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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的設計原則是承包商承擔價格風險,發包方承擔工程量的風險,這一點在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裡有規定。但是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畢竟不是法律,甲方會在招標文件中告知投標人,工程量清單只是投標的參考,要求投標人一定要核實清單項及對應工程量,並在答疑時提出,否則,由此造成的工程量漏項風險只能由投標人自行承擔。通常為了將風險推給投標人,甲方會在招標文件中明確寫明要求投標人仔細核實工程量,漏項、錯項視為含在報價中。凡屬漏項、缺項、錯項均視為包含在工程量清單報價中。這樣的約定並不違反法律強制性的規定,對雙方均有約束力。因此,工程量清單中缺項或少計算的,結算時要求調整一般是不會得到法院支持的。
儘管《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規定“工程計量時,若發現工程量清單中出現漏項、工程量計算偏差,以及工程變更引起工程量的增減,應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義務過程中實際完成的工程量計算”屬於強制性規範。但是該規定是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法》規範下的強制性標準還有待商榷,即使是《標準化法》規範下的強制性規範,也還要考慮《招投標法》第46條的規定,如果將漏項、計算偏差都據實結算,必將構成對合同條件實質性的變更,因違反《招投標法》強制性的規定而無效。
其他情況的調整與處理方法,按合同具體約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