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辦教師和代課教師分別是什麼性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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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辦教師是我國七十年代到九十年代的產物,現在在民辦學校任教的教師不能叫做民辦教師。民辦教師是國家認可的正式國家教師,有政府部門的檔案可查,他們當時享受著國家的補貼,也就是說,他們的工資國家發了一部分。而代課教師是指當時的公辦教師因病或者女教師生孩子請假了,找一個人替他上課,那時候沒有教師資格證這一說,所以誰都可以去當貸款教師,一般代課教師的時間較短,一個月或幾個月,一年的就不多,這些教師的代課工資由國家發放,但是到了回來,一些代課教師是公辦教師的個人行為,他們自己不想上班,掏錢找個人替他上班,這些人就是黑戶,國家沒有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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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辦教師和代課教師分別是什麼性質?對於這個問題,筆者談談自己的認識。

民辦教師和代課教師從本質上來講,他們都是一樣的,屬於在公立學校中非正式在編教師。他們之間的區別主要是在1985年前叫做民辦教師,1985年以後民辦教師被稱為代課教師。

無論是民辦教師還是代課教師,他們在我國教育發展的歷程中,做出了突出的貢獻。他們雖然在公立學校中上課、教書,但是所獲得勞動報酬卻與正式在編教師差距非常之大。其實,筆者對於民辦教師(代課教師)們確實非常的厲害,也真的特別能吃苦耐勞。在那段艱苦的歲月中,他們承受著巨大的家庭生活經濟壓力和工作壓力。

對於民辦教師(代課教師)的問題,國家也出臺過文件,各省市也根據國家要求,制定了符合當地實際的具體政策。在解決民辦教師(代課教師)的過程中,有些老師轉為正式在編教師,有些仍然堅守崗位,有些離開了深愛的教師崗位。

此外,各省市還根據自己的經濟社會發展情況,為沒能進入編制的民辦教師解決了養老問題或者一次性補貼,財政狀況好的省市,給他們辦理了醫療保險,為民辦教師的養老提供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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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辦教師和代課教師分別是什麼性質的?


1、1985年為分水嶺,1985年以前參加教育工作的非公教師,稱之為民辦教師。1985年以後參加教育工作的非公教師稱之為代課教師。


2、民辦教師戶口在農村,工作全日制在學校,相當於當時工廠裡的亦工亦農,是正式職工,是正式教師,國家層面無編制,但地方有編制。1992年8月,國家明確提出瞭解決民辦教師問題的“關、轉、招、辭、退”五字方針。2000年之後,民辦教師成為歷史稱謂。



3、代課教師,1985年以後參加教育工作的非公教師,2000年以前,進行過“清代”,清理代課教師,一次性補助,清退。在此之前,代課教師可以走民師方法之一的——招。很多代課教師通過招考,成為正式教師。


4、代課教師的性質就是臨時工。今天,學校裡還活躍著極少代課教師,他們是學校的自發行為,是為了解決教師確實不夠用的無奈之舉。他們更是臨時工,隨時被清退,當然,也是雙向的,他們也可以隨時主動離職。代課教師的工資很低,一般在城市最低工資線之上沒多少。


5、民辦教師的分水嶺時間,各省有差異,山東是1985年,有的省份是198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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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們來看一下這個兩個教師的概念。

第一,民辦教師。

民辦教師: 就是指我國中小學中不能列入國家教員編制的教學人員;

其作用和目地: 補充教師的師資不足

分佈區域: 多位於農村鄉鎮小學

形成時期: 從我國開始實行九年義務教育時


第二,代課教師。

代課教師:是指沒有事業編制的臨時教師;

其作用和目地:彌補部分地區沒有教師的困境

分佈區域: 多為西部和偏遠農村地區

形成時期: 建國後到1985年前大量存在

性質。

民辦教師和代課教師都是沒有事業制編制的教師,但是民辦教師在各種待遇上,還是要好過代課教師的;

這麼說吧,正式教師是正妻,有名有份;

民辦教師就是小妾,有民無份;

代課老師,呃……,就是青樓女子;

我無意冒犯,但是諸位看官,確實如此,代課老師,上崗了就是老師,下崗了就是農民工,基本上就是上完課,拿錢走人,一錘子買賣。

最後,無論是民辦,還是代課老師,他/她們都為我國的教育,做出了卓越的貢獻,希望國家能出臺好的政策,關愛這些曾經做出付出的老師。


由我答


民辦教師身份是農民,職業是教師,而且是長期的,他們和公辦教師同屬於公辦中小學,但沒有事業單位的正式編制,享受的待遇是集體支付工資,國家財政給予一定的補助。從前程來說,民辦教師可以解決身份的唯一方式是“民轉公”,來不及解決的已“退休”的國家要為其辦理養老。

