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ta才是我們要生氣的對象

只有ta才是我们要生气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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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ta才是我们要生气的对象

主講 | 雪歌仁寶齊

《入行論》第六品第四十一偈頌:

棍杖所傷人,不應嗔使者。

杖復嗔使故,理應憎其嗔。

第三十九、四十偈的道理連在一起講“不應該生起嗔恨心”的理由。

生起嗔恨心的理由根本不對,就用理由來把它破除。

根據第三十九偈、四十偈裡的觀察,理由之一是認為對方的本性是惡,理由之二是對方偶然做一件事情傷害我們。

無論如何,這兩種當理由都不是正因、不是正確的理由,只是相似的理由而已。

同樣,第四十一偈這裡講,生起嗔恨心、生氣的時候,有一個理由是“對方是直接傷害我的”,或者“他雖然不是直接害我,卻是背後害我的主因,是間接害我的”。

頭腦裡就會冒出來這兩種可能性。而這兩種理由都不對。

第一,如果以“(他是)直接害我的”作為理由,真正直接害我的是誰?不是那個人,直接跟我有關係的是棍子或者他用的刀、槍等,直接跟我有關係的是這些。

如果以“直接害我者”的理由來生氣,那麼對這些棍子、刀、槍等應該生氣,但我沒有生氣。

“ 棍杖所傷人”的意思是我們對棍杖不會生氣,如果用“直接害我者”做理由,應該對棍杖生氣,但並沒有對棍杖生氣。所以“直接害我者”的理由是不對的。

第二,把“(他是)間接害我者”當理由也不對。

我們可能會想,“直接害我的是棍、杖等,(棍杖)後面主要的(傷害我的)力量,是這個(持杖的)人間接地傷害我”。

“ 所傷人”就是間接害我的人。從這個角度也沒有必要對他生氣。如果以“間接的傷害力,何者較強”的理由來生氣,生氣的對象應該是那個人心續中的煩惱、嗔恨心,沒有必要對這個人生氣。

“ 不應嗔使者”:我們沒有必要對這個人生氣。如果用“間接傷害我者”的理由對他生氣,背後真正害我的力量是誰呢?

“ 杖復嗔使故”,實際上是嗔恨心的力量,這個人因此傷害我。假如要生氣,生氣的對象應該是對方心續中的嗔恨心,而不是這個人(本身)。

人跟他的識要分開。人跟他內心的煩惱要分開。

人本性中有佛性,有愛心,但是被煩惱、無明控制的當下,(自己也)沒有辦法,(煩惱)不是他的本性。我們要分開以上這兩個對象。

“ 理應憎其嗔”,我們應該要生氣的對象,是對方心續中的嗔恨心,對方心續中的無明、煩惱,而不是這個人(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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