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药”招来的祸

■ 本报记者 祝嘉忆

小学文化的强子(化名)没有固定工作,终日无所事事,但他又是个重哥们义气的人。这不,强子的一个朋友需要用麝香来治病,他就托朋友找到了麝香,当他打算乘火车给朋友送过去时被警方查获。

帮朋友找麝香

强子有一个朋友叫三儿(化名)得了鼻炎,他不知道从哪里打听到,麝香可以治好这个病,于是三儿就四处托人帮忙找麝香。强子一听说这事就表示自己可以帮忙。之后,他给朋友军军(化名)打电话说要找麝香的事情,军军告诉强子,说他手头有他父亲生前治病剩下的麝香,军军答应将家中剩下的麝香送给强子。

安检时被查获

就这样,去年11月13日,军军托人将1小瓶麝香从四川省南部县通过汽车运输到西宁市城东区八一路客运站邮政局。当时强子正好有事在忙,脱不开身去取东西,就打发他弟弟去取。麝香取回来后,强子想着赶紧给三儿送去,好让三儿尽快治病。就这样,强子买了去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格尔木市的火车票。11月28日,强子准备乘坐当天由西宁开往格尔木的火车前往格尔木市,谁知在西宁火车站进站安检时被安检人员查获。

西宁火车站安检人员将强子移交至西宁市森林公安局。后经警方讯问,强子对其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12月14日,经宁夏绿森源森林资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野生动物制品为马麝(麝香粉),属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其涉案价值为600元。

帮人帮来刑罚

今年5月10日,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以强子犯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向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5月16日,城东区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法院认为,被告人强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并对其宣告缓刑。依法判决被告人强子犯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8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城东区检察院检察官傅思宇向记者介绍:“为帮朋友,以为是举手之劳,却无视国家法律,强子的行为已经构成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城东区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汪雪莲告诉记者:“对于一些野生动物,国家法律明文规定要予以保护,而非法运输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更要坚决予以打击。早在2000年10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就出台了《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以对此的打击力度也很大。强子主观上是为了给朋友治病,但他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所以肯定会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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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1条第1款,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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