民辦教師出現的原因是因為建國初期基礎教育極端落後,師資力量匱乏,為普及義務,只好鼓勵各地群眾集體興辦學校,聘用民辦教師,國家財政酌情予以補貼。改革開放後,政府逐步通過轉招辭退等方式,解決民辦教師的問題。隨著教育部84年年底做為民辦教師的“分水嶺”,使數以萬計的民辦教師失去了身份;之後隨著教育部原新聞發言人王旭明第一次提出“清退”民辦教師,從2000年開始,一波接一波的清退民辦教師的浪潮席捲全國,43.8萬民辦教師從此被迫離崗。止上世紀末,民辦教師已全部退出了歷史的舞臺,民辦教師也成了令人心痛的歷史稱謂。

代課教師的來源大致有以下幾種:【1】80年代中後期,國家為提高師資水平,堵死了代課教師的門,可老少邊遠貧困落後的地方,因財力有限,招不到師範生或師範生不願意去,便又“續聘”被清退的民辦教師;【2】90年代,教師工資由鄉鎮從教育附加費中支付,拖欠工資嚴重,造成了公辦教師流失,便又臨時聘用代課教師替補;【3】有些公辦教師因病、產假等原因,臨時找個頂替自己代課的,待遇是“誰叫誰出錢,國家沒有任何補貼”,只要學區(或學校)認可就行;【4】這幾年招錄“四支一扶生”,“支教”的這一塊,也就是代課教師。

民辦教師(也稱原民辦教師)、代課教師都是臨時性的,沒有事業單位正式編制,待遇微薄,沒有“五險一金”,“召之即來、揮手即去”。民辦教師、代課教師是同一概念在不同時期的不同稱謂,而且代課教師就是民辦教師的替代品。


代課教師由於至今在崗任教,還有一絲曙光,還有可能實現“民轉公”的夢想;原民辦教師就不一樣了,60歲以後還有點教齡補助,但不到60歲的這幾年怎麼活,打工沒力氣,還沒人要!他們的問題是實實在在的民生問題,他們在國家需要的時候已經奉獻了自己的前半生,可以考慮一下他們的未來和後半生,切切實實解決他們的“老有所養、病有所醫”的現實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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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辦教師和代課教師性質的分別是:

據《教育大辭典》載,民辦教師是指“中國中小學中不列入國家教員編制的教學人員。除極少數在農村初中任教外,絕大部分集中在農村小學。一般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由學校或當地基層組織提名,行政主管部門選擇推薦,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查(包括文化考查批准,發給任用證書)。生活待遇上,除享受所在地同等勞動力工分報酬(1979年後享受‘責任田’外,另由國家按月發給現金補貼)代課教師。

代課教師是指沒有事業編制的臨時教師。他們沒有任何“名分”,卻在特定歷史階段發揮著積極作用。特別是在西部地區和偏遠農村,代課教師為維繫義務教育承擔著歷史責任。據報道,西部地區代課教師約佔教師總數的20%。教育部宣佈,在短時間內,將清退目前仍然存在的44.8萬中小學代課教師。  代課教師是教育資源投入不足狀況下的一種不得已的選擇。總體而言,代課教師一般沒有接受過系統培訓,教學水平不高,長期任教不利於教學質量和國民素質的提高。區別:  代課教師和民辦教師在本質上並沒有區別,他們多數都是在特定的時期存在於農村中小學校中,沒有編制的一批教學員工。但民辦教師是經過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查合格上崗,而代課教師基本上沒有接受過系統培訓。

民辦教師和代課教師的區別是:

1、民辦教師就是代課教師,代課教師是指在公立學校中沒有事業編制的臨時教師。1984年底以前他們被稱為民辦教師,在此前從教的臨時教師基本被轉正或清退。1985年開始,教育部為提高基礎教育的師資質量,在全國一刀切不允許再出現民辦教師。但不少偏遠貧困山區因財政困難而招不到公辦老師或公辦老師不願去,這些空缺仍需臨時教師來填補,他們轉而被稱為“代課教師”。

2、民辦或代課教師產生的原因:一是在學校教職工編制相對不足的情況下,聘用代課教師可緩解教學力量不足的矛盾;二是學校拿出適當比例的空編用於聘用代課教師,有利於搞活學校內部的用人機制,還可避免今後因生源萎縮而帶來的教職工分流壓力。三是政府為節約財政,逃避責任,甚至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1995年施行的《勞動法》(第四十六條明確規定:“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當時的勞動部還專門發文稱:《勞動法》實施後,所有用人單位與職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各類職工在用人單位平等的享有各種社會保險及有關福利待遇。)侵害代課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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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辦教師是指農村的非國家委派的教師,他們是經村,公社同意,有的進行了業務考試,而任教的老師。那時國家派不出那麼多教師去農村。

