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糖案」李錦蓮申請國賠複議 求償精神撫慰金1500萬

毒糖案”李錦蓮申請國家賠償複議 求償精神撫慰金1500萬元

中新網記者18日晚從江西“毒糖殺人案”當事人李錦蓮女兒處獲得證實,再審被判無罪的李錦蓮當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國家賠償複議申請,最高院已出具相關回執。今年9月18日,江西省高院對李錦蓮作出293萬餘元的國家賠償決定。

“毒糖案”李锦莲申请国赔复议 求偿精神抚慰金1500万

2018年7月18日,江西“毒糖案”當事人李錦蓮(右)在代理律師劉長的陪同下,向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提交國家賠償申請書。(劉長 供圖)

李錦蓮女兒李春蘭18日晚接受採訪時表示,父親李錦蓮和她本人均對該決定不滿,因此向最高院提起復議申請。

當事人服刑近19年持續申訴,宣判無罪

李錦蓮,男,1950年6月3日生於江西省遂川縣人。1998年,李錦蓮被控投放加有老鼠藥的奶糖,導致同村兩名孩童死亡,在經過一審、終審之後,李錦蓮被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執行。李錦蓮不服,提起上訴,江西高院在2000年5月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李錦蓮不服,一直申訴。2011年2月24日,江西高院對本案提起再審,並於2011年11月10日作出再審裁定,決定維持原生效裁判。李錦蓮繼續向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申訴。

2018年年初,李錦蓮案被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審。今年6月1日,江西高院對原審被告人李錦蓮故意殺人再審一案公開宣判,撤銷原審裁定和判決,宣告李錦蓮無罪。

江西高院作出賠償李錦蓮293萬餘元的決定

今年7月18日,李錦蓮向江西高院提交國家賠償申請書,申請賠償合計4100餘萬元。其中包括賠償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10902694.6元、侵害生命健康權的賠償金1000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萬元以及申訴支出50萬元,合計41402694.6元。

江西省高院9月18日通報,賠償請求人李錦蓮以再審改判無罪為由,於2018年7月18日向賠償義務機關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國家賠償申請,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現已辦理完畢。

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自賠案件程序的規定》等有關規定,聽取了李錦蓮的意見並進行了協商,最終依法決定向賠償請求人李錦蓮支付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2035036.78元、精神損害撫慰金900000,合計2935036.78元,駁回了李錦蓮的其他賠償請求。

國家賠償複議:申請人失去人身自由7175天

李錦蓮的複議申請書請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撤銷江西高院賠償決定書。在複議申請的人身自由賠償金方面,複議申請書提出,複議申請人因錯案而失去人身自由長達7175天,江西高院賠償決定只認定了7147天。

此外,李錦蓮要求賠償侵害公民生命健康權的賠償金人民幣10215047.5元,以及賠償複議申請人因就診產生的檢查費、醫藥費、護理費等;要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人民幣1500萬元;要求賠償因歷年申訴而實際支出的人民幣50萬元。

複議申請書提出,“複議申請人不能接受江西省高院決定書,更不能接受失去的十九年自由時光,以及整個家庭因為冤案陷入的種種不幸。遲來的正義也許也是正義,但這種正義必須要用合理的國家賠償來撫慰,必須以必要的方式來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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