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惩戒,也关教育治理能力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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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惩戒,也关教育治理能力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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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惩戒,也关教育治理能力提升

如果以传统的教育观念审视,教师应该多如鲁迅笔下的寿镜吾先生,“他有一条戒尺,但是不常用,也有罚跪的规则,但也不常用,普通总不过瞪几眼,大声道:‘读书!’……”古时,严师对学生的责罚,太过稀松平常。正所谓“教不严,师之惰”。而放眼当下,我们的老师们却有些“缩手缩脚”,将这一职业赋予的权力视作“鸡肋”,用之风险颇大,弃之管教难行。“想管不敢管”“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惩戒不如赏识”的思想观念在教师群体中愈来愈得到认同,甚或成为新师入职必先学习遵守的信条。我们究竟应该怎样看待教育惩戒呢?

松溪县松航小学 / 包有德:

教育惩戒,也关教育治理能力提升

既需惩戒 又要合宜

目前,教师的惩戒权有理可循,但是不能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教育法》中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的权利”;《教师法》中规定:教师要履行“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这其中的界线并不明晰。国家相关法规机制的欠缺,对于体罚红线的界定过于模糊,造成法无定度,而惩戒缺失也易让某些违规学生无所畏惧,让教师在心理上受挫。在此背景下合宜就变得尤为关键。

为了实现合宜,我们在认识上先要明确惩戒不是目的。惩戒的初衷是改变,通过戒尺高高地扬起,让学生获取经验,改变生活学习的方式。惩戒应该是柔和的,它不是赢了谁,是改变了谁、成就了谁。教育不应过多地强调生产、控制、支配和竞争,而应倡导用“观摩”“对话”“实践”“信念的表明”来开展对儿童的“共同教养”。高高扬起的戒尺容易让家长与学校,学生与教师之间,由于理念不一而发生与教育初衷相反的矛盾。因而,高高扬起的戒尺放下时需得轻放,在轻放的过程中,让孩子明白、家长清楚,教师所做的一切是因为对孩子的深爱。然后,应用“关爱”的具体表现——照顾、养育、护理等来吸引促进儿童的成长,实现最终的教育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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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集美区美山小学 / 陈馨:

刚柔并济最相宜

如果说,禁止体罚是出于对学生的保护,禁止惩戒则是对学生和教师的惩罚。无论是因反对体罚而连带着反对惩戒,亦或是因赏识教育的泛滥而斥责赏识教育本身,均有失偏颇。

就惩戒来说,意在让学生意识到自身所犯的错误,攸关学生三观的明晰与确立,是一种相对“刚强”的教育手段。面对“有棱有角”的孩子们及其带来的千奇百怪的问题,教师若只是凭借赏识也许并不足以招架,比如这些比较有代表性的声音——“我觉得认真完成作业,把字写得好看,是浪费时间”“我就是不想穿校服、戴红领巾,督导员扣分就让他扣吧”……可以说,这些学生所欠缺的是规则意识、集体观念以及对自我的认识,惩戒在此时就像是一记警钟,目的在于提醒和告诫学生“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给予学生更为深刻的成长体验。当然,惩戒的方法多种多样,这就需要教师动用教育智慧,合理、科学地选择惩戒方式。值得强调的是,教师实施惩戒还必须尊重学生的人格,只能罚过失,不能罚尊严。

教育惩戒,也关教育治理能力提升

既然有刚强的教育手段,想必就有柔和,刚柔并济的教育才是有生命力的、可持续发展的教育。赏识教育,大抵就是其中的“柔”。在校园这个小社会中,几乎每分每秒都在“上演”一段段主人公各异的故事。性格各异的主角们难免会与同伴们发生身体或者思想上的“碰撞”,甚至也会涉及教师——“我也很想为班级做点事,可是值日班长嫌我笨手笨脚,拖班级后腿”“这次班长选举我没有选上,大家都选了男生,早知道我就不选了”……这些看似芝麻绿豆大点的小事,都不失为进行赏识教育的时机。这些时刻,学生其实已经在体验规则,此时教师不如巧用肯定式、激励性的语言与行为,赏识学生行为背后的动机,并且适当提醒,增强学生的心理体验。教师对于学生的欣赏与激励也要有理有据,其目的在于帮助学生更有力量、更坚定地经历这不可避免的、成长的“碰撞”。

我们的教育要靠两条腿走路,赏识让学生自尊、自信,惩戒让学生懂得“犯了错误是要付出代价的”,刚柔并济最相宜。说到底,在这场“惩”与“夸”的博弈里,我们所探求的并不是胜者为王、败者为寇式的论断,而是如何成为更有智慧的教育者,如何更有方法而不失温情地面对我们最爱的学生。

陕西师范大学教育学院 / 陈亮:

最低限度确保学生的合法权益:

教育惩戒的逻辑旨归

基于自由与秩序的逻辑指向,学校开展教育惩戒工作应注重保护学生个体的基本人权,也是保护学生作为人的基本权利。

第一,关爱学生的生命健康。合理的教育惩戒应以关爱学生生命健康为基本前提,不能诋毁学生的名誉和尊严,要让惩戒走进学生的心灵,形成一种“倾听式”的教育惩戒;不能将惩戒看作“家常便饭”,抑或完成教育任务的工具;不能为了惩戒而惩戒。我们应将生命教育融入教育惩戒中,走进学生的心灵,关涉学生存在的生命价值,践行一种积极的生命教育观。

第二,给予学生自由的空间。学校的纪律规范以及惩戒应建立在充分尊重学生自由的基础上,注重保护学生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以及个人隐私,关照学生的个性发展与品德操守。倘若学生未能遵守正义理性的学校纪律规范,合理的教育惩戒在尊重学生基本自由的前提下是必须的、必要的。给予学生自由的空间,是建立基于生活世界的诗性教育秩序的前提,是观照个体经验与交往过程的关键,也是促进师生达成交往共识的基础。

第三,给予学生改过自新的机会。教育惩戒的目的是要让学生能够意识到自己的失范行为,通过惩戒这种方式激发学生意识到个体行为对共同体发展的影响。在教育惩戒的过程中,教师需要给予学生改过自新的机会,本着“允许犯错、踏实改正”的原则,鼓励学生在试错的过程中提升自身的道德水平,形成共同体发展的全局观念。

第四,公正对待每位学生。教育惩戒应以同样的标准对待每个学生,避免因人而异的差异化惩戒方式。教育惩戒的程序也要符合公平正义的法治原则,注意惩戒的比例,及时告知每位受惩戒学生的事由,注重保护学生作为弱者的基本权利。理性的教育惩戒需要基于学生个人自主意识发达之上,从而发生内在信念的真实确立,由此培养学生的责任信念、法治信念与协作信念。

作为一种教育手段来看,惩戒并不必然导致学生严重的身心损伤,我们不能武断地将教育惩戒与体罚画上等号,进而将教育引向另一个极端。我们反对违背教育规律的体罚,但不能将符合教育目的的教育惩戒一并划进来,“一棍子打死”。依据合情合理的适度原则,划定明晰的执行边界,完善教育治理框架,深入探讨惩戒的教育艺术,做到赏罚并举,才能真正有利于学生身心的健康成长。适度惩戒,合理惩戒,这也是教育工作人员提升教育治理能力的一个抓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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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删减,原文刊载于《福建教育》总第1182期

排版:潘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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