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家」最高法立案受理李錦蓮國家賠償複議申請

李錦蓮因不服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93萬元國家賠償決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複議。2018年10月27日,界面新聞記者從李錦蓮的律師及家屬處獲悉,10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立案受理了李錦蓮的國家賠償複議申請,案號為(2018)最高法委賠16號。

李錦蓮的女兒李春蘭告訴界面新聞記者,此次向最高法遞交複議申請,李錦蓮抱有很大的希望,他相信最高法的法官,能夠給他一個公正的結果。

“希望最高法能考慮冤案給我們整個家庭帶來的傷害。這個案件導致了我的媽媽非正常死亡。2011年啟動再審,如果當時江西高院能還父親清白,父親就能給奶奶送終。未盡孝道,這是他終身的遺憾。為父親的案件奔走也致使我至今未婚。”李春蘭說,“爸爸現在年紀大了,沒有勞動能力,也沒有穩定的住房。希望最高法的法官能給我們一個公正的結果,讓他早日過上正常的生活。”

2018年10月18日,李錦蓮和代理律師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訴處提交了《國家賠償複議申請書》,同日向最高法提交的還有一份《錯案追究申請書》。

10月19日,李錦蓮還向最高人民檢察院提交了兩份刑事控告書。第一份控告江西省遂川縣民警叢桂武、郭冬生等人在辦理李錦蓮案中實行了非法拘禁與刑訊逼供;第二份則是控告五名遂川縣民警對其妻陳春香以“盤問留置”的名義進行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導致其不堪壓力,於1998年10月31日自殺。此前,這兩份控告書已經向江西省監察委提交,“但是至今沒有回覆。”李春蘭說。

李錦蓮案發生於1998年10月9日,當時江西省遂川縣橫嶺鄉茂源村發生一起中毒事件。該村11歲的李某林和10歲的李某紅在家附近的石壁上撿到四粒“桂花奶糖”,食用後不久中毒死亡。翌日,被認為有重大作案嫌疑的李錦蓮被警方帶走。1999年7月6日,江西省吉安地區中院作出一審判決,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李錦蓮死刑,緩期二年執行。2000年5月,江西省高院駁回李錦蓮的上訴,維持原判。

2011年2月24日,經最高法指令,江西省高院決定再審該案。經該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江西省高院裁定維持原判。此後直至2017年7月9日,最高法決定第二次再審此案。2018年5月18日上午,“李錦蓮故意殺人一案”在江西省高院第二次再審開庭。

2018年6月1日,江西省高院對“李錦蓮故意殺人一案”第二次再審宣判:法院認定李錦蓮故意殺人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決定撤銷原審判決,判決李錦蓮無罪。服刑19年後,68歲的李錦蓮終獲清白。

直到李錦蓮出獄,他已失去自由7175天。出獄後,李錦蓮向江西高院遞交了國家賠償申請書,向江西高院提出共計41402694.6元國家賠償,其中包括公民人身自由的賠償金10902694.6元、公民生命健康權賠償金1000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萬元以及歷年申訴的實際支出50萬元。

2018年9月18日,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最初決定,向李錦蓮支付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2035036.78元、精神損害撫慰金900000元,合計2935036.78元,駁回了李錦蓮的其他賠償請求。

李春蘭當時接受界面新聞記者採訪時表示,對於賠償決定,他們非常不滿意。他們決定向最高法賠償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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