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慧案例|患病弱女贏「三甲」

她和丈夫都是普通百姓,生活困難。她又被查出患有嚴重的腎病。由於感冒、她到醫院治療。由於醫院誤診誤治,導致原有的腎病病情惡化。醫院又拒絕承擔責任。後來聘請韓禕律師訴訟,贏了官司。

她是一位普通下崗女工,丈夫也是一名普通的工人,無依無靠,家庭生活困難,捉襟見肘。屋漏偏逢連綿雨,幾年前,她被查出患有較為嚴重的腎病。由於感冒、她到這個國家級"三級甲等"醫院治療。由於醫院誤診誤治,導致原有的腎病病情惡化,三次踏入死亡的邊緣。患者及家庭成員身心交瘁,經濟損失嚴重,債臺高築。而醫院又以種種理由拒絕承擔任何責任。全家叫天天不應,叫地地不靈。她來到了吉林朗慧律師事務所,聘請韓禕律師代理訴訟,結果柳暗花明,爭了面子,贏了官司。

原告王某某,女,下崗女工。

委託代理人韓禕,吉林朗慧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某大學某某醫院,國家級三級甲等醫院。

法院判決認定事實:

  原告王某某因腎病曾經於20047

月在北京某大學腎病研究所和北京某大型醫院進行治療。2009926日,原告因著涼後出現發熱、咽痛、咳嗽,到被告醫院門診就醫,醫生為原告注射先泰注射劑(青黴素類)後,原告出現藥疹,於次日入被告腎病內科住院治療,被告醫生在未對原告使用先泰、注射用賴氨匹林及注射用美羅培南之前進行有針對性詳細詢問藥物過敏史的情況下,對原告使用注射用賴氨匹林及注射用美羅培南進行治療,致使原告出現藥物性皮炎,腎功能損害加重。診斷為:慢性腎小球腎炎,慢性腎功能不全
氨質血癥期、上呼吸道感染、猩紅熱型藥診。於2009930日出院,住院3天,並於同日轉入被告皮膚科住院治療,診斷為:藥診。於2009
1010日出院,住院10天,並於同日又轉入腎病內科住院治療,診斷為:慢性腎小球腎炎、慢性腎功能不全腎衰竭期。繼發性貧血、高血壓病三級、藥物性皮診、金葡菌性敗血症、重症肺炎。於2009
1118日出院,住院39天,並於同日轉入被告呼吸科住院治療,診斷為:慢性腎功能衰竭、腎性貧血、高血壓病三級、金黃色葡菌膿毒血癥、雙肺肺炎、低蛋白血癥、一型呼吸衰竭、充血性心力衰竭、心功能三級、多器官功能衰竭。於200912
11日出院,住院23天,並於同日轉入另一著名醫院治療,診斷為:IGA腎病,慢性腎功能衰竭氮質血癥期、高血壓病三級、雙肺肺炎。20101
29日出院,住院49天。

  原告自20099

27日至2010129日共計住院治療124天,住院期間醫囑需要護理。原告支出以上住院治療期間的醫療費32533.87
元。此後,原告又先後在多家醫院進行治療,合計支付醫療費用330607.13元。

  醫療機構主要觀點:

  原告到被告處就醫前已有發熱、感染、疾病繼續進展一定會進入到終末期腎病從而進入到透析階段,因此,患者腎功能進展是自身疾病的必然過程,與被告的治療無關,並提出國內一些著名專家學者理論做為根據。

韓禕律師接受此案後,認真聽取患者陳述,詳細查閱醫院的病歷,並積極申請法院進一步開展司法鑑定。充分利用自己豐富的醫學知識和法律知識,對整個案件進行分析,對被告方代理人的觀點,提出了針鋒相對的代理意見。認為:原告王某某於2009926日晚7時,因患感冒到被告醫院治療(不是治療腎病),在明確告知醫生自己患有慢性腎功能不全的情況下,被告醫院仍然給患者開青黴素類藥物先泰注射劑並注射,並在發現已影響腎功能的情況下,從第三天開始,又給患者大劑量注射具有腎毒性和會發生致命性過敏反應的解熱鎮痛藥賴氨匹林,並連續注射三瓶,導致患者病情加重。被告主觀上放任了致命性過敏態勢的發展。原告在入院後不到一個月的時間內就發生了急性腎衰、病情危重的嚴重後果,原告只是一名普通感冒患者,被被告治成多臟器功能衰竭,三次病危,就是因為被告錯誤地聯合使用腎毒性藥物,並導致原告發生致命性過敏反應造成的。同時治療過程中,被告還具有沒有及時拔管等過錯。訴訟中的鑑定結論正確,應當得以尊重。總之,原告的各項損失,被告應當予以必要賠償,原告應有權利,應受到法律保護。

  二級法院對韓禕律師的代理意見非常重視,進行認真聽取、研究、採納,認為:原告王某某因患發熱、咽痛、咳嗽在被告門診經藥物注射治療後,由於被告醫院醫務人員的醫療行為存在過錯,導致原告原有的腎臟疾病加重併發生血液透析併發證。經有關司法鑑定機關出具的法醫臨床司法鑑定意見,認定被告的醫療行為存在診療過錯,診療過錯與原告腎臟疾病加重及血液透析併發證之間存在明顯的因果關係,並起主要作用。原告合理的訴求應當依法保護。結合本案事實並參照司法鑑定意見,被告應當對原告因醫療過錯而導致的合理經濟損失承擔70%的賠償責任。關於原告請求的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交通費和殘疾賠償金,應當按照責任比例予以適當的保護。關於原告請求的繼續治療費,考慮國家經濟不斷髮展,物價水平不斷提高的因素,並參照鑑定意見,保護五年為宜,屆時原告可以重新主張權利。原告因為被告的醫療過錯行為導致四級傷殘的損害後果,給其身心造成巨大的痛苦,故請求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應適當的保護。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第二十六條、第五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

判決:一、被告醫院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賠償原告王某某醫療費363141.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6200.00元、護理費10694.00元、殘疾賠償金282912.00元、後續治療費(5年)
861600.00元,合計1524547.00元的70%1067183.00元和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0.00元,交通費1000.00元,合計人民幣
1088183.00元。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4594.00元,由被告醫院承擔。

宣判後,原告王某某激動的握著韓禕律師的手說,幸虧您的幫助,才有這麼好的結果。而對方出庭的代理人也走上前來說:沒想到今天碰到了正規軍,敗訴了,我們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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