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刑事缺席審判制度

10月26日下午,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表決通過關於修改刑事訴訟法的決定。新的刑訴法建立了刑事缺席審判制度,以加強境外追逃。同時,完善了與監察法的銜接機制,完善了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等。

解读刑事缺席审判制度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刑法室主任王愛立表示,這次刑事訴訟法修改的主要內容實際是三方面:

一是完善監察與刑事訴訟的銜接。

這包括兩部分內容:

(1)監察法確定對於公職人員的職務犯罪由監察機關負責調查。

(2)涉及監察體制改革的銜接部分,對監察機關調查終結將案件移送到檢察院進行審查起訴的,這個環節中間有關的程序性的機制做出銜接性規定。

二是建立刑事缺席審判制度。

這次確定的缺席審判制度範圍對於貪汙賄賂的案件,以及需要及時進行審判,經過最高檢核準的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和恐怖活動犯罪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的,可以缺席審判。

三是在總結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和速裁程序試點工作經驗的基礎上,將在實踐中可複製、可推廣的、行之有效的在司法實踐中的經驗上升為法律。

解读刑事缺席审判制度

刑事訴訟法在1979年出臺以後,經過了1996年和2012年的兩次修改,這次是再一次對刑事訴訟法做出修改,有何亮點?其中,備受關注的刑事缺席審判制度建立的背景和意義是什麼?它適用於哪些案件?

央視新聞邀請了中國政法大學刑事訴訟法教授洪道德、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陳衛東和同濟大學法學院助理教授徐文海進行權威解讀。

1、我國為什麼要建立刑事缺席審判制度?

徐文海:此前,出於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的保護,我國刑事訴訟法並沒有像民事訴訟法一樣存在缺席審判(判決)制度。但隨著國家對於外逃人員追責的不斷強化,特別是在加入了《聯合國反腐敗公約》之後,如何切實有效使得“紅通”人員能夠得到應有的刑事處罰,如何加大追責力度成為了一個緊迫的課題。

在海外追逃時經常面臨著對方國家以犯罪嫌疑人可能獲得嚴重刑事處罰而不予配合的情形,同時也因為刑罰的不確定性,導致外逃人員對是否回國接受審判產生很大的動搖。如果承諾對相關人員不進行刑事審判,一來有違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二來也十分不嚴肅,有違普通民眾的淳樸刑事司法觀。因此,通過缺席審判制度,明確外逃人員的刑事責任,一來可以堵住協助國可能存在的藉口,二來也向外逃人員表明態度,使其可以正確評估自己的處境。

解读刑事缺席审判制度

江蘇無錫成功追捕紅通外逃人員王頎

2、缺席審判制度對所有刑事案件都適用嗎?

徐文海:刑事缺席審判制度,並不能適用於所有案件,其僅僅針對“貪汙賄賂案件”,或者需要及時審判,並經過最高檢核準的“嚴重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犯罪案件”,適用範圍狹窄且明確。

此外,這一制度還切實保護了被告人以及其近親屬的訴訟權利。即便缺席,被告人及其近親屬仍然可以委託辯護人,若是沒有委託的,法院也將通過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進行辯護。而且在判決後,執行前,其仍然可以提出異議,且一經提出,法院就應當進行重新審理。現在,很多國家都存在刑事缺席審判制度(如美德法等國),在我國加入《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的背景下,這項已經對被告人權利進行充分保護的“缺席審判制度”,可以說是一項符合社會發展需要的刑事司法制度。

3、刑事缺席審判制度的建立有何重要意義?

洪道德:此前我國的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均已建立了缺席審判制度,唯有刑事訴訟空缺。此次刑事缺席審判制度的建立,主要針對的是外逃貪官,其意義在於,首先,刑事缺席審判制度可以幫助司法機關儘快查明潛逃境外的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及時挽回相關損失;第二是為我國在國際上追逃追贓提供法律依據。目前我們追逃主要依據的是國際公約和與部分國家簽署的引渡條約,而在某些情況下,沒有相關的國際公約可遵循,和一些國家沒有建立引渡條約,對於這類犯罪嫌疑人的追捕,先在國內拿出一個經過司法機關審理認定的司法文書,就能成為相關國家給予配合的法律依據。

陳衛東:特別強調的是這個程序不是刑事訴訟的普通正常狀態的程序,它適用於特殊情況,所以是在刑事訴訟法中的特別程序中缺席審判。對於腐敗分子而言,設定這個程序的目的不是為了讓他不在場,對他進行定罪判刑,而是通過這種程序敦促他歸案,接受審判。也體現了對犯罪分子疏而不漏,有罪必罰的法治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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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此次刑事訴訟法的修改還有哪些亮點?

徐文海:此次刑訴法的修改完善了與監察法的銜接機制。隨著國家監察法的出臺,本來屬於檢察院偵辦的反貪反瀆案件整體移交監察機關。而刑事訴訟法對於監察機關偵辦的反貪反瀆案件交由檢察院審查起訴的規定卻一直欠缺。因此,此次刑事訴訟法通過對這一部分內容的修正,使得監察機關與檢察院之間關於案件移送,強制措施與留置措施的銜接、檢察院對監察機關的監督都有了比較體系化的規制。

解读刑事缺席审判制度

此外,增加速裁程序以及完善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是在最高院最高檢開展的試點工作兩年之後的成果總結的產物。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罪行,對被控犯罪事實沒有異議且同意檢察院量刑建議並簽署具結書的案件可以依法從寬處理。通過速裁以及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可以有效節約司法資源,提高刑事司法的效率。此外,這也是刑事案件應當根據案件類型選擇恰當的司法程序的本質需求所在,可以使輕微、事實清楚、當事人認罪態度良好的案件能夠有一個便捷迅速的審理渠道,讓刑事司法不僅僅具有威嚴度,同時也有溫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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