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案偵破紀實—淺析「杜培武冤案」杜培武故意殺人案是怎麼產生的

大案偵破紀實—淺析“杜培武冤案”杜培武故意殺人案是怎麼產生的

 首先得從杜培武一天的日程說起。1998年4月20日,杜培武於上午7時20分乘戒毒所的車去戒毒所上班,戒毒所距杜培武居住的市公安局宿舍約20多公里。8時30分杜培武到達戒毒所開始上班。當時杜正準備報考中央黨校法律本科,所以全天都在辦公室複習。下午下班後他到食堂吃飯,當時有本單位的同事在場。飯後還和同事高玉才在辦公樓下的石凳上聊天。19時許他又到辦公室複習,因當晚辦公室所在地要放錄像,杜培武怕噪音大影響複習就從辦公室拿了學習資料回宿舍複習,他出辦公室所在地強戒部的門口時(約19時40分)還碰見另一名同事李穎,回到宿舍約20時,一直在宿舍待著到21時多才從宿舍出來拿著杯子到食堂取牛奶,又碰到同事黃建忠,他和黃在一塊又聊了一會兒,之後到戒毒所大門口打電話回家問保姆其妻王曉湘回家沒有,保姆說沒有,杜又打兩個傳呼找王,也沒有迴音。此後杜培武回到宿舍,又用手機打了幾個傳呼給王曉湘,但仍無迴音。打傳呼不回的現象是兩人戀愛、結婚近六年從未有過的,杜培武感到很詫異。21日上午上班後,杜培武又打電話到王曉湘單位(昆明市公安局通訊處)問王曉湘下落,她單位領導說沒有看見王上班,杜又問是否請過假,領導說也沒請過假。這種現象也是從未發生過的,杜培武擔心妻子出什麼事,便開始尋找,同時把情況向戒毒所領導作了彙報。當時他擔心妻子出車禍或者碰到什麼意外事故,為此打電話到所有交警隊查詢有無交通事故,還通過市局情報資料處查詢全市是否出現過不明屍體的情況。但王曉湘仍杳無音信,杜培武焦慮不安。當天下午通訊處王曉湘領導、戒毒所杜培武領導都來到杜家,幫助他尋找,但依然沒有消息。這時杜培武感到妻子一定出什麼事了,不能再這麼等下去,於是向“110”報了案。到22 日上午王曉湘仍無音信,杜培武認為最大的可能是王曉湘出什麼事了。22日下午14時左右,戒毒所一位領導來到杜家,問杜培武吃飯沒有,說沒有吃就到下面吃。杜培武便和他一塊下樓上了一輛車,車開到雲南省交通警察培訓中心大門口時停下了,突然從汽車兩側上來幾個人將杜培武按住,全身上下搜他的身,杜培武因妻子失蹤早已嚇得六神無主,見此情景更是受驚不小,他大聲問:“你們是什麼人?你們幹什麼?”沒有任何一個人說話,他又問邀他下樓吃飯的領導:“他們是不是搶人的?”還是一陣沉默。這時車又重新上路,一直開到昆明市公安局刑事偵察支隊,幾個搜他身的人把他帶到支隊四樓的一間大辦公室,讓他坐在那裡一直坐到下午5時,才把他交給專案組。

在專案組,杜培武被反覆訊問4月20日的活動情況,接著3天3夜不讓他睡覺以交代問題。從4月22日下午到5月 2日連續10天被留置訊問。其間, 身為警察的杜培武多次向辦案民警索要留置他的法律手續,但對方只給了他一張《傳喚證》,杜說,一張傳喚證最多隻能留置我12個小時,你們卻關我10個晝夜,又拿不出其他法律手續,憑什麼還要扣押我?辦案人員竟然說:“想扣你,就扣你,要什麼法律手續?”。

在被扣押審查期間,杜培武終於從辦案警察口裡知道了王曉湘和石林縣公安局副局長王俊波被人槍殺的事,知道自己被懷疑為殺人兇手。他一方面為妻子的不幸而傷心,一方面又為自己被定為殺人嫌疑而難過。

