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注」《遼寧省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辦法》正式施行,這些用車屬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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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公務活動不予配備實物車輛;到外地辦理公務應乘用公共交通工具;嚴禁將執法執勤車輛作為領導幹部固定用車;嚴禁公車私用……

近期,我省正式施行《遼寧省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適用於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具體都提到了哪些事兒?一起來看看↓↓↓

「关注」《辽宁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正式施行,这些用车属违规

什麼是公務用車

公務用車是指黨政機關配備的用於定向保障公務活動的機動車輛,包括機要通信用車、應急保障用車、特種專業技術用車、執法執勤用車及其他按規定配備的公務用車。

本單位車輛未空編之前不得購置新車

公務用車在滿編情況下,一般不允許接受上級配發的車輛,確因工作需要接受的,按照職能分工經公務用車主管部門或財政部門批准同意後,可先行接受車輛,保障工作需要,待單位老舊車輛報廢后,及時納入編制管理。本單位車輛未空編之前不得購置新車。

公務用車主管部門對公務用車配備更新申請進行審批,編制配備更新計劃,統籌安排配備更新。

對於公務用車更新條件,辦法規定:購置時間滿8年的,新能源汽車購置時間滿6年的;行駛里程超過30萬公里的可以更新。

黨政機關應配國產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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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對公務用車配備更新制定了標準。

機要通信用車配備價格12萬元以內、排氣量1.6升(含)以下的轎車或其他小型客車。

應急保障用車和其他按照規定配備的公車配備價格18萬元以內、排氣量1.8升(含)以下的轎車或其他小型客車。確因情況特殊,可以適當配備價格25萬元以內、排氣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車、中型客車或價格45萬元以內的大型客車。

執法執勤用車配備價格12萬元以內、排氣量1.6升(含)以下的轎車或者其他小型客車,因工作需要可以配備價格18萬元以內、排氣量1.8升(含)以下的轎車或其他小型客車。確因情況特殊,可以適當配備價格25萬元以內、排氣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車、中型客車或者價格45萬元以內的大型客車。

特種專業技術用車配備標準由有關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按照保障工作需要、厲行節約的原則確定。

公車配備新能源轎車的,價格不得超過18萬元。

黨政機關應當配備使用國產車,每年配備更新的公車中新能源汽車應達到一定比例並逐步擴大配備比例。

嚴禁為公務用車增加高檔配置或者豪華內飾

辦法規定:除特殊工作需要外,嚴格執行回單位停放制度,節假日應當封存停駛。定向化實物保障崗位人員離開保障崗位後不得繼續使用原崗位保障用車。

黨政機關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以長期租用車輛等方式變相超編制、超標準配備公務用車;不得以任何方式換用、借用、佔用下屬單位或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車輛;未經公務用車主管部門批准不得接受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贈送的車輛;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或者固定給個人使用執法執勤、機要通信等公務用車。嚴禁為公務用車增加高檔配置或者豪華內飾。不得在車輛維修等費用中虛列名目或者夾帶其他費用,不得為非本單位車輛報銷任何運行維護費用,嚴禁私車公養。

普通公務不配實物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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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情形可以使用公務用車:機要文件交換和特急文件取送;涉密資料取送;參加有關涉密或者緊急會議、大型活動等公務活動;處置突發事件、搶險救災和扶貧;辦理領導同志交辦的緊急公務;由各級領導幹部帶隊、2人(含) 以上的下基層調研、檢查;公務接待;財務人員到銀行提取公款現金或者送取支票;人事檔案取送;相關職能部門督查暗訪;為離退休幹部提供就醫、出席相關公務活動服務;離退休幹部管理機構工作人員為老幹部服務出行;定向化實物保障崗位人員公務出行。各地區各部門根據實際和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精神明確的可以使用公務用車的公務出行,及其他特殊公務出行等情況可以使用公務用車。

普通公務活動不予配備實物車輛,外事接待、會議和集體活動用車主要通過社會租賃方式解決。參與防汛抗洪、搶險救災、處置突發事件等,自有車輛無法保障時,也可通過社會租賃方式解決。

公務人員行政區域內普通公務出行自行選擇社會化方式;到外地辦理公務,除特殊情況外,應當乘用公共交通工具。

嚴禁將執法執勤車輛作為領導幹部固定用車。

公車納入平臺統一管理

我省公車應實行平臺集中管理、集約使用。除涉及國家安全、偵查辦案和其他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車外,其他車輛包括機要通信用車、應急保障用車、調研督查用車、政務接待用車、行政綜合執法用車、定向化實物保障崗位用車、執法執勤用車等車輛全部納入省公務用車管理平臺管理。

平臺管理的公務用車統一加裝信息管理系統,實現車輛調度、軌跡監控、費用結算和日常管理全程信息化和自動化,確保車輛運行全過程可監控。

除涉及國家安全、偵查辦案和其他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車外,其他公務用車必須噴塗統一標識。

因需配越野車不得做領導固定用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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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政機關原則上不配備越野車。確因工作需要,按照程序報批後可以適當配備國產越野車,越野車不得作為領導幹部固定用車。

辦法規定,駐地行政區域外的公務出行,一般應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按差旅費有關規定執行。

機要通信用車、應急保障用車、離退休老幹部管理機構用車、定向化實物保障崗位用車和其他按照規定配備的公務用車由各部門集中管理,可在本部門內部統籌使用;特殊情況,服從公務用車主管部門統一徵集使用。

不得既領交通補貼又違規使用公車

黨政機關公務用車嚴格執行“一車、一牌、一證”制度,嚴禁使用假牌、套牌或借用、挪用號牌。

駕駛公務用車應嚴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禁止逆行、隨意變道或者掉頭、闖紅燈、超速行駛;按照規定停放車輛和繳納道橋通行費、停車費;公務用車司乘人員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應當按照規定接受處罰。

黨政機關應加強公務用車使用管理,嚴格按照規定使用公務用車,嚴禁公車私用,不得既領取公務交通補貼又違規使用公務用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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