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賓:集中起訴4起涉惡案件

近日,在來賓各級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的共同努力下,象州、忻城、武宣、金秀等縣各起訴了1起涉惡案件。


來賓:集中起訴4起涉惡案件

象州:潘某玲等5人涉嫌敲詐勒索罪案件

2018年3月,象州縣公安局刑偵大隊接到在羅秀鎮大烏來村種果的荔浦籍果農莫某、廖某等3人舉報稱:2018年1至2月,其在大烏來村賣果時被大烏來村的潘某玲、潘某軍等5個村民以收過路費為由進行敲詐勒索,被敲詐人民幣共19300元。

接報後,象州縣公安局立即組織刑偵大隊、羅秀派出所等辦案部門開展案件偵查。經艱苦摸排及調查取證,辦案民警掌握了潘某玲、潘某軍等5人敲詐勒索的犯罪證據。

5月23日凌晨,象州縣公安局組織統一抓捕行動,當天共抓獲犯罪嫌疑人潘某玲、潘某軍、潘某海等3人。迫於警方壓力,犯罪嫌疑人潘某球、潘某高也先後到象州縣公安局投案。

2018年10月8日,潘某玲、潘某海、潘某軍、潘某球、潘某高涉嫌敲詐勒索罪一案,由象州縣人民檢察院審查終結,依法向象州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象州縣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潘某玲、潘某海、潘某軍、潘某球、潘某高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威脅、要挾的方法強行索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敲詐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五被告人為獲取非法利益,相互糾集在一起,多次實施敲詐勒索犯罪行為,嚴重擾亂經濟社會秩序,造成惡劣社會影響,依法認定為涉惡類案件。

忻城:葉某明等3人涉嫌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故意毀壞財物罪案件

今年5月份,忻城縣公安局接到忻城縣委政法委轉來掃黑除惡問題的線索,便立即組織歐洞派出所對歐洞鄉葉某明、覃某權等人涉嫌敲詐勒索、盈利私屯問題開展調查取證工作。

經調查,2017年01月30日,歐洞鄉永合村弄河屯以葉某明等人為首的團伙,以歐洞林場種植在板毛分場附近一嶺地(本地俗稱“加友山”)的松樹為其屯的林地為由,煽動該屯30餘名村民故意損毀此林地松樹苗13875株,被拔毀面積5.55公頃,損失價值壹萬壹仟玖佰元整。

2017年3月至9月期間,永合村弄河屯以葉某明、覃某權、葉某華等人為首的屯幹組織割油工人,以此片松樹林為其屯老人種植,為弄河屯所有財產為由,強行到門樓山割取他人松油5652斤,被割松油價值2.6萬元。

2017年9月11日,在廣西忻城縣歐洞鄉永合村板毛水庫橋頭附近,受害人廖某組織工人對附近的一樹林進行正常砍伐作業(已辦理砍伐證等合法手續),以覃某權、葉某明、葉某華等人為首的屯幹以此片樹林為本屯的為由,煽動本屯村民對廖某的車隊進行阻攔,後對廖某進行敲詐勒索現金3.5萬元現金。

7月10日凌晨3時,忻城縣公安局組織警力前往歐洞鄉永和村弄河屯開展整治行動,對違法犯罪嫌疑人實施抓捕。當天,除5名違法犯罪嫌疑人外出務工之外,其餘10名違法犯罪嫌疑人悉數落網。

2018年10月15日,葉某明、覃某權、葉某華涉嫌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故意毀壞財物罪一案,由忻城縣人民檢察院審查終結,依法向忻城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忻城縣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葉某明、覃某權、葉某華組織村民強拿硬要他人財物,破壞社會秩序,情節嚴重,又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公私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威脅、要挾的方法,強行索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以及故意損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三人的行為分別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二百七十五條、二百九十三條之規定,並符合兩高兩部《關於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所規定的涉惡案件,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故意毀壞財物罪分別追究其刑事責任。

武宣:黃某冬等3人涉嫌尋釁滋事罪案件

3月2日凌晨,武宣縣公安局“掃黑除惡”專業隊快速出動,速破一起尋釁滋事案,抓獲嫌疑人10人。

當日凌晨2時許,武宣縣公安局110指揮中心接到報警稱:在武宣鎮城東路一酒吧門口有十來名年輕人在聚眾鬥毆。接到報警後,縣公安局“掃黑除惡”專業隊快速集結並出動,當場在事發酒吧抓獲黃某冬、覃某等10人。

經審查,3月2日凌晨,武宣縣二塘鎮的黃某冬等人喝完酒從酒吧出來的時候,其女朋友跟對方的一個女子發生矛盾,雙方就爭吵了起來,最後就在酒吧門口打了起來。

2018年10月16日,黃某冬、黃某達、黃某船涉嫌尋釁滋事罪一案,由武宣縣人民檢察院審查終結,依法向武宣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黃某冬、黃某達、黃某船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進行了訊問。武宣縣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黃某冬、黃某達、黃某船在公共場所無事生非,隨意毆打他人,致一人輕傷一人輕微傷,情節惡劣,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之規定,並符合兩高兩部《關於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所規定的涉惡案件,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金秀:肖某威等5人涉嫌非法拘禁罪案件

2014年11月28日,金秀派出所接到報案稱:當日11時許,盤某新在廣西金秀瑤族自治縣縣城的蓮花賓館旁邊的手機店附近被人強行帶上一輛黑色轎車離開。縣公安局於2014年12月9日對盤某新被非法拘禁一案立案偵查。經調查,廣西融安縣籍的肖某威有重大作案嫌疑,盤某新與肖某威存在經濟糾紛問題。

通過網上追逃,犯罪嫌疑人肖某威於2015年12月7日被融安縣公安局抓獲,於2015年12月9日對肖澤威依法採取刑事拘留並羈押在金秀瑤族自治縣看守所。因有關證據還不足以對肖某威提請逮捕, 2015年12月14日對肖某威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

在肖某威取保候審期間,金秀縣公安局一直沒有中斷對該案的偵查工作。今年5月專案組獲取了新的線索與有力證據,專案組果斷將犯罪嫌疑人肖豐網上追逃。6月6,在深圳寶安區將犯罪嫌疑人肖某抓獲;8月3日專案組晝夜伏擊在融安縣城秘密將犯罪嫌疑人黃某勇抓獲;8月7日犯罪嫌疑人莫某洪在賀州市被當地警方抓獲;9月1日犯罪嫌疑人黃某敏在合肥馬鞍山市抓獲;8月23日經縣人民檢察院對肖某威批准逮捕後,專案組立即將其網上追逃。迫於壓力, 9月4日,肖某威到金秀縣公安局投案。至此,該案所有5名嫌疑人全部到案。

2018年10月18日,肖某威、肖某、黃某勇、黃某敏、莫某紅涉嫌非法拘禁罪一案,由金秀瑤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審查終結,依法向金秀瑤族自治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金秀瑤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肖某威、肖某、黃某勇、黃某、莫某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並實施毆打他人的行為,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之規定,並符合兩高兩部《關於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所規定的涉惡案件,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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