審查10天以後,因為案情沒有多大進展,辦案人員只好將杜培武送到其單位昆明市強制戒毒所變相關押。與此同時,專案組內查外調的工作卻一刻也沒有放鬆。由於杜培武作為殺人嫌疑“有諸多疑點,且無直接證據”。6月 30日上午, 幾個辦案人員將杜培武從戒毒所帶到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進行CPS心理測試, 此即俗話所謂“測謊儀” 測試,市中級法院的一男一女兩名工作人員對杜培武進行了測試,他們出了若干組題目要杜培武回答,內容和案件有密切聯繫,如問:“4月20日晚你有沒有離開戒毒所?” “是不是你上車開槍把他們殺死的?”“是不是你用王俊波的槍把他倆殺死的?”等等。杜培武據實作了回答。測謊儀在一些問題上認為杜培武所說的均為謊言,據此辦案人員信心有所增強以為勝券在握,現在已是讓杜培武痛快交代“罪行”的時候了。於是從6月30日晚到7月19日, 發生了一場令杜培武永生難忘的“高強度”審訊。

據杜培武的陳述,他遭到了辦案者十分野蠻十分殘酷的刑訊,超出人的生理、心理忍耐極限,杜培武在酷刑下被迫承認自己實施犯罪:怎樣對“二王”關係懷恨在心,怎樣騙槍殺人,怎樣拋屍,怎樣選擇第一現場……7月2日,杜培武正式被刑事拘留,8月3日被逮捕。7 月19日,杜培武被送到昆明市第一看守所關押,在向在押犯了解看守所民警不會打人的情況後,杜培武於7月28日分別向駐所檢察官和市檢察院提出《刑訊逼供控告書》,並向駐所檢察官展示他手上、腳上、膝蓋上受刑被打後留下的傷情,次日即7月29日, 該檢察官當著兩名管教幹部及上百名在押犯的面為杜培武驗傷、拍照。

1998年10月20日,昆明市人民檢察院向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認定杜培武構成“故意殺人罪”。起訴書稱:被告人杜培武因懷疑其妻王曉湘與王俊波有不正當兩性關係,而對二人懷恨在心,1998年4月20日晚8時許,被告人杜培武與王曉湘、王俊波相約見面後,杜培武騙得王俊波隨身攜帶的“七·七”式手槍,用此槍先後將王俊波、王曉湘槍殺於王俊波從路南(現為石林彝族自治縣)駕駛到昆明的雲O·A0455昌河微型車中排座位上。作案後,杜培武將微型車及兩被害人屍體拋置於本市園通北路四十號一公司門外人行道上,並將作案時使用手槍及二人隨身攜帶的移動電話、傳呼機等物品丟棄。以上犯罪事實,有現場勘驗筆錄,屍檢報告,槍彈痕跡檢驗鑑定書、查獲的杜培武所穿長袖警服襯衣、及襯衣手袖射擊殘留物和附著泥土、作案車上泥土的鑑定和分析報告、有關的技術鑑定結論和證人證言等證據為證,被告人亦有供述在卷。

1998年11月18日杜培武接到《起訴書》,12月12日即向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交《陳述書》。在《陳述書》中,杜培武指出“公安人員違法辦案”,對他進行刑訊逼供,公訴書“指控證據不足”,並著重就所謂“射擊殘留物” 及“附著泥土”談自己的理由。他說衣袖上的“射擊殘留物”是他年前參加打靶時留下的,而他又有不洗衣服的習慣。如果真是他作案,並且如起訴書所說作案後將“手槍及二人隨身攜帶的移動電話、傳呼機等物品丟棄”,為何不把留下射擊殘留物的衣服丟棄呢?至於“附著泥土”杜培武認為他衣服上的泥土與本案沒有內在聯繫,只有表面近似的聯繫,不能充分肯定本案中的泥土就是他衣服上的泥土,如果泥土只是“類同”不能作為作案的證據。

