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節工、臨時工、「亦工亦農」工的工作時間,可以算連續工齡嗎?

毛某是磚瓦廠工人,2000年4月,辦理特殊工種提前退休手續,其退休申請表上載明的參加工作時間是1973年3月。

季節工、臨時工、“亦工亦農”工的工作時間,可以算連續工齡嗎?

毛某認為,其1966年春至1968年冬曾經在磚瓦廠做臨時工,後回家務農,1973年重新回廠工作,之前做臨時工的時間應當計算為連續工齡。

故於2015年12月9日至人社局反映問題,被確認不符合政策要求。毛某要求複查,依舊無果。遂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人社局為其補發自2011年1月1日起每月102元的工資。

一審法院

根據《關於季節工轉為正式工以後連續工齡的計算問題》([63]中勞薪便字第185號),《關於臨時工被錄用為長期工後的工齡計算問題的覆函》([64]中勞薪字第344號),《關於“亦工亦農”工的工齡計算問題的覆函》([80]勞險便41號)等均明確,最後一次在本單位從事臨時工的連續工作時間可以計算為連續工齡。

季節工、臨時工、“亦工亦農”工的工作時間,可以算連續工齡嗎?

《關於勞動合同制職工工齡計算問題的覆函》( [2002]323號)明確,對按照有關規定招用的臨時工,轉為企業勞動合同制工人的,其最後一次在本企業從事臨時工的工作時間與被招收為勞動合同制工人後的工作時間可合併計算為連續工齡。

根據上述規定,轉為正式工之前在原單位當季節工、臨時工、“亦工亦農”工的時間計算為連續工齡,需要滿足三個條件:一是在同一單位;二是計算最後一次工作的時間;三是連續不中斷。

本案中,根據毛某原始檔案記載,毛某於1973年3月進入磚瓦廠工作,當時未簽訂任何合同。1977年毛某與工廠簽訂“亦工亦農”合同,1980年經批准與磚瓦廠簽訂季節工勞動合同。

也就是說毛某最後一次在磚瓦廠連續做臨時工、“亦工亦農”工、季節工的時間是從1973年3月開始。

季節工、臨時工、“亦工亦農”工的工作時間,可以算連續工齡嗎?

毛某認為其1966年春至1968年冬曾在磚瓦廠做臨時工,並沒有相關檔案證據予以證明,即使毛某該時間段是在磚瓦廠工作,但其後曾經離開,直至1973年才回廠工作,存在中斷的情形,不適用上述規定。

綜上,駁回上訴。

毛某不服,再次提起上訴

訴稱:毛某退休時,市人社局對毛某及其他工友在1966年至1968年的三年臨時工未計算工齡。

季節工、臨時工、“亦工亦農”工的工作時間,可以算連續工齡嗎?

但人社局於2009年將除毛某之外的其他工友的三年臨時工時間計入了工齡並增加了工資,毛某據此要求人社局調整工齡,但人社局未予調整。

二審法院

本院認為,根據雙方當事人的訴辯意見及一審判決的基本內容,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市人社局核定上訴人的參加工作時間為1973年3月事實依據是否充分。

從本案查明的事實可見,1980年3月4日,勞動局批准同意上訴人與磚瓦廠簽訂季節工勞動合同。

相關法規均明確,最後一次在本單位從事臨時工的連續工作時間可以計算為連續工齡。

市人社局將上訴人於1980年3月簽訂正式勞動合同前的1973年3月至1980年2月的時間計算為連續工齡符合上述政策規定。

上訴人主張1966年春至1968年冬曾在磚瓦廠從事臨時工的時間應當計算為連續工齡的主張缺乏依據,本院不予採信。

季節工、臨時工、“亦工亦農”工的工作時間,可以算連續工齡嗎?

至於上訴人提出的其他退休工作人員於2009年增加工資的問題。毛某在本案訴訟中未能提供證據證明被上訴人市人社局在核定參加工作時間時有同種情形未同等對待的情形,且在本案的一、二審中,市人社局亦已說明,出生時間以及年繳費基數確定的不同等均會導致同工種退休工人的退休工資不完全相同。

因此,在市人社局對毛某參加工作時間確定無誤的情形下,毛某提出的該點上訴理由不能成為本院否定被上訴人核定參加工作時間的依據。

綜上,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點評

工齡,即指職工從事腦力或體力勞動,以工資收入為其全部或主要生活資料來源的工作年限。每工作一年,就形成一年工齡。

來了解一下法規更詳細的內容,《關於季節工轉為正式工以後連續工齡的計算問題》([63]中勞薪便字第185號)規定:季節工轉為正式工人以後,其在本單位連續每年做季節工的實際工作時間,可以計算為連續工齡。

季節工、臨時工、“亦工亦農”工的工作時間,可以算連續工齡嗎?

《關於臨時工被錄用為長期工後的工齡計算問題的覆函》([64]中勞薪字第344號)明確:季節工轉為正式工人以後,其在本單位連續每年做季節工的實際工作時間,可以計算為連續工齡。

《關於“亦工亦農”工的工齡計算問題的覆函》([80]勞險便41號)明確,招工、頂替前最後一次在本單位當“亦工亦農”工的連續工作時間可以與被錄用為固定工以後的工作時間合併計算為連續工齡。

《關於勞動合同制職工工齡計算問題的覆函》( [2002]323號)明確,對按照有關規定招用的臨時工,轉為企業勞動合同制工人的,其最後一次在本企業從事臨時工的工作時間與被招收為勞動合同制工人後的工作時間可合併計算為連續工齡,可視同繳費年限;在當地實行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後的臨時工期間的連續工齡,要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計算繳費年限,沒有繳納養老保險費的,不能計算視同繳費年限或繳費年限。

由此可以看出,市人社局的認定是沒有問題的。只是覺得比工友工資少了,來複核一下,能爭取一點也好。

季節工、臨時工、“亦工亦農”工的工作時間,可以算連續工齡嗎?

那麼假如毛某是73年3月被批准錄用,那麼其1966年春至1968年冬曾經在磚瓦廠做臨時工的經歷,可不可以算工齡呢?

一種認為中斷了,就不能算,就如本案一審判決認為。還有一種認為,假如毛某68年之後沒有從事過其它臨時工,那麼66-68之間的臨時工依然可以看著招工前在本單位的最後一次從事臨時工的工作時間。類似的案例,曾有勝訴的判決。

總體毛某還是幸運的,從臨時工轉正,大多數工齡都認可了。即便是現在,從法律層面取消臨時工了,但事實上依然存在,還有勞務工,還有不足額繳納社保的。

季節工、臨時工、“亦工亦農”工的工作時間,可以算連續工齡嗎?

社保改由稅務局徵收後,這種現象會有所改觀。據人社部10月12日出臺了《 社會保險領域嚴重失信“黑名單”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規定:不繳社保,納入黑名單的,在政府採購、交通出行、招投標、生產許可、資質審核、融資貸款、市場準入、稅收優惠、評優評先等方面予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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