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地辦公被要求跨市打卡

□ 法制日報記者 徐鵬 法制日報通訊員 張潔

工作地點在山東省泰安市,卻突然被要求到80公里外的山東濟南市公司總部考勤,翟女士對公司如此考勤不滿,主動提出辭職,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兩個月工資遭到拒絕。近日,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勞動爭議糾紛案,認為雙方解除勞動合同系因涉事公司單方變更考勤地點所致,在雙方未協商一致的情況下,涉事公司無權單方變更翟女士的工作地點,翟女士的訴求最終獲得了法院的支持。

經查明,2016年10月,翟女士入職濟南市某供應鏈公司,從事採購經理工作,工作地點在80公里之外的泰安市。截至次年10月,該公司及時足額支付了翟女士薪水,並對翟女士以每日彙報工作業績的方式進行考勤。2017年12月,公司另行規定,要求翟女士在位於濟南的公司總部參加考勤。

“此前說好異地辦公無需打卡考勤,事後卻以加強統一管理為由隨意變更考勤方式,還讓我這個異地辦公人員統一到公司總部考勤。”翟女士無法接受,與公司協商未果後辭職。當翟女士在辦理工作交接提及自己還被拖欠兩個月工資時,公司認為翟女士系“主動離職”,拒絕了她支付工資的要求。此後公司一直未支付翟女士當年11月和12月的工資。

今年1月,翟女士就拖欠工資、未休帶薪年休假工資、補償金、加班工資、墊付款等向濟南市天橋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該委受理後依法裁決:公司向翟女士支付拖欠工資、經濟補償金、帶薪年休假工資等共計1.5萬餘元。公司不服,向法院申請撤銷該裁決。

公司辯稱,翟女士2017年12月並未到公司上班,其辭職系因勝任不了當前工作。為此,翟女士提交了自己與同事、供貨商的微信聊天記錄以及離職協議書等,證明2017年12月自己一直在公司工作。

濟南中院審理後,認定翟女士辭職系因公司違法行為所致,據此依法駁回了公司的訴請。

擅自變更考勤點所在城市違法

■以案釋法

法院審理認為,從公司提交的翟女士2017年整年的考勤情況來看,2017年12月翟女士陸續參與了考勤,可證實翟女士12月仍在工作。此外,根據翟女士所提交的微信截圖、談話錄音等證據也可證實,12月翟女士在公司正常履職。雙方解除勞動合同系因公司單方變更考勤地點所致,變更考勤地點的實質,是變更了勞動合同中的工作地點。我國法律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該案中,在雙方未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公司無權單方變更翟女士的工作地點。翟女士據此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符合我國法律規定。

法官庭後表示,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工作地點的調整屬於變更勞動合同內容,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變更勞動合同內容,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協商一致,並採用書面形式。在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應當對調整工作地點是否會對原勞動合同履行產生實質性影響進行審查。如果給勞動者履行勞動合同造成困難,那麼用人單位單方調整工作地點就排除了勞動者就勞動合同變更進行協商的權利,應屬無效。如果工作地點調整沒有給勞動者履行勞動合同造成實質困難,那麼勞動者應當配合用人單位的工作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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