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疑人串通包商銀行內部進行詐騙

2018年3月,住在北京市石景山區的鐘某經人介紹認識了周小龍,周小龍稱其與包商銀行副行長周鳳亮是親戚,包商銀行商務大廈綠化項目計劃於2018年3月28日對外發標,總投資高達2508萬元,目前正在準備邀標。周小龍稱其可以通過周行長進行操作,安排鍾某中標該項目,並向鍾某提供了“包商銀行商務大廈室外園林綠化項目專業分包工程計劃書”和商務大廈的各類工程預算報價彙總明細表等包商銀行內部資料。

嫌疑人串通包商銀行內部進行詐騙

(周子龍提供的包商銀行商務大廈綠化計劃書)

為取得鍾某的信任,周小龍安排鍾某宴請一位自稱周姐的人,該女士自稱是包商銀行副行長周鳳亮的侄女,並稱周小龍目前是“內蒙古泰禾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包頭分公司”的老闆,該企業在為包商銀行提供辦公耗材,就是通過周行長一手操辦。

在包商銀行內部資料和周姐的保證下,鍾某相信了周小龍等人的身份,並請周小龍幫忙進行活動。此時,周小龍聲稱包商銀行商務大廈項目主管領導需要20萬元保證金和項目淨利潤的25%作為回報。為表示誠意,需要鍾某向其先提供10萬元,另外10萬元由周子龍本人承擔,並一再保證如鍾某未能中標該項目,保證金將全額退回。

在周小龍的再三保證下,2018年3月19日鍾某向周小龍個人銀行賬戶:6212 2606 0300 2445 105匯款人民幣壹拾萬元整,周小龍當天向鍾某出具了收條,收條中載明:“今收到鍾某給付包商銀行辦公樓綠化項目保證金壹拾萬元整(100000.00元),款項轉入周小龍個人銀行卡,卡號6212 2606 0300 2445 105

,此款項在未中標包商銀行辦公樓綠化項目時,全額退還”。

嫌疑人串通包商銀行內部進行詐騙

(周小龍向鍾某出具的收條)

然而鍾某向周小龍提供完保證金後,包商銀行商務大廈綠化項目遲遲未進行招標,周小龍也不在提及此事。鍾某多次催問項目情況,周小龍稱項目由於其他原因暫時擱置,讓鍾某耐心等待。

由於擔心項目情況,鍾某開始多方詢問,後有知情人告訴鍾某,讓鍾某小心。周小龍與包商銀行副行長周鳳亮並無親屬關係,所謂的包商銀行辦公樓綠化項目跟其本人無任何關係,其也無權干涉,但其提供的資料卻屬於包商銀行流出。

發現問題後,鍾某多次聯繫周小龍要求退款,被周小龍以各種理由拒絕。為挽回損失,鍾某向律師求助,希望通過法律途徑追回錢款。律師告訴鍾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之規定,周小龍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鍾某人民幣高達壹拾萬元,已經涉嫌刑事犯罪了,應當向公安機關報案。

目前鍾某已經向石景山公安局報案,案件正在偵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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