻煩。

3.村幹部管理印章有時候難免有感情因素會影響到政策的把握,個人的好惡,派系的隔閡往往很難解決。

印章管理目前很難有折中的方法,有些地方合併後鄉鎮太大了,農民辦事確實不方便,這些弊端需要上級機關出政策,動手術才可以緩解或者解決,比如設立“法人章”和“便民章”,“法人章”涉及財務土地等責任問題,要嚴管,“便民章”可以放在村裡,相關職能部門要認可才行,對於便民事務兩個章擁有同等效力,對於涉及土地,財務等問題,法人章才管用。這樣農民蓋章就方便多了。這得上邊有相關規定才可以。


一起葡萄


農民的心聲,發自內心,作為一個農民的我,是這樣想的,村公章必須由村裡來管理,

第一,村公章,不明思議就是村的,因為頭個字是(村)

第二,村,是村民的最直接的政府,也是最村民直接選舉的政府

第三,村公章,是村民的權益,也是村民辦事少不了的公章

第四,村公章交給鄉鎮管理,也就是說,村官失去了執政權利,

第五,村公章不在村,村民蓋章麻煩了很多,也就是多跑腿了,

第六,村公章交給鄉鎮代管,從反腐倡廉上看也起不了多大效果,

第七,要加強反腐倡廉工作,就得嚴查嚴管,追究到底,敢貪的,經查實,就要十倍數的罰款,追究刑事責任,


小編也是農民,小編是這樣想的,你們說這樣可以嗎?


壩上農家


在建行漸遠的印象裡,村裡的公章都是由村主管會計保管的,要是村民需要開個證明或者介紹信什麼的,只要到村委會說明情況,村支部書記等研究通過後,會計加蓋公章就可以了。如今,很多地方農村村民需要加蓋公章的時候,可不是這麼簡單的,需要村裡同意以後,村委工作人員陪同,到鎮裡或者辦事處蓋章。為什麼呢?因為現在村裡的蓋章由鎮裡的便民服務中心“代管”了。

咱們先不說鎮裡代管公章是否符合規定,單說村民們需要加蓋公章的時候,比起原來很不方便了。就拿我堂兄來說吧,堂兄身體不好,失去了勞動能力,從2012年5月份,就到了兒子所在的城市去居住了,為的是照顧起來方便,有時候為了開證明蓋個章,來來回回跑好幾回。每到辦理村級證明的時候,就要先回到村裡,和村委會說明情況後,村裡再聯繫鎮裡,到鎮裡去蓋章。這本來過去在村裡就能辦妥的事情,多跑腿不說,有時候鎮裡代管公章的工作人員下鄉後,就要在鎮政府等著,人家沒有辦完公事,也不會回來,有時候甚至白跑一趟。

聽說,鎮裡代管公章也不只是我們這邊有這個先例,全國很多地方的鎮政府大都這樣做。據說,這是鎮政府為了進一步規範村一級的公章管理,防止“人情章”現象的發生。這樣一來,看似公章管理規範化了,卻對村民辦事造成不便,有時候村民直接去鎮裡蓋章,沒有村幹部的親筆信啥的,還需要再回村辦理,浪費了時間,降低了辦事效率。

鎮裡成立便民服務中心的目的就是為了方便群眾辦事,而這種“代管”公章的做法顯然與“便民”背道而馳,不僅沒能便民,反而給村民造成了麻煩,浪費時間、浪費精力。建行漸遠認為,鎮一級政府應該從加強外部監管力度入手,加大對村一級權力的監督,而不是採取收取公章,實行“代管”。

對於此事,你怎麼看待?歡迎有不同看法的朋友們在評論區留言,大家一起交流學習。


建行漸遠


村章鄉管根本就是違法的。村級也是一級組織憑什麼由鎮裡代管,鎮裡的公章是縣管嗎?這裡面恐怕是利益關係。鎮裡可以隨便以村裡的名義套取資金,報銷不合理支出。不用給村裡打招乎就行了。


萬水千山284634792


回答,村委會公章有專職下派大學生管理,大學生下派到村,首先到縣財政學習,時間一個月,包括吃住,專門學習會計業務管理和公章管理,只允許地一人具體管理,不許第二人,把握公章的使用,為了方便農民,節約時間,快速辦理農民所辦的手續,方便快捷,減輕了農民來返的麻煩,若村級急需用公章,否則土地的發包,必須簽訂合同,哪麼必須用公章,村書記審核,村長簽字,證明人和經辦人簽字,才能加蓋公章,我們這裡各村都有下派大學生,即當文書又管理村委會公章,即方便了群眾又節約了時間,多麼方便呀。


萬則紅


肯定不妥,村民委員會是村民選舉產生的自發組織,村委會主任是村委會法人代表,同時對村委會負責,公章理應由法定責任人保管,同時村委會有重大事件需村民代表大會表決決定,鎮,村支部只能起到了監督,指導的作用,所以鎮裡代為保管公章的行為等於剝奪了村民委員會的權利。只有在發生特殊情況下鎮裡為了防止因公章發生的意外風險的情況下才可以,但必須開村民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後才可以,說白了,任何組織和個人都無權違背村民意願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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