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闆拿公司的錢當自己的錢,罰款補稅時傻了眼!

綠洲財務 伏月玲

老闆拿公司的錢當自己的錢,罰款補稅時傻了眼!


稅法規定股東從公司“借錢”,長期不還就要交個稅。一般情況下,這種事會計就算提醒老闆,老闆也不當回事。老闆心想:“公司是我的,公司的錢不就是我的嘛。最終結論就是,公司的錢就是我個人的錢,愛怎麼用就怎麼用,也就是左口袋進右口袋的事兒,交什麼稅啊,太見外了。

真的是這樣嗎?公司的錢就是老闆的嗎?老闆隨便用不需要交稅嗎?看個案例。

老闆跟公司 “借錢”,罰 70 萬個稅

孟總是一個煤礦企業的老闆,從公司“借”走了 350 萬元拿去買房子了。公司少了 350 萬那必須把賬做平呀,於是當時公司的會計是這樣做賬的:

借:其他應收款 - 老闆借款 350 萬元

貸:銀行存款 350 萬元

這筆借款一借就是多年,一直掛在“其他應收款”下沒有歸還。

以上這些會計處理看似沒有什麼問題,但是在今年稅務稽查時,稅務人員在公司的“其他應收款”下發現了這筆老闆轉走多年都沒有歸還的 350 萬元“借款”。稅局的同志把桌子一拍:這還了得,納稅!最後對老闆這筆借走的 350 萬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計徵個人所得稅 70 萬元,並對少扣繳稅款處於百分之五十的罰款即 35 萬元,一共 105 萬,就這麼的沒有了。

為什麼這借走的 350 萬元會被認定為“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呢?

在2003 年時國家稅務總局就曾下發了一個文(財稅【2003】158 號),其中在該文的第二條中規定“納稅年度內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除外)借款,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後既不歸還,又未用於企業生產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徵個人所得稅”。

由此可見,公司雖然是老闆的,但是在法律上,公司是法人組織,老闆是自然人,是兩個不同的法律主體。

老闆拿公司的錢當自己的錢,罰款補稅時傻了眼!


老闆如果想從公司“借款”怎麼辦?

一般來說,這樣做不合法,除非是屬於暫時性借款、分配利潤等特殊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十七條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持稅務登記證件,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和其他存款賬戶,並將其全部賬號向稅務機關報告。

將公司基本戶的錢轉到老闆私人賬戶上的原因是什麼?如果是屬於向公司借款:

借:其他應收款 - 老闆名

貸:銀行存款

以後拿到發票,證明其用途,可以是採購物資或者其他允許列支的費用,可衝抵其他應收款。

借:管理費用 / 營業費用 / 固定資產 / 原材料等

貸:其他應收款

或者老闆還款:

借:銀行存款 / 現金

貸:其他應收款

但如果借款時間超過一年,按稅法規定會認為是對老闆個人的利潤分配,需要就該款項繳納個人所稅。

看到這裡,是不是驚出一身冷汗?財務人員趕緊看看自家的賬,不是也存在這樣的稅務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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