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步步精心“套路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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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要求聚焦涉黑涉恶问题突出的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把打击锋芒始终对准群众反映最强烈、最深恶痛绝的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要坚持依法严惩、打早打小、除恶务尽,始终保持对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严打高压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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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步步精心“套路贷”

全国掀起一场扫黑风暴,中央、最高检先后发声定调,集体“亮剑”,唱响了向黑恶势力宣战的最强音。其中,明确将“套路贷”列入打击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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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路贷”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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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套路贷”犯罪?

“套路贷”犯罪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与被害人签订“虚假、阴阳借款合同”等明显对其不利的各类合同,通过“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肆意认定违约”“转单平账”等方式“强立债权”“虚增债务”,进而向被害人索要“虚高借款”的行为。“套路贷”犯罪表象是民间借贷,本质上是以民间借贷为幌子,诱骗或者迫使被害人陷入借贷圈套,通过各种方式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犯罪行为。

「扫黑除恶」步步精心“套路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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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路贷”犯罪的通常表现形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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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制造民间借贷假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以“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公司”“咨询公司”等名义对外宣传,吸引被害人借款,继而以“违约金”“保证金”“中介费”“行业规矩”等各种名目诱骗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合同”“空白合同”以及房屋抵押合同、房屋买卖委托书等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各类合同,制造民间借贷假象。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要求对前述合同办理公证手续,为之后的虚假诉讼准备证据。

2

制造资金走账流水

为了制造将全部借款交给被害人的假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将“虚高借款”金额转入被害人的银行账户,制造与借款合同一致的银行流水。实际上,被害人并未取得或者完全取得转入银行账户内的前述钱款。

3

单方造成违约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以设置各种违约条款、制造违约陷阱、刻意躲避还款等方式,使被害人不能依照合同还款,造成被害人违约。

4

恶意垒高借款金额

在被害人无力偿还“虚高借款”时,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本公司或者其指定的关联公司、关联人员为被害人偿还“虚高借款”,继而与被害人签订更高额的“虚高借款合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这种“转单平账”“以贷还贷”的方式不断垒高借款金额。

5

软硬兼施,恶意讨债

在被害人无力偿还“虚高借款”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通过暴力、胁迫、“软暴力”、虚假诉讼等手段索取“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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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路贷”犯罪是否还有其它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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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路贷”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上述形式,凡是符合以民间借贷为幌子,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本质特征的“房贷”“车贷”“校园贷”“裸贷”等,都是“套路贷”犯罪。

“套路贷”犯罪与民间高利贷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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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为目的方面

“套路贷”中的借款只是幌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根本目的是非法占有被害人财产;而民间高利贷当事人主观上不具有这种目的。

2

侵害客体方面

“套路贷”犯罪侵害的客体多、社会危害大,不仅侵害被害人的财产权、人身权,还危害公共安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甚至挑战司法权威,严重妨害司法公正;而民间高利贷主要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

3

法律后果方面

“套路贷”是一种犯罪行为,犯罪分子意不在借贷本身,而是通过各种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而高利贷本质上是民间借贷关系,除了超过法定的高额利息部分不受法律保护,借贷行为本身受法律保护。

“套路贷”犯罪中,一般以什么罪名追究刑事责任?

「扫黑除恶」步步精心“套路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实施“套路贷”犯罪过程中,未采用明显暴力或者威胁手段,其行为特征从整体上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物的诈骗行为,一般可以按照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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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范“套路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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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借款应向银行或其他正规金融机构申请。

2、根据实际借款金额签订借款合同或者收据,如对方要求签下高于实际借款金额的合同或借据的,签名需慎重。

3、如对方提出收取相关手续费、中介费或其他合同规定以外费用的,应警惕,防止“入套”。同时归还现金要谨慎,尽量采取转账方式,并要求对方及时出具收据。

4、按照借款合同或借据约定时间按时还款;如果对方在还款日有刻意规避还款,制造违约等行为,应及时保留联系还款的相关通话、短信记录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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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芜湖县院一直积极贯彻中央关于扫黑除恶工作重要指示精神,严格按照高检院、省市院有关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部署要求,依法履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法律监督等工作职责,加大对黑恶势力犯罪打击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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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套路贷”是一种新型的犯罪案件,该系列案性质恶劣,社会影响较大。芜湖县院高度重视,侦查阶段派员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阶段均成立办案组,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与兄弟院多次沟通交流办案经验,分管检察长也亲自指导此系列案件的办理,已纠正漏捕1人,追诉1起犯罪事实。

目前该系列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以诈骗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等罪名提起公诉2件16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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