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遭弃管街道办托底负责

记者从昨天闭幕的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获悉,会议表决通过了《黑龙江省电梯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了电梯安装、使用、维修等行为,要求电梯的安装、改造、大修过程应当经监督检验,防止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电梯投入使用,同时在电梯弃管的情形下,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有托底责任,电信运营企业应当加强电梯的通信网络覆盖。

条例规定规范电梯生产、选型配置、安装、监督检验等行为,并对户外使用的电梯作出了规定,要求用于户外的电梯,应当符合高寒地区的气候条件,或者采取防寒措施,保证电梯安全运行,同时规定电梯的安装、改造、大修过程应当经监督检验,防止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电梯投入使用。在电梯弃管的情形下,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有托底责任,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履行办理使用登记、建立安全技术档案等义务。

条例规定新安装电梯和移装电梯应当配置视频监控设施、应急平层装置和备用电源。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配置视频监控设施、应急平层装置和备用电源。

条例对特殊人员乘梯作出了规定。精神病人、智障者、学龄前儿童等不能控制自身行为的人乘梯,应当有能够确保其乘梯安全的成年人陪护。条例同时规定,电梯安全主管部门应当对电梯生产、使用等单位进行信用评价并分类监管。省级电梯安全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电梯总体状况。电信运营企业以及供电企业应当分别加强通信网络覆盖、公告停电时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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