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時間,@人民日報發微博稱“派出所將不再開具10項證明”,其中就包括“我是我”“我媽是我媽”之類的。
這不由讓人想起,幾年前有一則新聞裡提到一位女士想要繼承她父親公積金賬戶裡的錢,而被住房公積金中心要求提供很多證明,其中就包括“我爸是我爸”這樣的證明。這個新聞讓人笑的是證明,但忽視了“公積金可以被繼承”這一點。
等等,公積金賬戶,可以,被繼承?
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相關規定,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餘額;而沒有繼承人、也沒有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餘額將會被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繼承人和受遺贈人繼承公積金時,需要持經過公證的繼承或遺贈文件,到被繼承人或遺贈人單位開具“住房公積金支取申請書”,然後到歸集部門提取被繼承人或遺贈人公積金賬戶中的本息餘額,並辦理銷戶手續。需要注意的是,合法繼承人提取公積金時,免徵個人所得稅。
公積金繼承,都需要提供哪些材料呢?
首先,繼承人需要提供被繼承人所在單位人事或組織部門開具的,帶有經辦人簽字、聯繫方式、蓋章的《繼承權公證親屬關係證明》;
經辦行蓋章過的被繼承人名下的住房公積金查詢清單;
醫院或公安部門出具的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
還和別人有關係嗎?
父母、配偶、子女等法定繼承人中有死亡情況的,也需要提供醫院或公安部門出具的死亡證明;
涉及到代位繼承或轉繼承的,繼承人則需要提供與已亡法定繼承人之間的親屬關係證明;
如果有繼承人失蹤或下落不明的情況,則需要提供法院出具的
宣告失蹤或死亡的司法文書。除此之外,按照規定,所有法定繼承人都需要攜帶相關證件(戶口本、身份證的原件及複印件)到公證處發表繼承、或放棄繼承的意見。而如果涉及到遺贈撫養協議、遺囑繼承等情況時,則需要受益人提供經認定有效的遺囑、公證書等法律文件;有遺囑執行人的,在證明身份後,可出席公證現場。
雲醬想說:
是不是很煩!
是不是很複雜!
是不是看不懂!
那就對照著再看一遍!
為什麼繼承公積金怎麼麻煩呢?
在實際的公積金繼承中,隱瞞其他繼承人、妄想獨吞繼承人財產的情況屢見不鮮,而為保證申請人的情況屬實,避免出現上述的情況,相關部門要求出具證明材料不僅合理、也合法。
因為目前情況下,住房公積金中心與公安局的人口普查中心等相關部門的數據並不共通,因此需要出具一些文件來進行關係證明。
雲醬想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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