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补缴姿势不对,白缴

社保补缴姿势不对,白缴

越来越多的人,因为自主就业、单位没有依法缴纳、或者没有就业、或者在个体工商户就业等等情况,选择了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养老保险费。这种缴费方法,受到我国社会保险法的鼓励和支持。

不过,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方式,和企业缴费方式毕竟不同,如果不加区别地参考企业缴费方式,即使你缴费了,也不能相应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凡是有过断缴而想补缴的, 特别是当你在同一参保地变更参保单位,或者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异地转移接续时,转出地要求你补足中间断缴部分,这里就有学问了,本案例足够你重视。

笔者在整理案例时,特别关注了南京铁路运输法院的裁判说理。法官对于灵活就业人员的一次性补缴社保,从保险用于保障不确定风险的基本原则、社会保险的特殊保障性质、允许补缴作为保险关系和劳动法律关系的利益衡量,说理说法,其部门法学的理论功底及实践真知的充分体现,这在笔者看到的裁判文书中真是难以多得,不禁令人想到诗经名句:皎皎白驹,在彼空谷。

社保补缴姿势不对,白缴

纠纷缘起:补缴年限未被认退休遭拒

李先生2011年,以个体及自由职业者身份,在江苏省涟水县一次性补缴了2006年1月至2010年12月期间的社会保险。2014年,再次在涟水县一次性补缴了2011年1月至2011年12月期间的社会保险。

李先生后于2011年11月到江苏华宁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工作,从2012年1月开始,该公司为原告在南京市按月足额缴纳社保费用,至2017年1月6日,实际缴纳养老保险60个月。

2017年1月9日,李先生提出退休申请。市人社局收到申请后,认定其不符合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决定不予批准退休,后经江苏省人社厅复议维持该决定。

李先生认为,其以军龄补缴实缴年限已经超过15年,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应该批准退休,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因此,李先生向南京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就缴费年限问题给个说法,认定其补缴年限为缴费年限,进而批准其退休。

社保补缴姿势不对,白缴

人社部门:补缴不算年限,因你是自由职业身份

南京市人社局认定李先生2011年6月、2014年10月在涟水县两次补缴属违规补缴,不予认可缴费年限,李先生可以认定的缴费年限(备注:军龄1976年2月至1980年1月,实缴年限2012年1月至2017年1月)为9年1个月,不足15年。因李先生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2017年3月,该局作出了不予批准决定书。李先生不服,向省人社厅提起行政复议,后省人社厅复议维持。

对李先生军龄、南京公司实缴年限,双方并无争议。有争议的是,李先生两次以自由职业身份补缴的年限,是否可以认定为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李先生认为,既然异地已经给予办理了补缴手续,就应当认定补缴年限。而人社部门认定属违规补缴,不予认可。

政策依据:

自由职业者,养老保险缴费和企业缴费不同

原劳动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自谋职业者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一般应按月缴纳养老保险费,也可按季、半年、年度合并缴纳养老保险费,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关于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复函》(苏人社函〔2013〕483号)规定,对于违规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应将当事人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一次性补缴地办理退休或待遇领取手续

;如当事人坚持要求在南京市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其违规一次性补缴的缴费年限不予认可,并将一次性补缴年限中的个人账户部分退还本人。

上述部、省两级人社部门的文件规定,自由职业者缴费不同于普通用人单位按月缴纳方式,既可按月,也可按季、半年、年度合并缴纳,唯独不能采取事后补缴的方式缴纳,即使这么做了,也不能认定为缴费年限。

法院说法:用人单位可以补缴,自由职业者不可以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社会保险是一种特殊的保险,带有一定社会保障性质。因此,社会保险法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允许补缴的特殊情形。如果用人单位应当为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而实际未缴纳,即出现“应缴未缴”的情形时,才能而且必须由用人单位予以补缴,否则由社会保险征缴机构予以强制征缴。相对的,法律并没有强制要求自由职业者缴纳社会保险。

法律、法规对自由职业者参加社会保险,采取的是自愿和鼓励的态度。因此,以自由职业者身份参保,应当符合保险的一般规则。

如果允许自由职业者一次性向前补缴历史养老保险保费,将使不确定风险变为必然事件,违反法律规定和保险法理,可能彻底摧毁养老保险制度。这一点在社会保险领域已经达成了普遍共识。

提示:

一次性补缴,难认缴费年限

目前,由于我国养老保险费统筹的层次尚低,且各地执行政策与法律的尺度有差异,所以对于越来越多的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在养老保险关系异地转移接续时,或者临近退休年龄时,往往会基于缴费年限满足退休最低年限要求考虑,而将不足领取退休待遇的缴费时间做一次性处理,向前补缴养老保险费。按照现行政策,这类人员缴费方式相当灵活,可以按月、季、半年或年度进行缴费,偏偏不能通过补缴而将过去未缴费年限一次性补足,这点和企业单位可以为职工补缴并可以认定补缴年限完全不同

即使过去一些基层社保经办机构未严格执行政策,同意了自由职业者一次性补缴,也属于违规补缴,若干年后还会在该参保人员退休审批时,补缴期间不被认定为实际缴费年限。所以,灵活就业人员或某一阶段未缴费人员特别需要注意,向前补缴有风险,依法缴纳才稳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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