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違章建築處理政策:違章建築如何界定與處理?誰有權處理?

違章建築是指未經規劃土地主管部門批准,未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擅自建築的建築物和構築物。我國法律明確規定,拆除違章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違章建築常與徵收相伴,為了避免被徵收人房屋在徵收中被認定為違章建築不予補償,聖運律師將從違章建築的認定和處理等方面詳細解讀相關程序及原則。

2018違章建築處理政策:違章建築如何界定與處理?誰有權處理?

一、確認違章建築審查程序

第一步,立案

立案是執法部門對於發現或接到投訴、舉報等事實或者材料後,認為有違法事實發生或存在並需要追究法律責任時,決定將其作為行政案件進行查處的行為活動。聖運律師提醒注意,在這一程序中,只有如下行政機關有權對違章建築進行立案查處:

1.規劃局或者規劃委員會。這是法定部門,城市裡的違章建築由它來管。

2.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就是我們所熟知城管,城管有沒有權利來管違章建築,主要看它是否得到省級政府的授權,

3.鄉、鎮人民政府。其執法範圍是鄉、村莊規劃區範圍內,簡單理解就是農村的違章建築均有其處理。

除了上述部門,其他任何部門均無權查處違章建築。實踐中有國土局或者國土所、住房和城鄉局、房管局等來查處違章建築的,這是錯誤的。


2018違章建築處理政策:違章建築如何界定與處理?誰有權處理?

第二步,調查程序

在調查中,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第一、調查人員不得少於2個人。

第二、調查人員要主動出示執法證件。一方面是為了證明調查人員的執法資格;二是防止沒有執法資格的人冒充執法人員進行執法活動。實踐中,一些地方執法人員在調查時不出示執法證件。面對這種情形,被處罰的人可以主動要求他們出示證件,並記錄下他們證件上的相關信息(比較重要的信息有姓名、編號等),這樣方便日後維權。

第三,在被詢問以及在簽署筆錄時要謹慎。行政執法常見的筆錄有《現場檢查筆錄》、《現場勘驗筆錄》、《調查筆錄》。執法人員要求籤字時,一定要仔細檢查筆錄內容,如發現內容與被處罰人陳述或與事實不符時,需要求執法人員修改。執法人員不願修改,則不要簽字。

確認筆錄無異議要簽字時,同時需要注意:筆錄的每一頁都需要簽字,簽字時要緊貼筆錄內容,不要與內容距離太遠。 這可有效防止被處罰人簽字後,執法人員追加筆錄內容。簽字後要寫上簽字日期。

第三步,決定程序

第一、告知,聽取陳述、申辯

這是為了保證被處罰人的知情權、陳述權、申辯權。執法人員在作出處罰決定前,一般會書面告知被處罰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被處罰人有權陳述、申辯,如果執法人員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

第二,聽證

聽證是指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過程中,在作出決定前,由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聽取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與法律依據,並聽取當事人的陳述、舉證、質證和申辯及意見的程序活動。《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

第三步,處罰決定書的送達和執行

執法機關如果決定要進行處罰,會作出並向被處罰人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

2018違章建築處理政策:違章建築如何界定與處理?誰有權處理?

二、違法建築的認定和處理原則

1、尊重歷史、實事求是。

由於我國現代城鄉規劃管理和不動產登記制度建立時間不長,許多城市房屋的登記手續不一定健全。為此,在對徵收範圍內的房屋進行認定時,一定要秉持尊重歷史、實事求是的原則。對拆遷範圍內由於歷史原因造成的手續不全房屋,應依規現行有關法律法規補辦手續。對政策不明確但確屬合理要求的,要抓緊制定相應的政策,儘量早日解決;不能及時解決的,也應和被徵收人詳細說明,爭取理解。

2、區別對待。

對於違章建築的處理不能一概而論,應當根據違章建築的成因不同、違法性質和成都不同採取不同的處理措施。對於因政府各部門原因而導致手續不全的,應督促相關部門今早為被徵收人補全手續;對於被徵收房屋違法情節輕微、可以採取改正措施的,或雖無法改正,但對城鄉規劃和城鄉面貌影響不大的,可採取責令 改正、罰款等措施先行處理;對於嚴重影響城鄉規劃,情節嚴重的,可責令有關部門依照法定程序予以拆除。

3、公開、公平、公正。

由於違法建築涉及面廣、政策性強,處理違法建築時,程序要公開,標準要統一。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 的原則貫穿處理違法建築問題的始終,平等對待被徵收人,不偏私、不歧視。

案例鏈接

宋先生系蕪湖市某區居民。1992年,宋先生在其合法土地上建房,系該房屋合法所有人。2015年因棚戶區改造項目,宋先生的房屋被納入徵收範圍。但可惜的是,當地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認定宋先生的房屋系違章建築,並於2016年11月18日做出的《責令改正通知書》,要求宋先生限期自行拆除所建造的房屋。宋先生無奈之下委託北京聖運律師事務所王有銀律師代為維權。在聖運律師的指導下,宋先生將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做出的《責令改正通知書》訴至法院。經過聖運律師的據理力爭,戈江區人民法院判決如下:撤銷被告戈江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作出的《責令改正通知書》。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