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熊孩子」打賞主播屬贈與行爲 錢財或可追回

隨著直播行業火熱度日益上升,很多人沉迷於觀看直播之中,未成年人也不例外。有些未成年人為了吸引主播的注意,不惜借用父母的微信、銀行卡等支出錢款打賞主播,打賞金額從千元到萬元不等。未成年人打賞的錢款是否可以追回?網絡直播平臺是否有責任?圍繞這些問題,《法制日報》記者與專家展開了對話。

對話人

中國傳媒大學文法學部法律系副主任

鄭 寧

北京律師 趙紅麗

《法制日報》記者 韓丹東

《法制日報》實習生 白婷婷

“熊孩子”打賞主播屬贈與行為

記者:隨著直播行業的興起與發展,“熊孩子”打賞主播現象頻發,這一問題引起人們的關注與擔憂。這種打賞行為屬於什麼性質?

鄭寧:打賞行為應定性為贈與行為。我國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接受贈與的合同。依據該定義可知,贈與合同有如下特徵:贈與是一種合意,是雙方的法律行為;贈與合同是轉移財產所有權的合同;贈與合同為無償合同。所謂“無償合同”,是指僅由當事人一方給付,另一方不必向對方償付相應代價的合同;贈與合同是單務合同。所謂“單務合同”,是指僅由當事人一方負債務,另一方不負債務,或者雖負有債務但無對價關係的合同。

在此類事件中,主播對不特定公眾進行表演且在視頻窗口明顯位置提供打賞鏈接,未成年人對其進行打賞的行為實質上是一種無償轉移財產所有權給主播的行為。未成年人將財產自願轉移到主播賬戶之時,雙方間的贈與合同即告成立,且該視頻主播對打賞的未成年人不負任何義務,其非針對性的表演行為也完全是其自發行為。故此類案件中的打賞行為應定性為贈與行為。

趙紅麗:未成年人無償將父母的錢財打賞給主播,屬於無權處分的行為。無權處分是指行為人沒有處分權,卻以自己的名義實施的對他人財產的法律上的處分行為。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未成年人打賞主播的行為,須經錢財的權利人即未成年人父母追認,該行為方為有效。

若未成年人給主播打賞的錢財是屬於未成年人的錢財,比如壓歲錢等,則認為其打賞主播的行為符合贈與合同的要件,應屬於贈與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十九條規定,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未成年人打賞主播的行為應經過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及追認。

未成年人打賞錢財或可追回

記者:未成年人在瞞著父母的情況下,通過父母微信、銀行卡等方式打賞主播,造成父母財產損失。在這種情況下,未成年人打賞的錢財是否可以追回?

鄭寧:未成年人對遊戲主播的打賞行為屬於贈與行為。我國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後,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在此類情形中,未成年人將財產自願轉移至主播賬戶之時,雙方間之贈與合同即告成立,但因其監護人拒絕追認,故贈與合同未生效,因此該未成年人不負有向主播轉移財產的義務。至於該未成年人向主播處分財產的行為,屬於物權行為,即處分行為,因該處分行為同樣沒有經過其監護人的同意故不生效,故該未成年人轉移財產的行為不發生物權變動的效果。所以該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可依照物權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即“無權佔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向主播主張返還錢款。

在實踐中,未成年人之監護人提起訴訟時,應當提供有效身份證明,包括戶口本、合法有效的監護證明等以及銀行卡與平臺賬戶之間的綁定信息、平臺賬戶的充值記錄、銀行賬戶轉賬明細、平臺內賬戶轉賬明細等,必要時可就相關證據進行公證。

趙紅麗:可以通過不予追認打賞行為追回錢財。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觀看直播的未成年人年齡大多超過8週歲,應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打賞主播的錢財數額與其年齡、智力不相符,超出了這些未成年人的認知能力,這些未成年人的父母可以不予追認子女打賞主播的行為,未成年人父母不予追認上述行為後,該民事行為自始無效,根據民法通則第六十一條“民事行為被確認為無效或者被撤銷後,當事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給受損失的一方。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的規定,網絡主播因未成年人打賞取得的錢財應返還給未成年人父母,若主播存在誘使未成年人給其打賞的行為,則直播平臺存在過錯,對於未成年人父母因此遭受的損失,按其過錯程度具有賠償義務。

規範此類事件須多管齊下

記者:類似事件該如何管理和規範,以免此類事件再次發生?

鄭寧:首先,平臺方應加強正向引導和內容審核,發現違規內容和誘導未成年人打賞現象絕不姑息。同時,可進一步完善賬號實名制,多管齊下引導教育未成年人樹立正確的消費觀念。在信息安全、技術防範、內容引導、充值付費、反饋渠道等各個方面進行改進,做好未成年人保護。

其次是政府責任,文化和旅遊部近期將重點推動網絡文化行業的轉型升級,完善市場的准入、退出機制,加強網絡文化內容建設,支持和鼓勵優先發展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網絡文化產品和服務。同時,將繼續加大對違法違規網絡文化經營活動的打擊力度,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推動網絡文化行業持續、健康、良性、有序地發展。

最後是監護人,家長對未成年人要監管到位。未成年人年齡小,缺乏社會經驗,網絡安全意識較薄弱,作為監護人的家長更要注意加強對錢財的管理,完善自己的支付系統,像支付寶、銀行卡、微信等與金錢相關的支付密碼不要輕易告知孩子。在尊重未成年人隱私權、適當自主權的前提下,父母要關心未成年人在網上的種種行為,教會他們防範風險。

趙紅麗:作為直播平臺,應當儘快完善網絡直播的相關內部制度,以規避此類風險。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的規定,網絡直播平臺有通過相關手段控制未成年人觀看直播的義務,同時,在得知觀看者或打賞者是未成年人時,應及時制止及採取相關措施予以預防或採取補救措施而非進行誘導。

其次,監管部門應加強對網絡直播平臺的監管,實行直播平臺用戶的會員實名註冊制度,未成年人不得註冊成為會員並觀看直播平臺的直播節目。再次,加強對主播的行為管理,對於誘使、誘騙未成年人對其打賞的主播,應制定相關懲戒制度,如有觸犯,應追究其責任。最後,學校及教委、家長應加強對青少年的網絡安全風險意識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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