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院組織法修訂草案:委員建議「法官懲戒委員會」入法

新京報快訊(記者 王姝)10月23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分組審議兩院組織法修訂草案時,委員杜玉波建議,在人民法院組織法中應該增加有關法官懲戒委員會的規定。

杜玉波表示,“司法人員是行使司法權的主體,也是嚴格司法的踐行者。為了規範法官懲戒機制,有必要強化法官懲戒委員會的職能。在人民法院組織法中探索設立法官懲戒委員會先行審查制度,既能確保法官違法違紀行為及時得到應有的懲戒,又能使法官的辯解、舉證、申訴權利得到充分保障”。

“兩院組織法修訂草案缺少內控機制的設置”,委員叢斌也表示,建議明確規定“人民法院應當設立案件審理監控機構,發現審判活動有違法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調查核實,並根據違法情形依法處理。”

他解釋說,“之所以作這樣的修改,一是草案規定‘審判活動有違法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調查核實,並根據違法情形依法處理’。要使這一規定落地,應當有一個組織機構來司其責,否則做不到調查核實並依法處理。因此要設立相應機構。二是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和十九大報告都提出‘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這是一個基本原則,司法公正應該把重點放在防止冤假錯案的發生上,而不是把重點放在事後監督上,否則就會給當事人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失”。

“這幾年糾正的十幾起冤假錯案都是事後監督,已給當事人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損失”,他說,“我在調研中有些律師和當事人反映,一些法官在審理案件時比較任性,而不是理性。在認定事實上已出現了明顯的問題,仍然堅持不改,因為沒有內部監督機制,用辦案人的話講,‘院長也不得過問我辦案’。我們應當嚴肅對待這個問題,借這次“兩院”組織法修改要把這個內控機制加進去,防止冤假錯案的發生。這件事我也跟有關部門交流過,有關部門說我們都是錯案追究制,判錯了法官終身負責。這對法官而言是終身負責,但是對當事人是終身負責嗎?”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