恺哥说法之动物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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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伙伴们 上一期的恺哥说法大家都看了吗?是不是意犹未尽?别慌 小编马上为你们呈上恺哥说法第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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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恺哥要跟大家分享的罪名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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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大家随小编来看一看恺哥为大家举了两个真实的案例,让大家认识下什么样的行为将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案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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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某甲从2014年11月开始在南平市延平区西芹镇附近山场放置钢丝套索猎捕野生动物,于2015年1月24日猎捕野生动物一只并由其胞兄康某乙帮助运输至山脚下,然后由康某甲运回家中进行加工并销售获利人民币1800元。经鉴定,康某甲非法猎捕的野生动物及康某乙非法运输的野生动物为偶蹄目牛科羊亚科鬣羚属鬣羚,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被列入CITES附录一,涉案价值人民币8016元。

案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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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3月3日下午,为防野鸟吃自家自留地的玉米等农作物,叶某某将捡来的一张渔网架设到自留地的周边。同年3月4日下午,叶某某到自留地查看,从渔网内抓获了3只野鸟活体,并于同年3月5日上午带至南平市延平区贩卖,经群众举报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鉴定,被非法猎捕的3只野生鸟类活体中1只学名白鹇,属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另外2只学名雉鸡,为“三有”野生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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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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恺哥,像上面那两个案例,他们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投,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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恺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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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康某甲和叶某某的行为构成犯罪了吗?

本罪系行为犯,只要实施了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即构成犯罪。本罪规定的“收购”,包括以营利、自用等为目的的购买行为;“运输”,包括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进行运送的行为;“出售”,包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

恺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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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这里,大家一定会想什么是“三有”动物呢?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加强对我国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外的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的宝华和管理,经研究,国务院也少了个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于2000年5月在北京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制定了《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简称“三有名录”),于2000年8月1日以国家林业局令第7号发布实施。

所谓三有保护动物,即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包含兽纲6目14科88种、鸟纲18目61科707种、两栖纲3目10科291种、爬行纲2目20科395种、昆虫纲17目72科120属另110种合计5纲46目177科1591种。其中包括庇护、蟾蜍、麻雀、青蛙、黄鼠狼、刺猬、斑鸠、野鸭、野鸡、野兔、野猪以及各种蛇类和昆虫。捕捉20只以上构成犯罪,50只以上属于重大刑事案件,100只以上属于特大刑事案件。

地球上没有动物,就是一个没有活力的世界。

保护动物,人人有责。

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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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对:李德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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