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一名陳姓男子和王姓女子起口角衝突,陳男便在微信群裡傳了一張“尼這種症狀要吃五天大便才會好”的文字貼圖,被王女截圖後到法院告他公然侮辱,陳男今年3月先被苗栗縣地方法院簡易庭判罰5千元,後來上訴二審竟逆轉獲判無罪,因為二審法官認為“吃大便治病”並非不存在,國內外均有醫療案例,因此撤銷陳男一審簡易庭有罪判決,改判無罪。

據瞭解,陳男為苗栗縣一處小區業主,去年9月陳男在有22名成員的小區業主微信群中,與王女起爭執,陳男事後不滿便發送“尼這種症狀要吃五天大便才會好”的貼圖,遭到王女截圖起訴。
陳男在一審簡易庭被判決公然侮辱罪,處罰金5000元,事後他不服上訴,認為是王女先發言嗆他與開發商私下和解公共設施糾紛,是第三方不當得利者,心有不滿才會傳這張貼圖,陳男表示並不是要她去吃大便,只是想以圖片傳達“王女說的話很荒謬,要她反思自己中傷他人的話是否適當”,陳男主張沒有侮辱她的意思。
法官認為,綜觀陳男、王女的言語糾紛始末,均是對於特定議題針鋒相對,張貼本案圖片,不失為是針對特定事項的一種評論性言語的表意,並非無故對原告惡意攻擊謾罵。
此外,法官指出陳男所傳的貼圖,雖然意思上是叫人吃大便治病的意思,但“吃大便治病”並非不存在,國內外都曾有醫療案例,利用“糞菌移植”治療人體疾病的方式,新聞媒體上亦多有報道,為公眾周知事實。
該貼圖客觀上是否已達貶損王女的人格評價,並非無疑,因此法官撤銷簡易判決,改判陳男無罪,全案不得再上訴。
不知道廣大網友對法官的判決覺得有沒有道理?小編讀書少,不知道該怎麼判斷,還望網友們能夠留言多多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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