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注|刑法課堂上,教師與遲交作業同學的「辯論」整出兩篇「論文」!

錯過上交作業的時間該怎麼辦?補交作業會有怎樣的擔憂?這些看似每個學生都會遇到的“一般問題”,卻在華東政法大學有了不同的解答。

近日,華東政法大學一名學生因為沒有按時上交作業,向老師解釋錯過交作業的原因並希望補交。老師則表示,可以論證遲交作業的正當性。

為此,這位同學寫了篇《 論推遲作業之合理性 》不想老師回了一份《 關於 “ 遲交作業案 ” 的歸入法分析 》,引起網友熱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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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同學的《論遲交作業之合理性》節選

  • 節選文字版

關於遲交作業的正當性,首先要考慮交作業這一行為本身的目的

。交作業,一方面是校教務處之要求,另一方面,也是更重要的,是以此培養學生獨立運用所學知識解決問題的能力和提供老師考察學生有無認真學習的依據參考。

因此,若遲交作業而不違背交作業的目的,實質上並沒有構成法益的侵害。以張明楷教授在《刑法與法益侵害說》一文中的觀點,犯罪的本質是侵犯法益,因此不侵犯法益即無犯罪。

作業在規定時間內完成,且在第一次約定的時間(2018年10月15號)帶到教室,足以推斷本人沒有故意不交作業的必要。

證據如下:

1、2018年10月8日晚22:06,跟同學談到已經寫完電子稿(有聊天記錄,可截屏)2、室友在2018年10月9號,見到本人作業的完整紙質版。3、2018年10月15號當晚,李同學見到本人作業已帶到現場。

再論過失。本人於第二節課課間(19:00-19:10)去了一趟廁所,李同學與我同去而她早歸,有不在場證明。而另一同學表明,老師在第二節課的課間作出了詳細的要約 “ 現在可以交作業了”。 因不在場,該意思表示未到達本人。由於意外事件指行為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損害結果,但不是出於行為人的故意或過失,而是由於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因此因不可抗拒的生理本能錯失了意思表示的到達,實屬意外事件。故本人的過失在於:在對交作業產生疑惑的時候,並未及時向老師或其他同學詢問。

鑑於遲交作業並非嚴格意義上的法律行為,故法理之外,還需講人情。

寫到此處時,鄙人發現朋友圈上已有同學對此事進行了轉發,以朋友圈的信息傳遞速度,可以預見 “ 遲交作業的正當性 ” 之爭已經有了一定的關注度。懇請老師能在這麼多期待著裁決結果的熱切的目光的注視下,網開一面,向廣大同學一展華政老師雖遵循著鐵面法律也還有人性的溫度的風采。

人非聖賢,孰能無過。教學過程中,學生可能犯下的錯誤更是不計其數。威嚴如孔夫子,在子路發表不正當的言論之後,只是對子路進行了言語上的批評、引導、說服。今吾遲交作業,吾雖不敏,請事老師之諄諄教誨也。

綜上,本次遲交作業,主觀上的過錯輕微,釀成的後果有限,且以本人之理解尚為情有可原,故本人請議:老師查收鄙人作業,正常評分後,減去一定分數(一半夠不夠?)作為本人此次作業的成績。

在收到許同學的《論遲交作業之合理性》之後,馬老師反手又回了一份《 關於 “ 遲交作業案 ” 的歸入法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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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 “ 遲交作業案 ” 的歸入法分析 》

需要討論的問題:

一、補交行為是否具有形式合理性?二、補交的作業是否可以被接受?三、補交者應否承擔責任?
  • 補交行為是否具有形式合理性?

起始句:只有當作業業已完成,僅因疏忽忘帶等原因,且事先主動與任課教師溝通後,補交行為才具有形式合理性。

定義:佈置作業的目的,主要在於考察學生對相關知識點的掌握情況,但同時也會考察學生對於時間截點的遵守情況,以檢驗其有無規則意識。

歸入:當作業完成後,學生的掌握情況即可得以客觀記載,主要考察目的臻於實現。至於規則意識,通過及時提交作業即可作出判斷。特殊情況不能按時提交者,通過主動與任課教師溝通,徵得其補交的許可,也可視為對規則的遵守。然而,現有事實表明,對於該份作業不能按時提交,補交者事先並未向授課教師作出說明。

中期結論:補交作業的行為不具有形式合理性。

  • 課後補交的作業是否可以被接受?