1998年12月17日,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杜培武故意殺人案”。開庭不久杜培武就向法庭展示他手腕、膝蓋及腳上被辦案人員打他留下的傷痕,當庭控告辦案人員對其進行刑訊逼供,並要求公訴人出示駐所檢察官 7月29日在看守所為他拍下的可證明他遭受刑訊逼供的傷情照片,但未得到理睬。杜培武的辯護律師也為他作無罪辯護,兩位律師提出以下辯護意見:

第一,指控被告人杜培武犯有故意殺人罪的取證程序嚴重違法。

1、刑訊逼供後果嚴重。

律師認為杜培武在偵查階段受到刑訊逼供是真實的客觀存在。據此,依據最高法院《貫徹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8條之規定:“……凡經查證確實屬於採用刑訊逼供或者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請求法院確認杜培武所作的供述無效。

2、虛構現場“剎車踏板”、“油門踏板”上有足跡附著的泥土的證據,誤導偵查視線。

律師指出,本案的《現場勘查筆錄》及《現場照片》僅僅記載該車離合器踏板上附著有足跡遺留泥土,根本沒有“剎車踏板”及“油門踏板”上也附著有足跡遺留泥土的記載,如此一來,由警犬用杜培武鞋襪氣味和“剎車踏板”、“油門踏板”上附著的足跡遺留泥土作氣味鑑定,並且結果是“警犬反應一致”就存在一個致命的問題—— 這“剎車踏板”及“油門踏板”上的泥土是怎麼來的?

此外,律師還指出,公訴機關出示的杜培武有罪供述筆錄只是多達幾十次供述中的三四次,是否在其它筆錄杜培武也是作有罪供述?為什麼不全部出示?再則,這些有罪供述是在7月5日至7月10 日這一時段作出的,在長達8 個月的關押時間裡,只有在這一期間作了有罪供述,故杜培武在此期間到底是處於何種精神狀態?是否有刑訊逼供、引誘、威脅等情況存在?不能不讓人質疑。又則,在四份有罪供述中杜培武表述同一犯罪事實竟然互相矛盾,如殺人的過程,棄物的地點,殺人的手段,殺人的時間,殺人的地點均不一致,這樣的供述豈能採信?此外,公訴機關出示的認為能證明杜培武犯罪的鑑定,如泥土、射擊殘留物、氣味的鑑定不僅均存在著取材時間、取材地點不具備法定條件的問題,而且與勘驗報告等所描述的情況也不相符,不能作為證據使用,因而不能據此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另外,在本案的勘驗、鑑定中,沒有見到證人的簽名或蓋章,也沒有看到犯罪嫌疑人得知鑑定結論的說明,違反了《刑事訴訟法》第106條的規定。

據此,律師認為本案取證程序違法,現有的證據不能作為定罪量刑的依據。

第二,本案沒有證據證明被告人杜培武具備故意殺人的主觀動機。

在這些方面,律師通過一些人證證實杜培武與王曉湘關係尚好,並不知道“二王”之間有何關係,認為杜培武 “預謀殺人”的可能性極小,因而認為杜培武犯故意殺人罪缺乏主觀要件,不能成立。

第三,在客觀方面沒有證據能夠證明杜培武實施了故意殺人行為。

1、杜培武沒有作案時間。2、公訴機關說不出明確的發案地點,指控杜在車內殺人不成立。3、即使氣味鑑定取證程序合法,由於嗅源沒有與王曉湘的氣味進行鑑別,加上市公安局兩條警犬一條肯定一條否定的鑑定結論,無法說明杜培武是否到過車上,更何況在車上殺人。4、殺人兇器——王俊波自衛手槍至今去向不明。這隻有二種可能,一是杜培武不如實交待,再是杜培武根本不知道槍的去向。公訴機關既然當庭說杜培武過去的交待是老實的,那麼就只有後一種可能:杜培武沒有作案,因而不知槍的去向。

