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年內開工4年內竣工 深圳試行辦法規範開發商捂地捂盤亂象

本報記者 陳靖斌 深圳報道

10月17日,深圳市國土和規劃委員會印發《深圳市建設用地開工竣工管理辦法(試行)》,據該管理辦法規定,在今後5年內,深圳市主體功能為住房類建設項目應在劃撥決定書籤發之日或出讓合同簽訂之日起1年內開工建設,4年內竣工。

辦法規定,由於政府、政府有關部門(非土地使用權人自身原因)或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導致的無法開工,竣工的可申請延長開工、竣工期限,而土地使用權人主張無法按時開工、竣工應當提供原因說明材料和市、區主管部門出具的書面證明。書面證明應如實說明對地塊施工的實際影響及影響的期間,對上述延期規定每次不得超過1年,竣工期限相應順延。

除此之外超過規定的,約定的開工期限未動工開發造成土地閒置的,按照閒置土地相關規定處理。

而在竣工方面,如無法按時竣工,應在竣工期屆滿前3個月內提出申請,並按申請延長竣工的期限繳納違約金。違約金標準為每延長3個月,按合同地價的1.5%計收;不足3個月的,按1.5%計收。申請延期只可延期1次且最長不得超過2年。土地使用權人按規定繳納違約金後,竣工期限按原出讓合同約定的竣工期限順延。

如未申請竣工延期但實際竣工逾期的,逾期2年以內按照前款規定標準繳納違約金。逾期滿2年(含2年)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方可按合同地價的20%計收違約金,如實際逾期期限按照前款規定測算應繳納違約金的比例高於20%的,按實際測算的比例計收;也可以按劃撥決定書或出讓合同的規定、約定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築物、附著物。

對於辦法試行後是否會對開發商的開發週期產生影響,中國綜合開發研究院旅遊與地產研究中心主任宋丁認為,深圳市印發的試行辦法規定的1年內開工4年竣工屬大多數開發商所能承受的正常範圍,也有助於提高開發商的效益和效率。“開發商拿到地後一般情況下1年內開工,在2到3年竣工差不多了,完整一塊地作為一個時間段一期開發的話最多3年內可以竣工,試行辦法落實以後可以敦促房企加快房地產使用和房地產的開發。”

同策諮詢研究中心總監張宏偉則認為,辦法的試行對開工竣工條件的限制能迫使企業加快開工和竣工的速度,以加快整個市場供應量。“從政府角度來講,在這個市場預期的基礎上,通過試行條件限制增加供應量來做市場供求關係的調整。”

易居研究院智庫中心研究總監嚴躍進也認為,深圳出臺此類政策,是對供給端一次重要的改革。“從深圳此類政策可以看出,其對於土地閒置和怠慢式的開工進行了督查,對於把控開發節奏和在預定時間內交付房屋等,都是有較好的管控效應的。”

此外,宋丁認為該試行辦法的規定還有利於整治房地產市場的捂地不開發、捂盤惜售等亂象。“以前由於開發商喜歡捂盤捂地,不願意加快開發的效率,而這樣做是為了從中賺差價,這個是對他們的一些壓力和風險,如果還像以前那樣都習慣採取捂盤的辦法解決收益問題,這是一個很大的壓力,所以開發商要做好充分的準備,更多地照章辦事。”

張宏偉也認為有利於解決房企的“拖延症”。“對於企業或項目而言,試行辦法對故意拖延項目開工竣工時間規定了相應的處罰機制,也規範了市場的准入機制,有些企業如果做不到就別再做了。”

嚴躍進則表示,試行辦法有利於防範房屋銷售以後遲遲不交付的尷尬現象。“此次政策規定,對於住宅項目來說,拿地1年內必須開工,拿地4年內必須竣工,這樣做可防範很多企業‘做做樣子’的開工方式,同時也督查開發商應該有更好的時間觀念,這樣也是為了防範開工過慢影響產品進度等情況。”

此外,嚴躍進還指出,試行辦法對開發商的資金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總體上說,大型房企更可以適應此類模式,而其他部分房企若是不能適應此類模式,未來項目轉讓或銷售的可能性也是比較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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