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漏交货款单位以贪污公款公开解除引争议

每个行业或这是企业都会有相应的规则,当员工触犯规则,单位认为按照行业规则或企业制度开除员工是理所应当的。但事实上这些规则并不具备法律效应,这也是劳动争议高发的原因之一。

家住成都市双流区的张雪婷是2006年10月来到位于武侯区的成都某家电公司任销售员。该公司的经营方式是由销售员直接向自己所负责接待的顾客收款,并根据顾客的需要决定是否出具收款收据,其后再将业务收入转交财务。

2007年12月19日,张雪婷向其负责接待的顾客销售了某个产品以及旧产品维修并收取了对方558元货款和68元的维修费,在向客户开具的收款收据中列明维修费金额68元和产品金额558元。

随后张雪婷将558元转交财务,但漏交了其中的维修费68元,至当天下班前才将这68元转交拆屋。公司认为张雪婷的行为是贪污公款,张雪婷则认为自己已在当天全额交清经手的款项,不存在贪污公款的事实,双方因此发生争执,后拨打110报警。

员工漏交货款单位以贪污公款公开解除引争议

当地派出所在接到公司员工报警后分别向有关人员作了调查询问,没有作出书面结论。电脑公司在派出所处理期间印制了落款时间为20月20日上午的《开除通知》数十份,声称公司员工张雪婷因贪污公司公款已于12月19日下午被开除,即日起此人在外发生的业务与本公司无关。

随后该公司派员将印制的《开除通知》向两处电脑商场的部分商铺派发。张雪婷获悉此事后于2007年12月中旬委托律师向某法院起诉该公司,认为: 成都某家电公司公然捏造事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以派发书面通知的形式在场合侮、诽谤,丑化人格,已严重侵害本人的名誉权,且严重影响就业,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消除其侵害名誉权所造成的影响,以书面形式赔礼道歉,赔偿违法解除补偿金,并赔偿精神损失。

成都某家电公司在答辩时认为原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以《开除通知》的形式对其作出的处理决定和结论符合行规和惯例,不存在违法解除,并且不构成在公共场合侮辱、诽谤原告、丑化其人格的违法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雪婷的行为并不是贪污公司公款,被告在公安机关没有作出结论的情况下就解除劳动合同,并且针对原告使用“贪污”等语言并制作成“开除通知”在一定范围内散发,违反了法律禁止用诽谤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的规定,侵害了原告依法享有的名誉权。

考虑到原告的精神虽受到一定的损害,但并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实际,法院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作出了如下判决:被告以内容经人民法院审核的书面形式向原告赔礼道歉;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驳回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精神损失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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