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飛單」飛來的牢獄之災

“飞单”飞来的牢狱之灾

“飛單”,顧名思義就是將原本屬於就職單位的業務訂單,“飛”去其他單位操作的違規行為。在日常生活中較為常見的就是銀行工作人員利用客戶信任,出售不屬於所屬銀行的理財產品,獲取高額佣金。其實,在房產銷售行業,也有人利用這樣一種暗箱操作,謀取私利,最終落得鋃鐺入獄的下場。

2015年12月,崑山某置業有限公司在崑山市花橋鎮開發的一樓盤開盤,由裕華房地產綜合服務有限公司負責以現場銷售和代理銷售兩種模式銷售,其中現場銷售業務成交後,銷售業務員可獲得房屋成交總價的0.5%作為佣金(2016年1月1日起可獲得1%);代理銷售則由代理公司將客戶帶至售樓處後介紹給銷售業務員接待,成交後代理公司可獲得房屋成交總價的3%作為佣金,現場銷售業務員可獲得500-800元/套的報酬。

2015年12月至2016年3月,荊某在擔任該項目銷售經理期間,為了謀取更高的佣金,想到了“飛單”的歪主意。他分別夥同其銷售團隊業務員李某、孫某、萬某、姜某、孫某、高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現場銷售業務偽造為代理銷售模式,並通過代理公司以代理銷售的結傭方式向裕華公司申請佣金。其中,荊某參與將122筆現場銷售業務偽造成代理銷售業務,欲騙崑山該置業有限公司多支付佣金452.4萬餘元;其他業務員則分別參與了11至36筆不等的“飛單”偽造行為,欲騙取該置業的佣金金額43至140萬餘元不等。而房產中介的楊某明知上述幾人通過自己經營的房產中介門店將現場銷售業務改為代理銷售業務騙取佣金仍舊給予配合,幫助通過公司佣金結算。後裕華公司發現問題後報警,遂案發。

法院在審理後認為,八名被告人結夥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騙取公司佣金,八被告人行為均已構成職務侵佔罪。據此,分別判處八被告有期徒刑十一個月至四年六個月不等。

法官提醒:

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飛單”係指銷售業務員拿到本屬在職單位的訂單後,將訂單交由其他公司或中介辦理的現象,在銀行理財、房產銷售等行業較為多見,其本質上不僅會有礙消費者權益,也是對就職單位權益的損害,更是一種違法行為。在此提醒廣大業務人員,不僅要恪守職業操守,更要嚴格遵守法律規定,切不可利益燻心,損人害己。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