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河南省鲁山县检查院接连调解解决强奸案,你们怎么看?

不老的老男孩6688


必须严查!刻不容缓!

强奸案且不说他,少年男女,或有出入。但杀人案也能调解?太骇人听闻了。

最让人无法理解的是:作为检查机关,面对杀人案,出于什么目的“起了进行调解”的工作思想?


我们当然不能先入为主的设定有什么肮脏龌龊不堪的因素存在,但对“杀人案”进行调解处理,而且调解成功了!实在令人惊诧!

所以,必须进行彻底的调查:
  1. 一该查是否有受贿行为!
  2. 二该查是否对受害方进行恐骇!
  3. 三该查是什么工作思想!

但现在,所以关心此事的人的应保持冷静,因为事情的真相一定在两个结果中:

  1. 或者是一起惊人的司法腐败!
  2. 或者是一起充满人间大爱真情的感人故事!

不放过犯罪,但也不能冤枉好人,埋没办出办好奇案的英雄!


bashanlaike


河南鲁山县人民检察院,近期呈办了两起未成年犯罪案件,先是一起强奸案,后是一起杀人案,皆以法外开恩的形式,就那么草率地解决了,让很多人大吃一惊,如此调解办案会起到什么样的社会示范效应呢?恐怕这种效应就是让更多未成年更无视或藐视法律的存在与威严,因为他们可以有恃无恐地以自己未成年为理由,并把鲁山县人民检察院所办这两起案件做为参照系!

两起案件在社会上引起了很大的轰动,且先看鲁山县人民检察院官微发表的《鲁山一初中生犯错 检察官介入下双方冰释前嫌》一文,稍有法律常识的人恐怕都能看出题目中的问题,明明是犯罪行为,却说成是犯错行为,一字之差,就让庄严的法律被曲解了。这不是拿法律当儿戏的行为吗?再看后面“冰释前嫌”一词,这更像是小孩儿过家家,打打闹闹,最后和解了之。可这不是嘻笑打闹啊,检察官先生们,这是严肃的涉法问题。

再看另一起未年人杀人案,鲁山某高中高一学生,该案系因校园欺凌而引发的故意杀人案。鲁山县人民检察院从提起公诉到收到法院判决仅用了18天时间,最终法院采取了该院提出缓刑的建议,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如此神速让人感觉到不可思议,到底是什么因素促使案件推进如此之快呢?相信有关部门会在强烈的社会关注之下介入调查。

法不是儿戏,涉法问题更需要严肃对待。尤其是对未成年案件的处理,必须要加大惩治的力度,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遏制未成年违法犯罪现象的不断攀升。


韩国成老师


一帮害群之马留于检查队伍,与法不顾。私下暗箱操作,以后还能让人民大众信任什么?信任这帮比罪犯还可恶,可恨的东西吗?是谁任用了这种东西于检查队伍?没有监督管理者吗?要是无能到如此地步不如下来吧,能胜任的人选很多。


老鱼166362291


这件事发生,确实给人们提了一个新的考题,在历来的案件中,强奸案是人们最关心的案件,与抢劫,杀人,放火等刑事案件有同等的概念和思维。强奸案也是人们最痛恨的案件之一,强奸二字也是人们最不想听到的二字,因为人们固有思维还是保守的,强奸牵涉到道德和人品的联系,给人们的反感也是相当强烈的,所以人们关注也是挺高的。我不熟悉法律程序,我就不发表建议,交给法官去评判。我只想说人们对强奸案件的敏感度,这里存在一个道德,品德的差意,人们对强奸案理解为人品差,素质低下,而且受害者是弱小的女人,起了同情,怜悯之心,大有保护弱者之势,并且强奸二字带有肮脏之意,人们也就最痛恨这样的案件发生,在人们的记忆中,强奸案也是重案,大案,要案,但在本案中似乎显得不那么重要了,所以偏离了人们的预期,超乎了人们的想象,脱离了人们对强奸案的理解,所以反应强烈。


德陇随感


这两宗案件的调解处理给人的总体感觉,将未成年人保护过于放大,而忽略了案件本身的轻重程度。最关键的一点,两起案件的两个犯罪嫌疑人均已达到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况且,两起案件都属于严重刑事案件,貌似均不在适合被调解案件的范围之内。

