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重違紀了,你真的能將他KO掉嗎?

嚴重違紀了,你真的能將他KO掉嗎?

【要點】

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對於用人單位的舉證要求很高,用人單位要注重制度建設,注意操作流程,做到合法規範的解除勞動合同。

嚴重違紀了,你真的能將他KO掉嗎?

【案例】

案件來源

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蘇01民終2340號民事判決書

案情簡介

說明:本文所述案情只與本文所要闡述的主題有關,與主題無關的事實予以省略。

2015年5月1日,謝某入職某公司,雙方簽訂了期限至2018年4月30日的勞動合同,約定在行管崗位從事保安工作。

2016年12月14日,公司舉行新倉庫啟用典禮及剪綵活動,謝某等人到活動現場與現場保安發生衝突,當場有十幾人聚在一起,造成圍堵情形,影響了活動正常的進行,公司報警。

當日,公司在通知工會且工會覆函同意後,向謝某發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以謝某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為由,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2項的規定,與謝某解除勞動合同。

12月19日,謝某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2017年2月16日,仲裁委員會作出仲裁決定書終結審理。謝某於法定期限內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請求同仲裁請求。

另,2016年11月17日,公司召開第二屆職工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獎懲管理辦法》,並進行公示。

法院判決

南京市江寧區人民法院判決駁回謝某的訴訟請求。

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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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一、本案分析

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公司的規章制度經過民主程序制定並已公示,可以作為處理雙方勞動爭議的依據。謝某身為公司的保安人員,應恪守維護公司正常的管理秩序和經營活動的職業道德,更應當遵紀守法,但謝某等多人聚集在公司舉行典禮的活動現場,影響了正常的活動秩序,導致公司報警,在公安部門出警將謝某等多人帶離現場至派出所後,經調解才平息。事件對公司正常的管理秩序和經營活動造成了負面影響,公司依照規章制度的規定,在通知工會後,解除了與謝某的勞動合同,並無不當。

故,謝某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無事實及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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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如何使用嚴重違反規章制度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了用人單位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其中“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是用人單位使用最多的情形。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的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但對用人單位的舉證要求也很高,稍有不慎就可能造成違法解除,支付賠償金(經濟補償的兩倍)。

為此,我們建議用人單位按以下步驟進行操作:

(一)制定合法有效的規章制度

1、必須要有規章制度

規章制度是用人單位處罰違紀員工的依據,也是勞動仲裁及法院處理勞動爭議的依據。以前企業如果沒有規章制度,可以依據《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對違紀員工進行處罰,但該條例已於2008年被廢止。《勞動合同法》將制定規章制度的權利賦予了用人單位,對違紀員工作出處罰,用人單位必須要制定規章制度。

2、規章制度的制定要符合法律的要求

《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定了用人單位制定規章制度的法定程序。總結為:

(1)民主程序

①將草擬的內容交給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討論;

②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提出方案和意見;

③待方案和意見反饋到用人單位後,充分吸取意見和建議;

④修訂草案後再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最終確定。

以上程序要有相應的會議紀要加以記錄,形成兩個會議紀要,一是徵求意見的會議紀要,二是討論確定的會議紀要,參會人員要在會議紀要中籤字。

而且請注意,法律規定是聽取意見,並沒有要求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同意,所以,最終的決定權還是在用人單位。法律強調的是要有這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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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告知程序

①對員工進行培訓,在培訓記錄中籤字確認;

②員工在《入職登記表》中聲明知曉規章制度;

③給每位員工發放《員工手冊》並確認簽收;

④在勞動合同條款中列明已知曉公司的規章制度。

以上方式選擇一種即可,是最為保險的告知方式,切忌使用公告欄、網站、QQ群、微信群等告知方式。

一定要有告知程序,否則規章制度制定的再完美,沒有證據證明告知了勞動者,在勞動者否認知曉的情況下,一切都是零。

(3)內容要合法合理

①內容要具有合法性,不能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內容,比如對婚姻、生育、民族、種族、宗教信仰等作出限制性規定。

②內容要具有合理性,員工所犯過錯與其所受懲罰程序要相匹配,比如規定吸菸一次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在普通的單位顯然不具有合理性;但如果是在易燃易爆的危化品單位,就具有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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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要將違反規章制度的事實用證據固定下來

用人單位可以通過以下幾種方式固定證據:

1、最好的辦法就是讓員工對違紀事實進行自認,比如寫檢討書;

2、找員工談話時做錄音,將事情發生的時間、地址、人物、起因、經過、結果,都在錄音裡反映清楚;

3、有其他當事人或在場旁觀人員的,第一時間做筆錄;

4、及時保存好監控錄像、照片、視頻等。

合法解除勞動合同要做到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所以,一定要有證據來證實員工存在違反規章制度的事實。同時,收集到的證據要保留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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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做出解除決定前將解除理由通知工會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尚未建立工會的,通知用人單位所在地工會。”(請注意其他省份做法可能有所不同)

用人單位不必擔心通知工會程序,法律規定是研究工會意見,最終的決定權還是在用人單位,強調的是必須要有這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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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將解除的決定告知勞動者

用人單位最終做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要將解除決定告知勞動者,解除行為才能最終生效。可以當面送達,要求員工簽字簽收。如果員工不肯簽收,要進行同步錄音或錄像,以證明將解除決定告知對方了。如果不能聯繫到對方,要通過特快專遞的形式進行郵寄送達(如何寄送符合證據要求的快遞,由於篇幅所限,不再展開,後續會為大家介紹)。

綜上,使用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對於用人單位的舉證要求較高,用人單位要注重制度建設,注意操作流程,做到合法規範的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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