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掃黑除惡」碭山縣馬金冬、費亞前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二審宣判

「扫黑除恶」砀山县马金冬、费亚前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二审宣判

「扫黑除恶」砀山县马金冬、费亚前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二审宣判

2018年10月22日,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馬金冬、費亞前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一案作出二審判決:上訴人費亞前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合併後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一個月。維持一審判決對原審被告人馬金冬的定罪量刑。

2018年6月12日,碭山縣人民檢察院指控馬金冬、費亞前涉嫌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向碭山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18年8月13日,碭山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等罪名分別對二人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四個月、三年三個月。一審宣判後,費亞前不服判決提出上訴。

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上訴人費亞前、原審被告人馬金冬和王軍、王強、汪亞洲、胡遠傑、張久鋒、譚威、譚超磊、陳根冬、張強(均已判決)等人形成成員相對固定的具有黑社會性質的犯罪組織,多年來在碭山縣及周邊有組織地實施尋釁滋事、妨害公務、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等違法犯罪活動,獲取鉅額經濟利益,以支持該組織的活動,嚴重破壞碭山縣及周邊的經濟、社會生活秩序,其行為均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根據二審查明的犯罪事實,結合上訴人費亞前、原審被告人馬金冬的犯罪情節、後果及在組織中的作用,同時對一審判決中部分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及量刑不當的問題予以糾正,依法作出如上判決。

「扫黑除恶」砀山县马金冬、费亚前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二审宣判

審核:黃春雷

文字:張 陽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