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子有繼承權嗎?

梁某1與被繼承人張某系夫妻關係,二人於1961年收養被告梁某2為養子。梁某1於1997年購得坐落某小區團結裡2樓1門203室房產,於2002年購得團結裡28樓4門101室房產,兩套房產登記於梁某1名下。2006年3月18日張某因病去世,張某去世後除了梁某1與梁某2無其他第一順位繼承人。2012年8月梁某1起訴梁某2要求解除雙方的收養關係,2013年3月11日法院判決解除梁某1與梁某2的收養關係。2014年11月梁某1提起民事訴訟,要求繼承分割兩套房屋,確認兩套房產梁某1各享有四分之三份額。

法院認為,公民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繼承開始後沒有遺囑或遺贈扶養協議的按法定繼承辦理。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先將共同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為被繼承人的遺產。本案中,兩套房屋系梁某1與被繼承人張某夫妻共同財產,梁某1享有二分之一份額,另二分之一份額系被繼承人張某的遺產。張某去世後原告梁某1作為第一順位繼承人依法享有繼承權,被告梁某2作為張某養子依法享有繼承權,按照法律規定上述房產原被告應各自繼承四分之一份額。原告梁某1要求確認兩套房產其各享有四分之三份額的訴訟請求,於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

因此,作為養子對養父母的財產也具有法定繼承權,即使現在解除了雙方的收養關係,也不影響其繼承權利。夫妻共同財產中屬於被繼承人的一半財產可以繼承,另一半貴夫妻中另一方所有,不發生繼承。

養子有繼承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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