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评价一款政信类信托?

冯忠泽


政信类信托一般属于传统固定收益类信托,

信用风险是此类业务的核心。按预算法及银保监会、财政部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除地方政府债券外,金融机构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地方政府提供融资,也不得接受地方政府显性或隐性的担保。因此,所谓政信类信托,一般是为地方国有企业提供融资,主要用于地方基础设施建设的信托业务。

对政信类信托的评价,重点可关注以下几个维度:

一是业务合规性。包括政信类信托在内的地方政府融资业务一直是中央、部委、监管部门关注的焦点。因此,政信类信托的合规性是评价的首要维度。

二是地方经济实力。地方经济实力,常以GDP衡量,反映了地方经济发展现状,部分决定了地方经济发展前景及地方政府可调用的经济资源,对政信类信托的信用风险有很大影响。

三是地方财政实力。地方财政实力,常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综合财政收入(包括土地出让收入)等衡量,反映了地方政府可直接动用的经济资源规模,是决定政信类信托信用风险的首要因素。

四是融资主体地位。直接接受融资的地方国有企业在地方政府的业务布局、政策地位越高,则地方政府对其支持力度往往越大,因此,信用风险往往越小。

五是底层项目重要性。资金最终支持的底层基础设施项目越重要,那么,地方政府对其的支持力度往往越大,对违约可能产生的负面舆情风险越忌讳,因此,信用风险往往越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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