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广电总局对穿越剧严加限制后,很多穿越剧迷就迷上了穿越文,幻想自己能够穿越回古代,来一场旷世奇恋。
然而现实是古代的生活并不如你想的哪样美好,没有选择自由权的时代,你不能为自己的命运做主。
那么,如果能够穿越,那个朝代的女性地位最高呢?
中国封建时代的法律制度具有重家族、重血缘、重伦理的特征。周朝奠定了中国古代婚姻家庭制度的基础。
中华自古是一夫一妻制,但允许多妾。这似乎是变相的一夫多妻制,但妻和妾的来源,地位与很大差别,妻子的地位不容挑战。
妻子是通过“六礼”迎娶进门,给的是聘礼,而娶妾给的是“买卖之资”,妾只是男性财产的一部分,可以随意转让流通买卖。妾的地位很低,汉律规定不准“乱妻妾位”。
西周确立“七出”、“三不去”制度规范离婚制度。
“七出”是指女子若有下列七项情形之一的,丈夫或者公婆即可休之:
不顺父母(逆德)、无子(不孝)、淫(乱族)、妒(乱家)、恶疾(不能共祭祖先)、多言(离间亲属)、盗窃:(反义)。
“三不去”,是按照古代的礼制,女子有以下三种情形丈夫不能休弃:
有所娶而无所归(妻子被休则无家可归)、与更丧三年(指妻子曾替丈夫的父母服丧三年的)、前贫贱后富贵(指丈夫娶妻时贫贱,但后来富贵的)。
秦朝
秦朝虽然也维护男尊女卑和夫权,但受儒家文化影响较小,因而对夫权有所限制,对妻子的人身权利的保护也超过汉以后的历代王朝。
秦简《法律答问》载:“妻悍,夫殴治之,决其耳,若折肢指、肤体,问夫何论?当耐。”即使“妻悍”,丈夫也不能随意殴打。
秦代有关破坏婚姻家庭秩序的罪名有两类,一类是关于婚姻关系的,包括夫殴妻的、夫通奸、妻私逃等等,秦简《法律问答》中有关惩治妻子私逃的刑罚规定尤其较多。
另一类是关于家庭秩序的,包括擅杀子、子不孝、子女控告父母、卑幼殴尊长、乱伦等。
汉朝
汉朝儒家学说开始成为帝国正统思想,“三纲五常”的封建礼教成为束缚妇女的一条绳索。
妇女在婚后虽然“事奉循公姥”,“昼夜勤劳作”,但公婆稍不欢心,便可强迫夫妇离异。例如,《孔雀东南飞》中焦仲卿与妻刘兰芝的悲剧。
同时,男子可以找各种借口,抛弃妻子,然而在一般情况下,即使丈夫有恶劣行为,也不准妻子离开丈夫。
财产权利保护上,汉律规定,由丈夫提出离婚,允许女方将出嫁时的财物带走。
三国两晋南北朝在婚姻方面特别重视门第家世,在继承上严别嫡庶,惟嫡子有继承权,庶子一般没有。尤其北朝,庶子更受歧视。
唐朝
唐代女性地位还是比较高的,武则天、韦后当政,女性是再嫁也是允许的。
唐律还规定管理一个强制离婚的要件“义绝”。
“义绝”是指夫或妻杀伤对方直系尊亲或旁系尊亲的行为。
但在实际上,丈夫居于家庭的支配地位,他们可以采用各种名目“休妻”而另娶。而妻则受到夫家的严格控制,不得以任何理由离家出走。违者,“徒二年”。
宋代
宋代婚姻成立时,贯穿“父母之命,媒约之言”的同时,女性享有一定的婚姻自权。
社会为女性再婚提供了宽松的条件,主要表现有两个方面:一是夫死改嫁,二是休妻、离异后的再婚。
法律对妇女再嫁一事,也并没制定绝对禁止性条文。如大诗人陆游的妻子唐婉,在和陆游离婚后而改嫁。
同时也规定了妻子可以提出离婚的情形:
第一,“诸定婚无故三年不成婚者,听离”。在定婚至完婚阶段,男方重新考虑确定婚姻关系的时间是三年,如果无故三年不成婚者,听从女方自行选择。
第二,丈夫长期外出不归者,听离。
第三,丈夫雇卖妻子与人者,同和离法。
第四,妻子人身受到侵害的,可以主动离婚。
另外,宋朝对女性在继承方面的权利也有更为开明的规定。
明清
明朝起女性地位越来越低,对妇女的压制到达前所未有的残酷程度。
《大明律》规定丈夫殴打妻子不造成重伤,法律不干预。另外,还授予丈夫对妻子的监护权。
同时,鼓励寡妇守节,提倡贞节牌坊,对再嫁女严格限制,丈夫死后立志守寡,可以继承丈夫应继承的财产。若是以后又改嫁的,则丧失所继承的丈夫家的财产以及自己原来的嫁妆所有权。
清朝人们的离婚条件是,已婚妇女须无条件服从丈夫。在夫妻关系离异问题上,男子始终占据主动地位。
玛丽苏穿越女只存在在小说里,真实的是,出身于贫困家庭,女性可能被当做妾随意买卖;即使出身于条件优越的家庭,也逃不过男尊女卑的命运;即使贵为公主也难逃和亲的命运。
还是活在当下最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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