代課教師是同在城鎮戶口的,那時教師和職工沒有什麼區別,誰也不願去當孩子王,即累又要擔責,所以,如廠屬子弟學校教師缺乏,就向集體企業要有文化又有一定管理經驗的人才,經過縣級以上教育部門考核而進入學校任教的教師,稱為代課教師。

之後這部分人有的幹個一年至二年的感覺不能勝任又回到了集體企業,有的人堅持5~10年的很少,能堅持下來的因為不能轉為國家正式職工,隨著國家對教育的重視,增加教師工資待遇,願意從教的增多,所以在1985年之後代課教師陸續被辭退。

這部分人,是時代造成的歷史遺留問題。現在國家富強了,有些省率先照顧補貼了這個群體的代課老師,和民辦教師的養老問題,連幼兒園的保育員都能介決了。

所以現在代課教師,民辦教師的呼聲日漸高漲,相信會通過媒臺平臺的傳播會引起各級政府的關注和關心。會統一制定相關的切實可行的政策,來介決這部分人的養老問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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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辦教師,應該叫原民辦教師,現在已經沒有了。民辦教師是上世紀國家在財力不足、師資匱乏的條件下,從農民中選有文化的人從事教師工作,但不拿工資,跟農民一樣靠工分生活的人。後來土地承包到戶,民辦教師承包責任田同時做教師工作,財政給予補助,大約相當於公辦教師工資的一半多點。1997年,國家開始解決民辦教師問題,轉正、招考一部分為公辦教師,達到退養年齡的辦理退養,其餘的辭退了。



代課教師是指教師人數不足,從社會上招用的臨時人員,需要的時候代課,人員夠用的時候不用。雖說是臨時性質,但也有代課數十年的。國家應該考慮解決這些代課教師問題,優選進行“代轉公”。


清風教學園地


民辦教師是一個帶有時代性的概念。我國是社會主義國家,社會主義的所有制關係是國家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在改革開放以前,不存在個體經濟和私有經濟,這種所有制關係是十分明顯的。反映在教師隊伍中,在工資待遇關係上也是根據所有制來區分的。工資全部由國家財政撥款的就是公辦教師,這種教師稱之為“吃皇糧”的教師。因為除了享受國家規定的財政工資外,各類生活津貼和糧油等都按國家計劃分配,如每月30斤的大米指標等按照國家定價購買。民辦教師是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關係的產物,這些教師由於是集體所有制關係,他們的報酬就是按照農民參加集體生產勞動的形式,每天記10分工,每月300分,每年大約3000分工。年終決算時,工分按照生產隊的收入情況,摺合成現金,領取自己和家人生活的糧油等。多餘的錢就是領取現金。

改革開放後民辦教師存在了一段時間,國家規定,在1986年12月底以前參加工作,在縣級教育部門註冊並佔用教師編制的教師,就是民辦教師,國家財政補助16元生活費,工資由鄉鎮財政統籌安排。這就意味著他們的工資來源就是村民的“上交”和鄉鎮企業的收入。國家規定1986年12月底以後,各地不得再招收民辦教師。

代課教師是因為公辦教師和民辦教師數量不足,不能滿足教育發展需要的情況下招收的教師,這些教師在縣級以上教育部門沒有註冊,沒有編制,因此也沒有財政補貼,根據誰聘請誰負責的原則,其工資由用人單位負擔。這類教師沒有任何保障,需要就請,一年或半年為限,不需要就清退。但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在同一單位工作十年以上,則不得隨便辭退,其養老的社會保障問題也由用人單位負擔。


楚有微詞


查看了十幾個回答,也沒弄清這個問題。我曾經也是一個民辦教師。那是1976年的事了,高中畢業後就在我們幾個村聯辦初中(那時簡稱聯中)當老師,我主教數理。記得學校每個月能發十五塊錢,這十五塊錢又要拿出八塊給村裡繳給生產隊,自己還剩七塊



。這就是我的民辦教師生涯。

我又是一個代課教師。1986年部隊退役回到離別了四年的老家,被一個村辦小學聘用,又當了五年代課老師。記得是那個村子生產大隊裡給我發工資,每個月大約二十幾塊錢吧,這二十幾塊錢就為我的全部所得了(農村實施了聯產記酬即大包乾)。

由此看來,民辦教師是由政府統一撥發工資,而代課教師是誰聘用誰發工資。不過論性質是沒什麼區分的,都是人民教師,從事同樣的教育職業,只是稱呼不同罷了……

名詞:民辦教師,即一個或者幾個村子聯合辦起學校,在這些學校裡從事教育工作農業戶口的教師。代課教師:因學校缺少教師上課,校方自主聘用的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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