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的工資10月發,用新稅法還是老稅法?

鄒夢雨 綠洲財務

9月的工資10月發,用新稅法還是老稅法?

國家新的個稅法規已經開始實施,有些企業在10月發放9月的工資,或者是10月1日以後才開始發放國慶節的節日補貼。這種情況,應該按照新稅法來上稅,還是老稅法呢?

下面,我們來看看這個案例:

烏魯木齊xxx商貿有限公司,在發放員工工資時,採取的是當月10日發放上月工資。由於公司原因,李某的工資是2個月一結算,也就是說在10月10日,公司將發放李某8月與9月的工資,並且補發節日福利。

請問,這種情況下,哪個月的工資按照新稅法計算,節日福利怎麼算?

9月的工資10月發,用新稅法還是老稅法?

【按照財政部稅總98號文的“決定”和“通知”安排,2018年第四季度,工資薪金所得仍然按月計算繳納,納稅人2018年10月計稅工資包括扣繳單位於10月1日-30日期間發放的全部工資。】

也就是說, 無論公司發放的是哪個月的工資,或者是節日福利,只要是10月1日-30日期間實際發放的,都應合併作為10月份工薪所得(注意這一點:應在11月15號前向稅務機關申報。),可以按照個稅新法過渡期的減除費用和按月稅率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那麼,如果是當月工資當月發放呢?如果是9月25日發放了9月工資,但是由於節假日原因,公司在10月向稅務局申報繳納個稅,這個又應該怎麼計算?

無論9月期間實際發放的是8月還是9月的工資,只要是9月1日-30日期間實際發放的,都應合併作為9月份工薪,所得按照舊標準和舊稅率。

也就是說,新稅法適用於“工資實際發放日期在10月1日以後的”,如果實際發放日期在10月1日以前,那麼按照舊稅法計算。

9月的工資10月發,用新稅法還是老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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