被调解和解的故意杀人案发生在鲁山县某高中,嫌犯和被害人均为高一学生,是一起因校园欺凌而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鲁山县未检干警对双方进行心理疏导和心理干预,积极促成双方当事人和解。将犯罪嫌疑人李某的强制措施由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协调教育单位将李某转入另一所高中就读。

案件审理过程中,未检提出缓刑的量刑建议,被采纳,最终,故意杀人犯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犯故意杀人罪,情节严重的,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杀人罪是剥夺了他人生命权利的,一般起点判刑都在十年以上,只有特殊情况才可以减刑。该案虽然罪犯是未成年人,有被减刑的可能。但被害人也是未成年人,杀害未成年人,是要加重处罚的。

而鲁山未检调解和解的这起故意杀人案件,还被评为了“河南省未检十大精品案件”。

此类案件的调解,带给民众的感觉是最大限度的保护了未成年的侵害方的权益,而对于被害一方权益的维护,相比之下似乎略显失衡。

这种处理案件的事例带来的最大影响,可能使得未成年人对犯罪受罚产生错误的认知,使他们对未成年人的保护限度产生错误的认知,有可能导致未成年人犯罪增多。这些不利影响应该引起注意。

大家对这类案件的调解处理有什么看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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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族社


什么调解!!!说到底不就是用钱解决的嘛,有钱给,就可以得到对方谅解,就可以被调解!!!这种金钱凌驾于法律之上的做法真的合理嘛?没钱呢?没钱就必须判刑!!换个场景,如果一个有钱人杀了人,然后支付无限多的钱给对方家属,极有可能也被谅解,然后就是杀人可以不被枪毙,可以调解,那么没有钱的人呢!!!我记得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可以这样操作的吧!!!总之,犯法就是犯法,有些可以调解,有些被道德所禁止的东西有钱也不能商量,必须得到法律的制裁,不能因为受害人的谅解而使法律成为保护一少部分有钱人的工具,使广大普通老百姓在法律面前失去平等对待!!!!


1841828


简直就是“标新立异”式的和稀泥!明目张胆的在徇私枉法!此例一开,将对社会产生的恶劣影响,将是毁灭性的。这分明是在以法律的名义告诉人们!有钱!是可以任性的,没钱的广大人民群众!只是所谓“司法”公平的牺牲品。这将进一步加深,本就存在贫富差距的人们,相互间更加的相互憎恨!贫富间的裂痕将进一步扩大,人们将不在相信法律!而是用自己的方式来解决问题!社会将发生动乱,矛头确不会指向个别素质低下的法官或检察官,他们会把矛头直指执政的政府!国家不想分裂都不行啊!起因就为这几个“标新立异”的家伙,值吗?政府对有这种思想的苗头,应该立即行动起来,把这种思想苗头扼杀在摇篮里,对始作俑者严惩不贷,还社会以公平!还民众以心安!以维护国家的统一!


嗨嗨希


必须重新严查,重新审判,给受害者一个交代,给广发人民群众一个交代,给法律一个交代,不要让犯罪分子逍遥法外,犯法了就要接受法律制裁,这个检察官是否有违法行为也行调查,是否符合法律也应调查,这样的事件,让广大民众愤慨,法律不是和事佬,希望得到公正的判决


轻松158884479


首先可以确定,那孙子绝对不是一时兴起。都得了性病了,绝对经常有性行为,最大可能就是嫖娼中标。食髓知味之下,犯下这样的恶行。关键是把人家小女孩给传染了,这次不受到处罚。他家里如果有钱就绝对会出现第二个受害者,因为他已经有恃无恐了。


hdhhd


表面看起来,鲁山检察官做了件好事,换救了违法犯罪的少年,但负面效应远远超出了案件的本身。在当今社会状况下,少年犯罪已成了不可忽视的一个严重问题,许多不良少年犯罪许多程度上并非出于无知和冲动,普遍性成熟较早的少年,他们在犯罪的时候都明知现行的法律规不会让他们承担严重的后果所以才大胆实施犯罪行为。鲁山检察官这样处理案件,虽可能挽救了一个少年,但助长了更多犯罪少年的嚣张气焰,让他们觉得犯罪甚至杀人都可以协调,都可以用金钱赔偿等方式可以解决,加之许多少年犯罪都是家庭条件优越,父母过份弱爱所造成的结果,因此这样的处理方式也让这些孩子的家长不以为然,他们会更加觉得:没事孩子,我们会帮你摆平的。这样的后果不堪设想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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