起始句:只有當課後補交的作業並非課後補寫時,該份不具有形式合理性的作業才能被接受。

定義:補交的作業能否被接受,不能僅憑是否按時提交這一形式標準來判斷,關鍵在於補交行為在實質層面是否有違公平原則。

歸入:任課教師上課當晚明確表示作業過期不候,其目的主要是為了防止有同學事後補寫,從而在實質層面徹底侵害其他同學的合法權益。現有證據表明,該份補交的作業並非事後補寫,予以接受不會引發實質不公。

中期結論:該份不具備形式合理性的作業可以被接受。

  • 補交者應否承擔責任?

起始句:只有當補交行為違反學校現行規定時,補交者才應承擔相應責任。

定義:《華東政法大學全日制本科生課程考核管理辦法》(華政辦[2017]313號)第27條規定:“無故缺課或不能按時按量完成作業的,可在平時成績中酌情扣減分數。”

歸入:儘管該份補交的作業可以被接受,但畢竟具備形式上的不合理性,理應由補交者承當相應的不利後果,以培養其規則意識,也防止此類事情的再次發生。至於不利後果的承擔形式,則需根據定義中的有效文件加以決定。然而,該文件第27條的相關規定過於抽象,對於不能按時完成作業的認定只能由授課教師自主決定。

現有證據表明,補交者並非故意推遲提交,其主觀僅系過失。由於學校上述規定並未明確實施此類行為時的主觀心態,如不考慮故意與過失的區分則顯失公平,而如何區分又缺乏明確標準,為避免教師主觀恣意,此處可結合爭議課程(《刑法案例研習I》),類比適用《刑法》第15條第2款關於過失犯罪的規定來處理。該款規定:“過失犯罪,法律有規定的才負刑事責任”。罪刑法定原則並不禁止有利於行為人的類推,本著該精神,授課教師在此情況下應作出有利於學生的解釋,以履行保障其合法權益的義務。基於此,既然有效文件並未明確過失未按時提交作業應如何處理,則應視為未設置相應罰則。

  • 中期結論:補交者無需承擔任何不利後果。

最終結論:雖然就該次補交作業的行為而言,在客觀上不具有形式合理性,但在實質上並不違背公平原則。同時,由於學校現行規定並未明確過失未按時提交作業的行為如何處理,從有利於學生的原則出發,不應讓此次補交者承擔不利後果。基於此,該份補交作業視為有效,本次成績不受任何影響。

“ 辯護詞 ” 已看完,雖然理由大多不免牽強,但也算是讓大家共同見證了你努力爭取自身權益的整個過程。耶林曾言 “ 為權利而鬥爭 ”,這當然也包括為自己的學業成績而 “ 鬥爭 ”。從這個角度而言,我要向你表達自己的敬意!但是,既然承認(至少)主要責任在自身,那就要學會擔當。令人欣慰的是,在最後部分,我看到了你的擔當!

有些同學可能會覺得,固守罪刑法定主義的我,在這件事上過於上綱上線,把一件小事整成了半個 “ 娛樂事件 ”,引起部分 “ 吃瓜同學 ” 加群圍觀。但實際上,我不過是在等候一句真誠的致歉,至於致歉的對象,並不是我,而是選課的其他同學。我與你之間,緣為師生,並不存在什麼天然衝突。我之所以堅持,不過是想替其他選課的同學守住底線,一個叫公平的底線。只是這種角色,往往兩難。所以,我最終選擇了進行上述歸入法的分析,讓規則本身說話。當然,結論可能出人意料,這正是邏輯分析的魅力所在。

事雖小,理不輕,作為法科學生,對規則應抱有足夠的敬意。藉此事,與諸君共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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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文無關

網友們沸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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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後“青椒”:尊重學生,平等對話

突然就 “ 紅遍 ” 網絡的馬寅翔老師,是華東政法大學法律學院副教授,是畢業於北京大學的法學博士,一枚妥妥的80後“青椒”(青年教師)。他說“尊重學生,平等對話;踐行所學,注重方法”是他教學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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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說:“現在的學生個性活潑,權利意識已經萌芽,單方面強調師道尊嚴無助於問題的解決和知識的傳授。在尊重學生的前提下,對產生的爭議問題展開平等對話,往往能夠收穫更為良好的效果。

刑法的靈魂是罪刑法定原則,運用該原則所蘊含的保障權利的精神來處理補交作業的方式,不但可以讓教師踐行所學,也可以讓學生切實體會該精神的寶貴。而以理服人的做法,也可以讓學生直面感受邏輯分析的魅力,從而為其今後的學習注入動力。”

這件事你怎麼看?快留言給槐軒君吧~

綜合 | 共青團中央、華東政法大學、人民日報、搜狐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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