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規定了哪些訴訟期間?

訴訟期間,通俗的講就是參加訴訟活動必須要遵守的時間限制。如果由於當事人主觀原因導致超過訴訟期間,由此產生的法律後果只能自行承擔。

期間分為法定期間和指定期間兩種。法定期間是法律明文規定的,不可變更。只有在法律規定的期間內完成某項訴訟行為,才具有法律效力。《民事訴訟法》對法定期間作了許多規定,如管轄權異議期間、上訴期間、申請再審期間等。而指定期間是由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依職權指定的,是可變更的,但一般而言,沒有特殊情況,指定期間不能隨意變動。例如:在訴訟中涉及到賠償事項時,法院限當事人五日內補充證據,但是如果醫院檢查單據六天之後才能拿到,這就需要向法院提出延長兩天再提交,法院一般會准許,這是指定期間的延長。但是,如果一審敗訴了,準備上訴,因為找證據、寫上訴狀,把上訴期錯過了,這時要求法院寬限兩天,法院是不會允許的,因為上訴期間是法定期間,不能變更。

《民事訴訟法》規定了哪些訴訟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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