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任何制度都是有成本的,即制度成本。制度设计,不能光想着制度可以解决什么问题,还要考虑实施和运行制度的成本到底有多高,而各项成本也有规避与化解的巧妙方法。
在商品社会中,管理制度设计的结果,还有另一项检验标准,即成本收益核算。
任何制度都是有成本的,即制度成本。而且制度还有一项成本——机会成本,这个成本人们往往会把它忽略。
1961年,美国发生了撒利多迈德事件,一名孕妇服用该药之后,产下了畸形儿,虽然发生几率微乎其微,但国会马上立法,对药品上市实行更加严格的强制审核制度。
这样一来,批准时间大大延长了,发明费用增加了许多倍。这就产生了一个悖论:
批准一种新药,可能会有意想不到的副作用,政府严格管制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免受侵害;但另一方面,过长的试验期和过于昂贵的费用,也导致消费者不能及时、廉价地得到所需的药品,同样会面临疾病的威胁。后一种损失,就是这项强制审核制度的机会成本。到了企业那儿,制度成本也绝不能理解为一张白纸和几滴打印墨水,而是来自方方面面,涵盖形形色色。
事实上,制度的制定要花钱、修订要花钱,宣传、推行、实施、监督都要花钱,甚至制度的决策者、执行者和适用者也要承受它带来的负面效果……
这么说吧,制度从酝酿直至最终废止的整个生命周期当中,成本每天都在发生,经年累月下来,一点儿也不便宜!
所以,制度设计,不能光想着制度可以解决什么问题,还要估算制度的全生命周期成本。如果有多个设计方案可选,也能知道哪一种“性价比”更高。
有一些“制度狂”,对制度成本一点概念都没有,动不动就出台一大套规定,一点点小事也要用“一套完整的制度”去规范。
制度越定越多,日常背负费用也越来越高,真不知道是在开企业,还是在开“立法院”。
组织不应当出台一些它实际上无力维持的制度,无论这些制度有多么大义凛然!
制度的经济性,首要考察制度成本本身。“贵”还是“便宜”,是相对而言的。大企业觉得便宜的,小企业认为很贵。
许多在大企业实行的规章制度,井然规范、恢宏大气,却不能随便用到小企业中去。
付出制度成本后,再结合所能获得的收益,或能避免的损失,就能估算出“性价比”。
在制度设计中有“多用激励,慎施惩戒”的口诀。因为惩戒重在预防,减少可能的损失,但它能防止的损失却是有限的;
激励则不然,只要带来的新增收益超过激励成本,就可以强化激励,没有封顶的天花板。
制度的各项成本,通常是在各个当事方之间分摊的,不大可能由一方“包圆”了。
如果制度成本分摊得当,每一方都可以承受得起,总的阻力相对较小,推行起来就会比较顺利。
如果无法分摊或分摊渠道较少,只能由一方承担时,他们就有可能跳起来反对,阻挠制度的实施。
制度成本分摊,操作上还有一些小窍门,如化整为零、向后推移、向外转移等。
成本较高、阻力较大的制度改革,或者通过分步实施,使每个阶段看上去很“便宜”。
或者交给时间,等到各当事人从变革中获得了显著的好处,再来说分摊成本的事。
至于向外转移,则是将一部分成本转移到社会上。
譬如,服务企业设置留言簿,发票上设置兑奖联,都可以假“他人之手”来达到监督的目的。
美国1986年《反欺骗政府法》修正案就规定:发现有人欺骗政府后,任何人有权以美国政府名义控告违法的一方,并在胜诉以后分享15-30%的罚金。更高明的做法,则是巧妙利用分摊比例来调整博弈中的实力对比,从而引导各方形成利益追求的合力。
譬如“举证责任倒置”这一制度安排,不是让弱势一方证明自己遭到了侵害,而是让强势一方举出反证,证明自己没有违规或没有造成损害。这种做法,说白了,就是抑强扶弱,从而为制度创设出新的利益制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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