第四,本案中需要證據說明的一些情況,確沒有任何證據說明,可見本案基本事實不清。

面對律師提出的問題,公訴人感到需要休庭補充取證,於是一審的第一次庭審宣佈休庭。

1999年1月15日本案再次開庭審理。

為了引起法官的注意,這回杜培武悄悄地將他在遭受刑訊逼供時被打爛的一套衣服藏在腰部,利用冬季穿衣較多的有利條件,外罩一件風衣將這一有力證據帶進法庭。開庭不久,他再次提出刑訊逼供問題,要求公訴人出示照片。杜培武還使出了最後一招:當著包括法官、公訴人、律師及幾百名旁聽者的面扯出被打爛的衣服證明他曾經遭到刑訊逼供,證明他過去的有罪供述均是被迫的因而依據法律是無效的,但他所做的這一切被法庭漠視。

這次開庭,律師又針對公訴人“拾遺補缺”般的補充及說明為杜培武作了有理有據的辯護,明確指出:“控方所進行的補充和說明,不僅沒有解決說明其取證的合法,反而更進一步證明了取證違法的事實存在,其所舉證據系違法所得,依法不能採信,而且應依法追究違法取證的法律責任”。

如前所述,由於辦案人員一致認定殺害“二王”非杜培武莫屬,那麼律師的辯護就反而成了“無稽之談”了。果然,昆明市中級法院的法官認為律師的辯護是“純屬主觀、片面認識的推論,無充分證據予以支持,該辯護意見本院不予採納”。對杜培武在法庭上沒有殺人的申辯,則認為是“純屬狡辯,應予駁斥”。1999年2月5日,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杜培武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杜培武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出於求生的本能,杜培武於1999年3月8日向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以“殺人動機無證據證實;刑訊逼供違法辦案;本案證據不足,疑點重重”為由希望省高院認真審查,不要草菅人命。4月6日,辯護律師劉胡樂、楊松向雲南省高院提出《二審辯護詞》針對一審法院作出的判決針鋒相對地予以辯駁,再次提出:一審以故意殺人罪判處上訴人杜培武死刑,純屬: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定性不準,適用法律不當,訴訟程序嚴重違法。同年10月20 日省高院作出終審判決。這個判決說:“……的辯解和辯護是不能成立的,本案基本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合法有效,應予確認……上訴意見和辯護請求本院不予採納”,同時“根據本案的具體情節和辯護人所提其他辯護意見有采納之處,本院認為在量刑時應予注意。”因此,改判杜培武為死緩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1999年12月8日, 杜培武被送到關押重刑犯的雲南省第一監獄服刑。

一審判決後等待死亡的杜培武心灰意冷。他在留給親人的遺書中說,他的家庭是被真正的犯罪分子毀掉的。他並且說,他的冤情只有等真正的犯罪分子落網以後才能洗清。

杜培武的預言在兩年以後終於實現了。2000年4月23 日,一個名叫王春所的人和他乘坐的汽車離奇失蹤。警方得到報案通過嚴密監控,抓獲犯罪嫌疑人柴國利及其女友張衛華,經審訊,柴國利交代了以昆明鐵路公安分局東站派出所民警楊天勇為首的搶劫殺人集團驚天罪行。爾後,楊天勇、楊明才、滕典東、肖力、肖林、左曙光等先後落網。據這夥犯罪嫌疑人交代,從1997年4月至2000年5月,他們共殺害19人(其中警察3人,聯防隊員3人,現役軍人 1人,女性2人),殺傷1人。共盜搶機動車20輛。在被殺的三名警察中,有2人就是王俊波和王曉湘。“二王”系楊天勇、楊明才、滕典東殺害,並搶走王俊波所配“七七” 式手槍。到了這個時候,杜培武才被一夥真正的犯罪嫌疑人證明他是清白的。但他不僅已度過了26個月的非人時光,而且經歷了從無辜民警到死刑罪犯的過程。

雲南省和昆明市主要領導迅速指示,要求有關部門立即解決這一冤案。

一個無辜者轉瞬就會成為一個兇殘的“罪犯”?杜培武案引起了各方面的極大關注。雲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陳令華指出,杜培武案是典型的刑訊逼供案例,司法部門應從此案中舉一反三,深刻吸取教訓,努力提高司法人員法律素質和思想素質,不斷推進我國依法治國的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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