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迅不服免职处分 诉民国教育部胜诉裁决书(全文)


鲁迅不服免职处分 诉民国教育部胜诉裁决书(全文)


平政院裁决书

原告周树人 年四十四岁 浙江绍与县人 前教育部佥事

被告教育部

右原告因不服被告呈请免职之处分,指为违法,提起行政诉讼,本庭审理裁决如左:

主文

教育部之处分取消之。

事实

原告曾任教育部佥事,已历多年,上年八月间,被告停办国立女子师范大学,该校学生不服解散,争执甚剧,被告以原告兼任该校教员,认为有勾结学生,反抗部令情事,遽行呈请免职,原告不服,指为处分违法,来院提起行政诉讼,分由第一庭审査,批准受理,续据被告答辩到院,当即发交原告互辩,嗣后又将互辩咨送被告,旋准咨覆:「此案系前任总长办理,本部无再行答辩之必要。」等语,兹将原告陈诉互辩及被告答辩各要旨列左:

原告陈诉要旨:

树人充教育部佥事已十有四载,恪恭将事,故任职以来,屡获奖叙。讵教育总长章士钊竟无故将树人呈请免职,查文官免职系属惩戒处分之一,依文官惩戒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须先交付惩戒,始能依法执行,乃竟滥用职权,擅自处分,无故将树人免职,并违文官惩戒条例第一条及文官保障法草案第二条之规定,此种违法处分,实难缄默等语。

被告答辩要旨:

本部停办国立女子师范大学,委部员前往接收,不意本部佥事周树人原系社会司第一科科长,地位职责均极重要,乃於本部停办该校,正属行政严重之时,竟敢勾结该校教员及少数不良学生,缪托校务维持会名义,妄有主张,公然与所服务之官署立於反抗地位,据接收委员报告,亲见该员盘踞校舍,集众开会,确有种种不合之行为,校务维持会擅举该员为委员,该员又不声明否认,显系有意抗阻本部行政,查官吏服务令第一条:「凡官吏应竭尽忠勤,服从法律命令以行职务。」第二条:「长官就其范围以内所发命令,属官有服从之义务。」第四条:「属官对於长官所发命令如有意见,得随时陈述。」第二十九条:「凡官吏有违上开各条者,该管长官依其情节,分别训告或交付惩戒。」规定至为明切,今周树人既未将意见陈述,复以本部属官不服从本部长官命令,实已违反文官服务条令第一、第二、第四各条之规定,本部原拟循例呈请交付惩戒,乃其时女师大风潮形势严重,若不即时采取行政处分,一任周树人以部员公然反抗本部行政,深恐群相效尤,此项风潮愈演愈恶,难以平息,不得已于将呈请周树人免职等语。

原告互辩要旨:

一、查该部称树人以部员资格,勾结该校教员及不良学生妄有主张等语,不明言勾结何事,信口虚捏,全无事实证据,榭人平日品性人袼,向不干预外事,社会共晓,此次女师大应否解散,尤与树人无涉,该部封於该校举动是否合宜,从不过问,观答辩内有周树人既未将意见陈述一言可知。树人在女师大担任教员,关於教课,为个人应负之责,若有团体发表事件,应由圑体负责,尤不能涉及个人。

二、该答辩称:据接收委负报告:入校办公时亲见该员盘踞校舍,集众开会,确有种种不合之行为云云。试问报告委员何人?报告何在?树人盘踞何状?不合何事?概未言明,即入人罪?答辩又称:该伪校务维持会擅举该员为委员,该员又不声明否认,显系有意抗阻本部行政。查校务委员会公举树人为委员系在八月十三日,而该部呈请免职据称在十二日,岂预知将举树人为委员,而先为免职之罪名耶?况他人公举何人,何能为树人之罪?

三、官吏服务令第二条:「长官就其监督范围以内发布命令,属官有服从之义务,但有左列各项情形者不在此限。」树人任教育佥事,充社会教育司第一科科长,与女师大停办与否,职务上毫无关系,乃反以未陈述意见指为抗违命令,理由何在?且又以未陈述意见即为违反官吏服务令第一、第二、第四等条,其理由又安在?殊不可解。

四、该答辩书谓本部原拟循例呈请惩戒,乃其时女师大风潮最剧,形势严重,若不即时探取行政处分,一任周树人以部员公然反抗本部行政,深恐群相效尤,此次风潮愈演愈恶,难以平息,不得已呈请免职,查以教长权利整顿一女校,何至形势严重?依法免一部员,何至用非常处分?且行政处分原以合法为范围,凡违法令之行政处分当然无效等语。

理由

依据前述事实,被告停办国立女师大学,原告兼任该校教员是否确有反抗部令情事,被告未能证明,纵使属实,涉及文官惩戒条例规定范围,自应交付惩戒,由该委员会依法议决处分,方为合法。被告遽行呈请免职,确与现行法令规定程序不符,至被告答辩内称:「原拟循例交付惩戒,其时形势严重,若不采用行政处分,深恐群相效尤」等语,不知原告果有反抗部令嫌疑,先行将原告停职或依法交付惩戒已足示僘,何患群相效尤,又何至迫不及待,必须采用非常处分?答辩各节并无理由。据此论断,所有被告呈请免职之处分属违法,应予取消,兹依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决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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